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丹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丹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11月26日丹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3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丹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丹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引導和規範公民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德治與法治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各方參與、獎懲並舉、系統推進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領導、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的要求,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言行舉止得體,不大聲喧譁;
(二)著裝整潔,不在公共場所赤膊;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四)在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
(五)娛樂、健身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不干擾他人;
(六)不違反規定放飛無人機、燃放孔明燈;
(七)遇到突發事件時,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
(八)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在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亂扔亂倒垃圾,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隨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樹木、地面、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擅自刻畫、塗寫、張貼;
(四)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五)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吸菸,在非禁菸區內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六)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七)不露天焚燒秸稈、樹枝、枯葉等垃圾。及時清理畜禽糞便,保持房前屋後整潔;
(八)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九)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在維護社區和諧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占用公共空間、公共設施;
(二)飼養寵物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不遺棄寵物。
(三)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規範有序停放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
(五)不在公共走廊、樓梯間、陽台外、窗外、屋頂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物品。
(六)不從建(構)築物向外拋擲、拋灑物品;
(七)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按照道路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有序通行;
(三)機動車應當規範使用車燈、喇叭,不搶行,不向車外拋擲、拋灑物品,禮讓行人,避讓應急車輛;
(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右行駛;
(五)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六)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七)停放車輛不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妨礙他人通行,不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不在公共停車位私設障礙;
(八)愛護共享車輛,規範有序使用和停放;
(九)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在文明經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二)不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保持衛生整潔;
(三)不採用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四)不隨意懸掛條幅、張貼和發放廣告;
(五)其他文明經營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健康文明生活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二)避免過度包裝,減少塑膠製品和一次性餐具使用;
(三)節約糧食,適量點餐,杜絕浪費;
(四)用餐實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五)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
(六)其他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邊境地區管理規定和景區景點秩序,服從管理;
(三)愛護文物古蹟、公共設施、花草樹木,維護景區環境;
(四)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
(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維護網路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路暴力;
(三)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四)其他維護網路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三章 文明行為倡導
第十七條 鼓勵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救助和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組織和個人參加捐贈、扶貧、濟困、助殘、敬老、救孤、恤病、助學、優撫等慈善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組織和個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依法支持和發展各類志願服務組織。
鼓勵單位、組織和個人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設備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鼓勵單位、組織和個人依法依規安全有序參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為需要救助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組織和個人利用自有場所、設施設立公益服務點,為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組織向社會開放自有停車場、運動場所和衛生間等內部設施。
第二十四條 單位、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道德模範、文明市民、見義勇為人員、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四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聯動機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統籌協調和推進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下列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一)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不按順序排隊、插隊;
(二)開展室外演唱演奏、商業宣傳、廣場舞等活動,其噪音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亂塗亂寫,亂貼亂髮廣告;
(五)毀壞公共設施,損壞樹木花草;
(六)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
(七)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八)違規占用公共空間、公共設施;
(九)攜犬出戶不使用牽引帶,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十)從建(構)築物向外拋擲、拋灑物品;
(十一)停放車輛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妨礙他人通行,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在公共停車位私設障礙;
(十二)機動車隨意變道、搶行,不禮讓行人,向車外拋擲、拋灑物品,違規停放;
(十三)非機動車不在規定車道內行駛、逆行、闖紅燈、越線停車,亂停亂放;
(十四)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跨越護欄。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在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對前款重點治理清單適時予以調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後適用本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會同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提出統一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向社會公開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的治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違法不文明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建立針對違法不文明行為的證據採集、信息共享、執法合作機制。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查處違法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核查。
第五章 促進與保障
第三十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文明單位、文明村鎮(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和道德模範、“丹東好人”等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制度,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一條 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定期召集。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動態管理考核和文明單位評選內容,督促檢查、定期評估和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施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損害市容環境、市政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城鄉綠化等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勸阻並有效制止;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有效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
(三)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應當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制止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文明經營行為;
(四)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登記註冊、服務記錄等機制,倡導文明祭掃和節地生態安葬,推動婚喪禮俗改革;
(五)文化旅遊廣電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規範文化市場秩序,加強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規範管理,加強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和旅遊市場監督檢查;
(六)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最佳化服務流程,加強醫患溝通,維護良好就醫環境;
(七)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管,淨化網路環境,倡導文明上網,推動網路文明建設;
(八) 教育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學校德育和法治教育範圍,提升師生文明素養。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交通出行、文化體育、公益宣傳、無障礙環境等公共服務設施,為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定文明引導標識,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無障礙衛生間等便民設施和必要的急救設備及藥品。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引導和規範文明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立展示和紀念設施,宣傳道德模範、丹東好人、見義勇為人員、優秀志願者等模範人物。建立幫扶禮遇模範人物制度,為其解決實際困難。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傳播媒介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刊播公益廣告,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批評、曝光不文明行為。
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和建築工地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設定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加強文明行為宣傳。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社會文明規範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招募志願者等方式,組建社會文明引導隊伍,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監督、勸導等工作,並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建立文明行為記錄檔案。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錄入公民因文明行為受到表揚獎勵或者因不文明行為受到處罰的信息,並對嚴重不文明行為人依法實施懲戒。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可以向政務服務熱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投訴、舉報;對不文明行為採用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記錄,可以提交行政執法部門作為執法的參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其工作人員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遼寧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實施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範圍內從重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不文明行為,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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