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三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經七屆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3月1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7年3月1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七屆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9日

辦法全文

三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完善公共衛生體系建設,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強化全民健康意識,養成文明衛生習慣,改善衛生條件,減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包括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環境衛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四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衛生創建、衛生評比等多種形式,組織發動全社會廣泛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集中宣傳和普及愛國衛生知識,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八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等形式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駐地部隊和相關單位組成,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成員單位的分工和職責,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畫、規範和標準;
(三)動員、指導、協調愛國衛生工作;
(四)開展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五)組織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組織動員轄區各單位和民眾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七)組織實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愛國衛生工作,督導、協調有關部門對健康危害因素採取綜合干預措施;
(八)其他愛國衛生活動
第十二條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健全愛國衛生工作機制。
在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組織動員各單位和民眾參加愛國衛生工作,落實群防群治措施。
第十三條各區和特定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設立愛國衛生機構,確定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實行愛國衛生工作責任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責任人,並確定有關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與規範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宣傳“健康三亞”建設理念,推進健康場所建設,普及健康知識和行為,傳播健康文化,引導公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規劃,加大財政投入,設立健康教育專業機構。
教育、科技、衛生計生、文化廣電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和宣傳普及工作。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保障職工身心健康。
各類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進行衛生保健常識教育,培養健康良好的行為習慣。
第十八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的公益宣傳活動。
車站、機場、商場、港口、廣場、公園、景區、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單位和住宅小區,應當設定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教育宣傳。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疾病、意外傷害等的防治知識進行宣傳,開展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開展無煙學校、機關、醫療衛生機構、商場、酒店、景點等無煙單位、場所建設。
第二十二條下列場所禁止吸菸:
(一)會議室、影劇院、商場(超市)、醫院、學校、賓館、歌舞廳、網咖、候車室等功能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
(二)未成年人集中學習、活動的場所;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
禁止吸菸的場所應當規範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
第二十三條本市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單位衛生達標、評比制度。
第二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衛生創建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行業性的衛生單位創建活動。
第二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和改善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確保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轉運站和公共廁所數量充足、布局合理,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垃圾收集、運輸網路和管理體系,逐步推廣垃圾分類投放,規範分類收運,促進垃圾回收利用。
第二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建築工地、閒置空地、水面等地段或者區域的環境衛生治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建築工地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國有閒置空地的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員,集體閒置空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員,負責該區域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健全水質衛生監管體系,加強城市供水管網的建設和更新,改善農村飲用水的衛生條件,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八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及管理,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二次供水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者其委託、授權的其他單位負責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
第二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推進農村改水、改廁、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等各項衛生工作,改善農村生產、生活衛生條件,逐步實現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
農村公廁、戶廁建設應當符合無害化標準。
第三十條本市建成區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包衛生、包容貌、包秩序的“門前三包”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餐飲、食品、旅館、美容美髮、洗浴、文化娛樂等行業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明,衛生設施符合國家衛生城市標準要求。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維護公共衛生和衛生設施,做好單位、家庭和個人衛生工作。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單位成立衛生管理組織,制定愛國衛生工作制度,完善衛生設施,配備保潔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住宅小區配備專門的衛生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
(二)環衛設施齊全,公共廁所進行清掃保潔並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密閉化,無暴露垃圾、衛生死角;
(三)無亂搭建、亂掛物件、亂堆放、亂停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排污水、亂丟垃圾的行為;
(四)道路平整,垃圾日產日清,環境整潔衛生。
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責任人發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組織整改;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工作,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負責。
有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無物業服務企業且無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或者發動業主成立自治管理組織,引導業主逐步實現衛生自治管理。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在單位宿舍、居民住宅小區進行住宅改為商業用途的,由單位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自治管理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處理。開設餐飲店的鋪面與居民住宅為同一建築的,衛生管理等由單位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負責。
對無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無物業服務企業、無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以獎代補、困難補貼等形式鼓勵、扶持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聘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成立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聘請專職保潔人員對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進行管理。
城中村的衛生工作,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居民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公民應當遵守社會衛生行為規範,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紙屑、菸蒂、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隨意丟棄動物屍體;
(四)從樓房和各種車輛上向外拋丟棄物;
(五)在城市道路、建築物、構築物、設施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
(六)在指定地點外堆放建築垃圾;
(七)不及時清除所飼養寵物的糞便;
(八)攜帶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
(九)其他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各單位應當依據《三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落實本轄區或者本單位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的督導檢查,定期研究解決愛國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督查考核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公園、商業聚集區、農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區域以及機場、港口、車站等重點公共場所的愛國衛生執法檢查,採取聯合巡查、設定固定執法崗等方式,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愛國衛生管理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舉報。有關單位應當職能分工及時受理、調查舉報事項,做出相應處理並向舉報單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可以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積極舉報、提供證據的,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三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管理信息納入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和暢通愛國衛生建議和投訴平台。
第三十九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通過設立媒體曝光欄、開展主題宣傳報導等形式,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條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可以聘請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在指定區域內檢查、監督、指導愛國衛生工作,並依據實際情況向有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衛生監督員的監督檢查,介紹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並對存在的問題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四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取得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的,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複審,未能達到相關衛生標準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未能達到衛生標準的,由授予單位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
第四十二條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定期對各成員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價。
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研究提出處分建議,報送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愛國衛生職責和義務的;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予以整改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有關部門對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提出的處分建議,應當及時辦理並反饋辦理結果。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由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而未處理的,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拒不處理的,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對愛國衛生工作執法過程中,如遇妨礙公務、執法行為受到阻撓等情況,需要公安機關協助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愛衛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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