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東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東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3年1月6日通過的《東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於2023年2月10日批准,2023年2月23日東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號)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目錄,全文內容,

全文目錄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治理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公民道德建設,規範、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推進社會誠信文化建設,推動城鄉精神文明建設融合發展,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對屬於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給予公共財政保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地方實際,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本鎮(街道)工作規劃,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要求,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工作。
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全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指導、督促各部門落實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職責。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全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加強工作人員文明行為培訓,積極樹立行業新風。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七條 堅持弘揚“海納百川、厚德務實”的東莞城市精神,傳播“每天綻放新精彩”東莞城市宣傳口號,通過教育引導、實踐養成和制度保障,提升全體市民對東莞的認同感、歸屬感和榮譽感,共同推進文明友善之城建設。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八條 本市推動公民積極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自覺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一)有序排隊,禁止推搡、起鬨,保持適當距離;
(二)乘坐升降電梯先出後進,乘坐扶手電梯按照安全規則依次有序;
(三)操控無人機等智慧型設備設施時遵守相關規定,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隱私等合法權益;
(四)不在禁止的時間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五)合理使用公共區域,不違規占用公共區域、公共設施,不在公共區域亂放雜物,不在公共場所晾曬、懸掛、擺放有礙市容的物品,不違法違規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六)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有序疏散;
(七)依法文明飼養寵物,不違規飼養家禽家畜;
(八)攜帶犬只外出應當為犬只佩戴犬牌,用長度兩米以內的牽引帶牽領犬只或者將犬只裝入籠內或者袋內,主動避讓行人,立即清除犬只的糞便等排泄物;
(九)應當遵守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衛生和公共場所乾淨、整齊,自覺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注意避開他人;
(二)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廢電池以及各種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不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
(三)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應當遵守的其他公共衛生文明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和有關經營者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公共形象,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一)因公益推廣、自身商業宣傳需要,不得未經批准在城市建築物、工地圍牆(擋)上,或者利用附著於城市道路的公交候車亭、電話亭、公共腳踏車亭和書報刊亭、燈桿等公共設施,張掛、張貼宣傳品;
(二)愛護花草樹木,不亂移栽,禁止刻畫,不隨意攀折花木、採摘果實;
(三)不在公共座椅等公共設施躺臥;
(四)在公共場所衣著得體,舉止文明,不爭吵謾罵、使用低俗語言和大聲喧譁;
(五)設定電力、有線電視、通信等空中纜線應當規範有序,不亂拉亂設;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城市公共形象維護文明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交通秩序,自覺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車輛時,專注駕駛,不實施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或者其他電子產品,不向車外拋灑物品,不使用閃光燈的方式催促正常停靠的校車,不違規鳴喇叭,不隨意變道、穿插、加塞、占用應急車道;
(二)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行經人行橫道和積水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禮讓行人;
(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禁止追逐競駛;
(四)駕駛電動腳踏車時,應當佩戴安全頭盔,不闖紅燈、不逆行、不超載,自覺遵守交通規則;
(五)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時,愛護車輛並有序停放在劃定的停放地點內,未設定停放地點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六)在住宅區、社區停車,應當遵守有關公約和停車管理制度,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不得影響建築物區劃內其他公共設施的使用;
(七)文明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先下後上,乘坐需對號入座的公共運輸工具時,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為老弱病殘孕讓座,不占用他人座位,不干擾駕駛人員安全駕駛;
(八)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不亂穿馬路和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九)應當遵守的其他交通秩序文明規範。
快遞、外賣等物流配送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交通安全教育,消除使用車輛的安全隱患,快遞、外賣等物流配送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交通安全規範,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城鄉社區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社區管理規約,配合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依法依規開展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不高空拋物,防止建築物的附屬物、懸掛物或者擱置物掉落造成損害;
(三)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或者開展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時,應當合理安排時間,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避免干擾周邊居民、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生活、工作和經營活動;
(四)鄰里之間和睦共處、互相幫助,保持理性克制,依法依規、友善處理矛盾糾紛;
(五)保持村居房前屋後整潔衛生,不隨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雜物,不在公路、村道以及公路、村道的用地範圍內晾曬農作物、農副產品;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城鄉社區文明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弘揚家庭美德,傳承良好家風,自覺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一)家庭成員互相尊重,互相扶持;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愛;
(三)尊敬長輩,贍養、幫助老人;
(四)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五)應當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規範。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學校法治教育和德育教育範圍,建設文明校園,通過以下方式規範校園文明行為:
(一)制定教師文明禮儀規範,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模範遵守職業道德規範,不歧視、體罰、變相體罰、侮辱學生;
(二)將文明行為的要求納入課程體系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制定防止校園欺凌的相關措施,教育學生尊敬師長、團結友愛,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學生、家長、監護人以及其他人員,應當尊重教師,遵守學校管理制度,不實施擾亂教學秩序的行為。
第十六條 醫患雙方應當共同維護良好醫療秩序,共創和諧醫患關係,自覺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一)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遵守醫療秩序,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聽從工作人員指引,配合開展診療活動,按照指引處理醫療廢物;
(二)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擾亂醫療秩序;
(三)醫務人員應當恪守醫德,平等對待、關心愛護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隱私權,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四)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臨床診療技術規範以及醫學倫理規範,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診療,不得索取和非法收受財物,不得利用執業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應當遵守的其他醫療秩序文明規範。
第十七條 公民和餐飲經營者應當踐行健康文明餐飲理念,自覺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一)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
(二)合理點餐、適量取餐,踐行“光碟行動”,主動打包帶走剩餘菜品;餐飲經營者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三)餐飲經營者應當配備公筷公勺,有條件的推行分餐制,引導消費者文明健康就餐;
(四)餐飲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不引導消費者過度消費;
(五)應當遵守的其他餐飲文明規範。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民俗、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
(二)保護當地生態和環境,愛護旅遊資源和公共設施,不得在文物古蹟上刻劃、塗畫、張貼,不得攀爬、損壞文物,不得違反規定拍照、錄像;
(三)服從景區引導和管理,不喧譁吵鬧,排隊遵守秩序,不並行擋道,不在公共場所高聲交談;
(四)不前往私設景點、無市場經營主體景點和其他未開發開放區域遊玩;
(五)應當遵守的其他旅遊文明規範。
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應當文明誠信服務,及時向旅遊者告知旅遊文明規範和文明行為注意事項,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觀演觀賽秩序,自覺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相關制度和禮儀規範,愛護場館設施,保持場館清潔;
(二)遵守場館關於拍照、錄音、錄像,閃光燈和電子設備音量使用的規定;
(三)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等公共文體活動時,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和其他觀眾,做到文明觀演觀賽;
(四)應當遵守的其他觀演觀賽文明規範。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路,自覺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一)維護網路安全,不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或者違法信息;
(二)抵制網路謠言、迷信、色情、賭博、暴力等有害信息;
(三)使用文明語言,注重理性表達,不侮辱、誹謗他人,抵制網路暴力;
(四)尊重他人隱私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五)應當遵守的其他網路文明規範。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自覺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得誤導或者強制消費,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二)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持續反覆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三)不得違法收集、使用或者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不得違規擺攤設點或者占道經營;
(五)嚴格落實“門前責任制”,保持門前整潔衛生;
(六)應當遵守的其他商業經營文明規範。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祭掃,摒棄迷信陋習,自覺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一)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違規在道路、小區等區域焚燒、拋撒紙錢、冥幣等祭祀用品,做好防火安全措施,減少森林火災隱患;
(二)祭掃時不亂扔垃圾、不砍伐樹木、不破壞生態環境;
(三)合理安排祭掃時間,自覺服從殯葬服務機構對於安全秩序的管理;
(四)應當遵守的其他祭掃文明規範。
提倡公民進行無煙祭祀,鼓勵採用鮮花祭祀、網上祭祀等綠色環保的新方式進行祭掃。
第二十三條 出租屋的出租人、管理人和承租人應當共同維護出租屋環境衛生以及安全秩序,自覺遵守以下文明行為規範:
(一)履行治安、消防安全與環境衛生義務,防範違法犯罪風險;
(二)愛護房屋以及周邊環境,鄰里友善、舉止得體,避免侵犯他人相鄰權等合法權益;
(三)出租人和管理人為承租人融入居住環境提供便利條件,合法、合理解決爭議事項;
(四)應當遵守的其他出租屋文明規範。
鼓勵並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物業服務人在出租屋安全秩序維護與文明行為促進的工作中依法發揮指導、協調作用。
第二十四條 加大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力度,加強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
經呼吸道傳播的嚴重或者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除按照疫情控制方案規定應當佩戴口罩的場所和情形外,倡導公民在以下場所或者情形下自覺佩戴口罩:
(一)商場、超市、電影院、會場、展館、碼頭、農貿市場、體育館和酒店公用區域等室內人員密集場所;
(二)乘坐廂式電梯和火車、輪船、長途車、捷運、公車等公共運輸工具時;
(三)人員密集的露天廣場、劇場、公園、體育場、學校門口等室外場所;
(四)在醫院就診、陪護時;
(五)在餐廳、食堂處於非進食狀態時。
公民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時佩戴口罩。
患有傳染病或者與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的,依法配合相關檢驗檢疫、隔離治療、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弘揚社會正氣,踐行文明生活方式,倡導以下行為:
(一)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等見義勇為行為,對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助人為樂,守望相助,互相關愛,為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等特殊群體和行動不便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人員,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鼓勵為有需要幫助的人撥打緊急服務類電話,幫助其尋求救助;
(三)組織或者參加扶貧、濟困、賑災、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無償獻血,依法保障實施無償獻血的個人、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權利,依法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或者遺體;
(五)拾金不昧,將拾得物主動歸還失主或者交給政府相關部門處理;
(六)移風易俗,破除大操大辦、鋪張浪費、薄養厚葬、人情攀比等陳規陋習,不過度飲酒、不強行勸酒,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嫁娶等活動;
(七)勸阻或者舉報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在禁止的時間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八)參與社會共治,積極協助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基層組織維護公共安全和秩序,設立愛心服務點、公益閱讀點,為環衛工人等戶外勞動者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遮風避雨、看書讀報等便利服務;
(九)優先選擇步行、騎腳踏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綠色出行方式,機動車長時間停車等候時關閉發動機,節約使用水、電、燃油、天然氣等資源,優先選擇購買使用節能環保電器等綠色產品,推廣綠色新能源的運用;
(十)減少使用塑膠袋和一次性製品,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拒絕過度包裝。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普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全社會提高文明行為意識。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不斷完善文明行為促進和保障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和幫扶制度,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文明團體、文明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加強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不斷完善城市文明建設基礎設施,保護城市的歷史文化和特色風貌,促進城市文明、和諧、宜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文明村鎮創建工作,加強村鎮環境整治,健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保護村鎮自然、人文風貌,開展文明鄉風教育,推動移風易俗,治理陳規陋習。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加強工作人員文明行為培訓,積極樹立行業新風,為社會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婦女兒童工作機構積極開展文明家庭、文明校園創建活動,做好創建活動的組織實施、檢查指導工作。
第二十九條 建立完善志願服務激勵和保障機制,為志願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將志願服務納入正向信用激勵,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公眾人物等帶頭參加志願服務活動。鼓勵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志願服務工作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適合自身特點的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公民積極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等志願服務活動,尊重志願者,珍惜志願者的奉獻成果,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政務服務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範,落實便民措施,規範設定服務視窗,完善辦事流程,公開服務承諾,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套用,公示辦事流程和指南,為服務對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執法規範化水平和思想道德建設,提升行政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文明執法素養。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行政,秉持文明執法理念,著裝規範、儀容整潔、語言文明,堅持執法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第三十二條 政務服務單位以及醫療、供水、供電、燃氣、金融、郵政、通信、交通、旅遊等公共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規範,服務熱情周到;
(二)遵守職業規範和服務管理規定,不得違法、違規泄露服務對象的個人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和激勵機制,依法對見義勇為、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具有道德示範作用的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屬於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當推送至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鼓勵在教育培訓、就業創業、享受社會服務等方面給予激勵。
有關部門制定教育培訓、就業創業、享受社會服務等方面有關政策時,應當將文明示範行為記錄作為優惠、獎勵的參考。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工作中應當將文明示範行為記錄作為參考。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設計,逐步完善下列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一)公共運輸場站、道路、橋樑、隧道、交通標誌標線、交通技術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非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停車泊位、充電樁、排水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和無障礙坡道、電梯等設施,以及公共聚集場所的急救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箱、垃圾分類存放清運等環衛設施及其指示、標識牌;
(五)母嬰室、第三衛生間等便利設施,根據實際需求調整男女廁位比例;
(六)住宅區、街路巷、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誌;
(七)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劇場、音樂廳等公共文化設施;
(八)公園、廣場、社區、居民區等場所的休閒健身娛樂設施;
(九)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和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第三十五條 加強流動人口服務與管理,做好以下促進工作:
(一)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
(二)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根據流動人口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組織開展各類文化活動,滿足流動人口精神文化需求;
(三)教育部門將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督促和指導中國小校做好流動人口子女教育工作;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具有就業意願的流動人口開展就業技能培訓;
(五)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力量建立流動人口服務機制,為流動人口的生活、教育、勞動就業、職業病防治等提供指導和幫助;
(六)其他與流動人口服務與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全社會應當營造關心關愛殘疾人的良好氛圍,做好以下促進工作:
(一)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
(二)支持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提供語言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為殘疾人生活、出行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三)支持殘疾人家庭的發展,完善社區服務中心功能,使社區服務中心成為關愛、服務殘疾人場所;
(四)其他與關心關愛殘疾人相關的工作。
第四章  治理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評,並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社會調查,做好民意徵集等工作,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建立本市文明行為評估體系,定期組織開展文明指數測評,並向社會公布。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文明行為評估體系,定期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市實行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組織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和治理方案,並定期進行調整。清單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公開徵求意見,經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布。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重點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不文明行為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治理協作聯動機制,定期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重點監管、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工作,向社會公開檢查和治理情況。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大不文明行為治理力度,依據各自職責對以下重點領域不文明行為進行治理: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誠信宣傳教育體系建設,宣傳誠信理念,弘揚誠信文化,褒揚誠信典型,依法實施失信懲戒,提高全社會文明誠信意識;
(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和規範治安、交通等領域的不文明行為,提高社會文明程度;
(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開展公共運輸運輸文明出行法治宣傳和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務工作,加強對公共運輸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從業者的職業道德和文明素質,提升服務水平;
(四)網路信息安全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教育等部門推動網路文明建設,制定網際網路文明行為規範,加強網路空間治理、淨化網路環境;完善網際網路信息監測管理機制,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測、預警和治理;
(五)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開展公共衛生文明治理活動,組織全社會採取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病媒生物綜合預防控制措施,制止公共衛生方面的不文明行為,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內的公共廁所、垃圾收集、下水道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完善和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六)教育、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認真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行政主管部門,並協助調查。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反映,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並對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曝光不文明現象,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四十一條 未成年人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有不文明行為的,除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執法機關依法處理外,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以適當方式給予批評教育,也可以通知其監護人和所在學校,但不得在新聞報導、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中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職的,由相關單位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由該禁止吸菸場所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的,依照《東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駕駛電動腳踏車時逆向行駛或者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或者違規載人的,依照《東莞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實施不文明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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