《梧州市愛國衛生管理實施辦法》是梧州市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梧州市愛國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9日
- 發布單位:梧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任務與管理,第四章 病媒生物防制,第五章 健康素養促進,第六章 市民文明衛生行為規範,第七章 檢查與監督,第八章 獎 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提高公民健康素養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恥奔承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民眾參與,以強化公共衛生意識,預防和控制霉簽祝疾病,減少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公民衛生素質和健康素養水平為目的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逐級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加大對愛國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保障愛國衛生工作經費,使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愛衛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承擔愛衛會蘭妹斷嬸日常工作。愛衛會由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各成員單位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各級愛衛會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切合本地實際的有關愛國衛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本行政區域各單位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四)動員組織市民參加愛國衛生工作的各項社會衛生活動。
(五)組織協調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宣傳科學衛生保健知識。
第八條 各級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職責:
(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職業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傳染病防治、除“四害”(老鼠、蚊子、蒼蠅、蟑螂)的技術指導和密度監測、生活飲用水監測等工作,廣泛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普及衛生健康科學知識,監炒墊督管理醫療衛生單位的垃圾、污水、糞便的無害化處理。
(二)財政部門應結合項目需求,把創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城鄉環境衛生等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三)教育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管理,加強學生衛生知識教育,改善學校環境,各級各類學校均應設定健康教育課程。
(四)公安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在愛國衛生管理、監督中發生的妨礙公務的行為進行查處,加強對交通噪聲、車輛運輸灑漏行為府厚檔束的監督欠閥協管理。
(五)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監督部門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有計畫地進行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建設,做好城市垃圾、糞便、污水的及時清運和無害化處理,嚴格管理城市施工現場的衛生、建築垃圾清運衛生管理。
(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監督、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警等部門負責推行相關垃圾密閉化運輸,防止並嚴肅查處營運車輛未按規定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行為。加強對車站、港口及客運車輛、城市公車輛衛生的監督管理。
(七)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生態環境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監督產生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治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依據職責做好保障市民生活環境的污染防治工作。
(八)宣傳、文廣體旅部門和各媒體負責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衛生健康知識和愛國衛生工作的宣傳工作。
(九)水利、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加強農村的改水、改廁、推廣沼氣工作,改善農民的生活環境和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
(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的食品安全和飯店、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
(十一)商務管理部門按職責,負責商業、服務行業的衛生管理。
(十二)其他各成員單位按照市愛衛會的責任分工要求,完成各自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第九條 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愛國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其成員分工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以下愛國衛生制度:
(一)每年4月為全市愛國衛生活動月。
(二)每年春、秋季全市統一集中開展滅“四害”( 老鼠、蚊子、蒼蠅、蟑螂)活動,全年不少於2次。
(三)市區、縣城想慨捉、鎮駐地內的一切單位均實行周末衛生日制度和實行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的“門前三包”制度。
第十二條 市、各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路,有計畫地開展健康教育、普及愛國衛生和健康知識,提高全民衛生保健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衛生公德。一切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有針對性地進行愛國衛生和健康教育,人人都應接受教育。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從事下列活動:
(一)投資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農村改水改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項目建設。
(二)開展愛國衛生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技術。
(三)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任務與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加強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制度,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制定實施城鄉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兼顧愛國衛生工作需求,將環境衛生治理基礎設施建設的內容納入規劃,加強環境衛生治理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鎮、衛生單位等活動,提高社會衛生管理水平。縣級政府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以普及科學衛生健康知識、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治理環境衛生、除害防病為主要內容的衛生村建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生活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加強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治理,健全水質衛生安全和監測監督管理體系,保障城鄉生活飲用水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監測工作。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水質淨化消毒設施、水質檢驗檢測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檢驗。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定期對相關設施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梧州市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學評價。農村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供水工程運行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生活飲用水安全。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制訂戒菸門診工作規範,指導各級醫療衛生健康機構設定戒菸服務諮詢電話。
醫療衛生健康機構應當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為吸菸的患者提供簡短戒菸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健康機構應當設立戒菸門診,為吸菸者提供專業的戒菸診療服務。
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經常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教育,組織發放控煙宣傳材料,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活動,明確告知公眾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對健康的危害、禁止吸菸的範圍等信息。
第二十條 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等可以直接選取菸草製品的任何方式銷售菸草製品。
第二十一條 菸草製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對無法確認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菸草製品。
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帶有菸草使用具體危害的警示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明顯標識。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當根據垃圾量設定垃圾收集容器,每日清理垃圾,保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農貿市場內的攤位經營者應當配備垃圾收集容器,不亂扔垃圾、亂排污水,保持攤位和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因挖掘路面,綠化作業或清理、維修管道、檢查井、溝渠等作業產生的廢棄物,作業人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四條 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影響環境衛生。
第二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城市管理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照城市管理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場所。
第二十六條 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遵守《梧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建立餐廚垃圾收集處理情況台賬,並保存至少兩年。
第二十七條 化糞池應當定期清淘,防止阻塞、外溢;清理出的廢棄物統一實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道路運輸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以及灰漿等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並按照規定時間、路線行駛。
第二十九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住宅小區建設、道路改擴建或其他大型公用建築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分類式垃圾屋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向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標準設定公共廁所、垃圾收集容器以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
第四章 病媒生物防制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愛衛會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有關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專業培訓和密度監測工作。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梧州市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內。居住區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督促落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醫院、學校、托幼機構、福利機構、商場、賓館、機場、車站、港口、口岸、公共運輸工具、公園、廣場、旅遊景點、娛樂場所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由其經營者或管理者負責。居民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三十四條 廢品收購站、建築工地、集貿市場、禽畜飼養場、花卉市場、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公共廁所、糧庫等容易招引或滋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或開辦者應當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實防範、殺滅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設定相應的防蠅、防鼠等設施,並採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滋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第三十六條 開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機構或增加此類經營項目的,由服務所在地愛衛辦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機構所在地有關部門核實。縣級愛衛辦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公示制度。
第三十七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為委託人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從業人員應當經過衛生專業培訓。接受委託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服務契約,對藥物使用、服務質量、安全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五章 健康素養促進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素養促進規劃,加強健康教育的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健康素養促進工作機制。縣級以上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健康素養促進工作的技術指導、培訓和監測評價。
第三十九條 全市各級各類大眾媒體辦好公益性健康類欄目及節目,應當通過發布公益性健康廣告,開展多種形式的衛生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配合做好相關健康教育工作。娛樂場所、賓館、機場、車站、港口、公園、廣場、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設定多種形式的健康素養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素養教育宣傳。
第四十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梧州市健康素養促進工作規劃的要求,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素養促進工作。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等防治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宣傳。企業應當對管理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健康培訓,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及相關疾病的發生。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並通過多種形式向學生傳授健康知識和技能,有意識地引導學生建立健康行為與生活方式。
第六章 市民文明衛生行為規範
第四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的有關規定。養成文明衛生的飲食習慣,不食用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可能傳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動物及其產品。對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動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消毒、深埋或焚化等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民飼養犬、貓等寵物的,應當遵守《梧州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做好寵物的疫病防控,防止寵物傷害他人、影響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環境。攜帶犬、貓等寵物外出的,應當及時清除寵物糞便,任何人不得攜犬、貓等寵物進入下列區域:
(一)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幼稚園及其他少兒活動場所。
(二)會展中心、展覽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
(三)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影劇院等公共文體場所。
(四)商場、賓館、酒樓。
(五)候車(機、船)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運輸工具。
(六)公園、城市廣場、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
(七)其他設有犬、貓等寵物禁入標誌的公共場所。
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或肢體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吸菸:
(一)托幼機構、福利機構、學校教學場所、醫療衛生機構、兒童娛樂場所的室內區域。
(二)圖書館(室)、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規劃館、美術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文化館(宮)、體育館以及其他科研、文化、藝術場所的室內區域。
(三)賓館、飯店等服務場所的室內公共區域、工作區域和禁菸的客房。
(四)會議室。
(五)公共運輸工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室內室外場所。
第四十四條 犬只管理區內犬只實行強制免疫、登記制度。養犬人自養犬之日起15日內,必須攜飼養的犬只接受免疫,併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未經免疫、登記的,不得飼養。
文明養寵物,犬、貓等寵物在公共場所便溺的,由城市管理監督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飼養人及時清理;拒不清理的,按照《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整潔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口香糖殘渣、瓜皮果核、菸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二)亂倒生活垃圾、污水,丟棄動物屍體。
(三)在城市道路、綠地、廣場、防洪堤、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物品。
(四)在城市道路沖洗車輛,屠宰禽畜,加工肉類或水產品。
(五)其他影響環境衛生整潔的行為。
第七章 檢查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擅自關閉、閒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分別負責對轄區、城區、縣(市)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成員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從市、城區、縣(市)愛衛會工作人員中任命愛國衛生監督員,各縣(市、區)政府任命愛國衛生檢查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單位設兼職愛國衛生檢查員。
第四十九條 各級愛國衛生監督員、檢查員分別負責對同級範圍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在實施監督和檢查時,必須出示監督證、檢查證,並佩帶標識。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和舉報,縣級以上愛衛會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及時受理。
第八章 獎 懲
第五十一條 在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愛衛辦按有關規定給予表揚。
(一)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在愛國衛生科學研究中做出貢獻,取得顯著效益的。
第五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或報請上級愛衛會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並通報全市。
(一)弄虛作假取得愛國衛生先進榮譽稱號的。
(二)衛生質量下降已不符合愛國衛生先進稱號條件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梧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規定,在市區單位內和居民區飼養雞、鴨、鵝、兔、豬、羊等,除責令改正外,需通報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單位內和個人排放的污水、廢渣,影響環境衛生的,由主管部門按《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處理。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處理:
(一)單位未按有關規定要求採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範圍。
(二)廢品收購站、建築工地、集貿市場、禽畜飼養場、花卉市場、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公共廁所、糧庫等容易招引或滋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或開辦者未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未完善和落實防範、殺滅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未設定相應的防蠅、防鼠等設施,並採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滋生條件,或未能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第五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凡違反本辦法,各級愛衛辦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促其改正;經教育不改或情節嚴重,且造成社會衛生危害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對整治工作積極、成效明顯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成效不大、行動滯後的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能達標、影響愛國衛生工作的單位,將再次進行通報批評,並報送市紀委監委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愛國衛生部門聯合發展改革、銀行等部門對違反愛國衛生個人行為將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對3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阻撓各級愛衛會工作人員檢查愛國衛生的行為,依據相關規定,對其個人進行徵信評價,並報送行為人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登記、備案。
第五十八條 凡拒絕、阻礙愛衛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污辱、威脅、毆打愛衛會工作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愛衛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誣陷報復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八)宣傳、文廣體旅部門和各媒體負責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衛生健康知識和愛國衛生工作的宣傳工作。
(九)水利、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加強農村的改水、改廁、推廣沼氣工作,改善農民的生活環境和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
(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的食品安全和飯店、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
(十一)商務管理部門按職責,負責商業、服務行業的衛生管理。
(十二)其他各成員單位按照市愛衛會的責任分工要求,完成各自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第九條 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愛國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其成員分工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以下愛國衛生制度:
(一)每年4月為全市愛國衛生活動月。
(二)每年春、秋季全市統一集中開展滅“四害”( 老鼠、蚊子、蒼蠅、蟑螂)活動,全年不少於2次。
(三)市區、縣城、鎮駐地內的一切單位均實行周末衛生日制度和實行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的“門前三包”制度。
第十二條 市、各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路,有計畫地開展健康教育、普及愛國衛生和健康知識,提高全民衛生保健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衛生公德。一切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有針對性地進行愛國衛生和健康教育,人人都應接受教育。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從事下列活動:
(一)投資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農村改水改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項目建設。
(二)開展愛國衛生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技術。
(三)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任務與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加強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制度,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制定實施城鄉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兼顧愛國衛生工作需求,將環境衛生治理基礎設施建設的內容納入規劃,加強環境衛生治理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鎮、衛生單位等活動,提高社會衛生管理水平。縣級政府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以普及科學衛生健康知識、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治理環境衛生、除害防病為主要內容的衛生村建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生活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加強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治理,健全水質衛生安全和監測監督管理體系,保障城鄉生活飲用水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監測工作。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水質淨化消毒設施、水質檢驗檢測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檢驗。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定期對相關設施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梧州市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學評價。農村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供水工程運行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生活飲用水安全。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制訂戒菸門診工作規範,指導各級醫療衛生健康機構設定戒菸服務諮詢電話。
醫療衛生健康機構應當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為吸菸的患者提供簡短戒菸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健康機構應當設立戒菸門診,為吸菸者提供專業的戒菸診療服務。
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經常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教育,組織發放控煙宣傳材料,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活動,明確告知公眾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對健康的危害、禁止吸菸的範圍等信息。
第二十條 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等可以直接選取菸草製品的任何方式銷售菸草製品。
第二十一條 菸草製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對無法確認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菸草製品。
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帶有菸草使用具體危害的警示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明顯標識。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當根據垃圾量設定垃圾收集容器,每日清理垃圾,保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農貿市場內的攤位經營者應當配備垃圾收集容器,不亂扔垃圾、亂排污水,保持攤位和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因挖掘路面,綠化作業或清理、維修管道、檢查井、溝渠等作業產生的廢棄物,作業人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四條 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影響環境衛生。
第二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城市管理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照城市管理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場所。
第二十六條 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遵守《梧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建立餐廚垃圾收集處理情況台賬,並保存至少兩年。
第二十七條 化糞池應當定期清淘,防止阻塞、外溢;清理出的廢棄物統一實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道路運輸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以及灰漿等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並按照規定時間、路線行駛。
第二十九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住宅小區建設、道路改擴建或其他大型公用建築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分類式垃圾屋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向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標準設定公共廁所、垃圾收集容器以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
第四章 病媒生物防制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愛衛會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有關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專業培訓和密度監測工作。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梧州市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內。居住區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督促落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醫院、學校、托幼機構、福利機構、商場、賓館、機場、車站、港口、口岸、公共運輸工具、公園、廣場、旅遊景點、娛樂場所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由其經營者或管理者負責。居民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三十四條 廢品收購站、建築工地、集貿市場、禽畜飼養場、花卉市場、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公共廁所、糧庫等容易招引或滋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或開辦者應當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實防範、殺滅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設定相應的防蠅、防鼠等設施,並採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滋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第三十六條 開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機構或增加此類經營項目的,由服務所在地愛衛辦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機構所在地有關部門核實。縣級愛衛辦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公示制度。
第三十七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為委託人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從業人員應當經過衛生專業培訓。接受委託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服務契約,對藥物使用、服務質量、安全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五章 健康素養促進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素養促進規劃,加強健康教育的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健康素養促進工作機制。縣級以上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健康素養促進工作的技術指導、培訓和監測評價。
第三十九條 全市各級各類大眾媒體辦好公益性健康類欄目及節目,應當通過發布公益性健康廣告,開展多種形式的衛生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配合做好相關健康教育工作。娛樂場所、賓館、機場、車站、港口、公園、廣場、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設定多種形式的健康素養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素養教育宣傳。
第四十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梧州市健康素養促進工作規劃的要求,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素養促進工作。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等防治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宣傳。企業應當對管理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健康培訓,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及相關疾病的發生。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並通過多種形式向學生傳授健康知識和技能,有意識地引導學生建立健康行為與生活方式。
第六章 市民文明衛生行為規範
第四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的有關規定。養成文明衛生的飲食習慣,不食用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可能傳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動物及其產品。對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動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消毒、深埋或焚化等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民飼養犬、貓等寵物的,應當遵守《梧州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做好寵物的疫病防控,防止寵物傷害他人、影響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環境。攜帶犬、貓等寵物外出的,應當及時清除寵物糞便,任何人不得攜犬、貓等寵物進入下列區域:
(一)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幼稚園及其他少兒活動場所。
(二)會展中心、展覽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
(三)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影劇院等公共文體場所。
(四)商場、賓館、酒樓。
(五)候車(機、船)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運輸工具。
(六)公園、城市廣場、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
(七)其他設有犬、貓等寵物禁入標誌的公共場所。
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或肢體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吸菸:
(一)托幼機構、福利機構、學校教學場所、醫療衛生機構、兒童娛樂場所的室內區域。
(二)圖書館(室)、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規劃館、美術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文化館(宮)、體育館以及其他科研、文化、藝術場所的室內區域。
(三)賓館、飯店等服務場所的室內公共區域、工作區域和禁菸的客房。
(四)會議室。
(五)公共運輸工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室內室外場所。
第四十四條 犬只管理區內犬只實行強制免疫、登記制度。養犬人自養犬之日起15日內,必須攜飼養的犬只接受免疫,併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未經免疫、登記的,不得飼養。
文明養寵物,犬、貓等寵物在公共場所便溺的,由城市管理監督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飼養人及時清理;拒不清理的,按照《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整潔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口香糖殘渣、瓜皮果核、菸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二)亂倒生活垃圾、污水,丟棄動物屍體。
(三)在城市道路、綠地、廣場、防洪堤、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物品。
(四)在城市道路沖洗車輛,屠宰禽畜,加工肉類或水產品。
(五)其他影響環境衛生整潔的行為。
第七章 檢查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擅自關閉、閒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分別負責對轄區、城區、縣(市)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成員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從市、城區、縣(市)愛衛會工作人員中任命愛國衛生監督員,各縣(市、區)政府任命愛國衛生檢查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單位設兼職愛國衛生檢查員。
第四十九條 各級愛國衛生監督員、檢查員分別負責對同級範圍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在實施監督和檢查時,必須出示監督證、檢查證,並佩帶標識。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和舉報,縣級以上愛衛會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及時受理。
第八章 獎 懲
第五十一條 在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愛衛辦按有關規定給予表揚。
(一)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在愛國衛生科學研究中做出貢獻,取得顯著效益的。
第五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或報請上級愛衛會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並通報全市。
(一)弄虛作假取得愛國衛生先進榮譽稱號的。
(二)衛生質量下降已不符合愛國衛生先進稱號條件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梧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規定,在市區單位內和居民區飼養雞、鴨、鵝、兔、豬、羊等,除責令改正外,需通報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單位內和個人排放的污水、廢渣,影響環境衛生的,由主管部門按《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處理。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處理:
(一)單位未按有關規定要求採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範圍。
(二)廢品收購站、建築工地、集貿市場、禽畜飼養場、花卉市場、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公共廁所、糧庫等容易招引或滋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或開辦者未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未完善和落實防範、殺滅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未設定相應的防蠅、防鼠等設施,並採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滋生條件,或未能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第五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凡違反本辦法,各級愛衛辦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促其改正;經教育不改或情節嚴重,且造成社會衛生危害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對整治工作積極、成效明顯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成效不大、行動滯後的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能達標、影響愛國衛生工作的單位,將再次進行通報批評,並報送市紀委監委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愛國衛生部門聯合發展改革、銀行等部門對違反愛國衛生個人行為將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對3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阻撓各級愛衛會工作人員檢查愛國衛生的行為,依據相關規定,對其個人進行徵信評價,並報送行為人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登記、備案。
第五十八條 凡拒絕、阻礙愛衛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污辱、威脅、毆打愛衛會工作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愛衛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誣陷報復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