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常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2月11日
  • 批准時間:2020年1月9日
  • 施行時間:2020年5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12月11日常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0年1月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倡導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全域文明城市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弘揚新風正氣、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德治與法治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各方參與、獎懲並舉、系統推進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明確工作總體目標和職責,建立保障機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市、轄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轄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協調、督促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檢查、評估、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施情況;
(四)宣傳、推廣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先進典型;
(五)辦理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建議、投訴;
(六)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以及交通、旅遊、金融、醫療、通信等視窗行業工作人員,應當在踐行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倡導
第八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以下文明行為: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二)保護環境,節約資源;
(三)維護市容,愛護公物;
(四)保持秩序,遵守禮儀;
(五)愛崗敬業,勤勉盡職;
(六)尊老愛幼,鄰里和睦;
(七)誠實守信,友善互助;
(八)文明上網,理性表達;
(九)崇尚科學,移風易俗。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制定市民文明公約,並向社會公布。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交通、旅遊、餐飲等基本文明行為規範。
鼓勵在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管理規約、社團章程中約定文明行為準則內容,由成員共同遵守。
第九條 鼓勵見義勇為行為。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保障其合法權益。
在見義勇為發生現場,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職責、義務,對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進行救助和保護。
鼓勵公民對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給予積極援助和保護。
第十條 鼓勵開展扶貧救災、敬老救孤、恤病助殘等慈善公益活動。
單位和個人財產捐贈用於慈善公益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捐獻造血幹細胞,提倡捐獻遺體和器官。
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和捐獻者等按照規定享受優待、禮遇。
第十二條 鼓勵開展、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扶持、推動志願服務組織建設,推進志願服務制度化,完善志願服務記錄、服務時間儲蓄制度。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鼓勵專業社工、法律服務、心理諮詢等社會專業力量開展維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合法權益的活動。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社會專業力量開展前款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時間和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學雷鋒志願服務站、愛心服務點等,為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十五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聯動機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統籌協調和推進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 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下列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一)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不按順序排隊、插隊;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亂塗亂寫,亂貼亂髮廣告;
(四)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
(五)開展室外演唱演奏、商業宣傳、廣場舞等活動,其噪音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六)違規占用公共空間;
(七)毀壞公共設施,損壞樹木花草;
(八)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九)攜犬出戶不使用牽引帶,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十)機動車隨意變道、加塞,不禮讓行人,行經積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向車外拋擲物品,違規停放;
(十一)非機動車不在規定車道內行駛、逆行、闖紅燈、越線停車,亂停亂放;
(十二)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跨越護欄,過馬路時低頭看手機。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重點治理工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在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對前款重點治理清單適時予以調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轄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相關單位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提出統一治理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市、轄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的治理情況。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違法不文明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涉及多部門執法的,可以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查處違法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核查。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需要,加強市政、交通、文體、治安、環衛、公益廣告等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外辦公場所的停車場,大中型公共停車場,大型居住區、大型商場、三星以上酒店、二級以上醫院的停車場應當按照標準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不得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公共廁所,設定無障礙廁位;有條件的應當設定第三衛生間。鼓勵沿街單位廁所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三條 河道管理單位應當在人口密集的河道兩岸、湖泊周圍放置救生圈等急救設備。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紅十字會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推廣設定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紅十字會應當普及應急救護知識,開展應急救護培訓。
第二十四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利用公共場所(地)、公共運輸工具和公益廣告設施等宣傳、倡導文明行為。
第二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體系,宣傳文明行為規範,開展德育、美育等教育活動,培養學生文明行為習慣。
教育主管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作為親職教育的重要內容。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適時對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監護人進行道德修養、行為規範、文明禮儀等方面的教育,引導其養成優良品德和良好行為習慣。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長效機制,做好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推進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培育精神文明建設特色品牌。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通過組織開展時代新風行動、移風易俗行動、民眾性主題宣傳實踐活動等方式,推動公民文明行為養成。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等應當建好用好道德講堂,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
第二十八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建立健全道德先進人物的禮遇和困難幫扶制度。
鼓勵用人單位對本單位職工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先進人物。
第二十九條 教育、公安、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網際網路信息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推動行業文明行為建設,及時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範、文明禮儀,報導文明行為先進典型,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社會組織可以發表聲明予以譴責。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行為人應當聽從勸阻,及時糾正不文明行為,不得打擊報復勸阻人。
行為人不聽勸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府公共服務熱線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三十二條 因文明行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為受到處罰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錄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法不文明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不按順序排隊、插隊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開展室外演唱演奏、商業宣傳、廣場舞等活動,其噪音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相關場所的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進行提醒,並加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攜犬出戶不使用牽引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的,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常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常州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9年12月11日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條例》分為六章、共三十七條,依次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文明行為倡導,第三章不文明行為治理,第四章保障與監督,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一、明確文明行為的定義
文明行為的概念是條例中的重要概念,條例第二條中明確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弘揚新風正氣、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二、關於管理體制
條例明確了各相關主體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職責。一是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職責,規定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明確工作總體目標和職責,建立保障機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二是確定了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三是要求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四是要求村(居)民委員會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五是要求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強調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以及交通、旅遊、金融、醫療、通信等視窗行業工作人員,應當在踐行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
三、關於文明行為的倡導
條例第八條採用列舉的模式,按照《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提出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四個方面,概括列舉了公民應當自覺踐行的九項文明行為。明確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制定市民文明公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交通、旅遊、餐飲等基本文明行為規範。鼓勵在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管理規約、社團章程中約定文明行為準則內容,由成員共同遵守。同時,對已達成廣泛社會共識的倡導性文明行為,如見義勇為、慈善公益、自願捐獻、志願服務、特定群體保護等利他行為,條例明確鼓勵公民積極踐行,並對鼓勵措施作了規定。
四、關於不文明行為的重點治理清單
條例根據《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提出的積極倡導與有效治理並舉的要求,確立了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通過網路調查問卷等方式,在充分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出市民反映突出、影響文明城市建設的十二項重點不文明行為。同時,條例授權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定期對重點治理工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在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對重點治理清單適時予以調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五、關於不文明行為的治理
條例確立了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工作機制,強化了執法部門之間的協同性。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要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會同有關單位提出統一治理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治理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部門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違法不文明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涉及多部門執法的,可以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
六、關於文明行為促進的保障與監督
為把鼓勵、倡導、重點治理的措施落到實處,條例建立了有效的實施保障機制。第四章分別從硬體設施建設(無障礙環境建設、便民設施、急救設施、公益宣傳陣地)、軟體環境營造(文明教育培訓、文明創建)、文明行為激勵、不文明行為處理等方面對文明行為促進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七、關於法律責任
鑒於第十六條規定的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大部分上位法都有罰則規定,條例作了指引性表述。為了強化治理的合力,條例第三十四條對不遵守社會秩序、噪聲擾民等不文明行為明確了經營管理者的職責,要求經營管理者予以提醒、勸阻和報告相關部門。為了治理社會關注的養犬問題,條例增設了罰則。同時,條例確立了自願服務從輕處罰制度,規定違反本條例應當受到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的,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以上說明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常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常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書面徵求了省文明辦等有關單位和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與常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多次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已作了相應修改。12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全域文明城市建設,規範和倡導文明行為,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常州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十分必要。條例對文明行為倡導、不文明行為治理、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等作了一系列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解讀

23日下午,常州市人大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了解到,5月1日,常州首部精神文明建設地方性法規——《常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施行。高空拋物;出門遛狗不使用牽引繩;機動車隨意變道、加塞;非機動車逆行、闖紅燈;行人跨越護欄、過馬路低頭看手機等12種不文明行為將被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首部精神文明建設地方法規
2017年,常州成功實現全國文明城市“三連冠”,並成為全國首批全域文明城市。站在新的起點上,社會文明建設有了更高、更廣的要求,不僅需要有新的抓手,也需要強調手段、過程、方式的規範健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常州實際,歷時兩年,《條例》得以出台,並將於5月1日施行。
據介紹,《條例》是常州制定的第一部精神文明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是常州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化進程中的一座“里程碑”,解決了文明行為規範工作中“無法可依”的局面。
文明行為和不文明行為的分界往往是由道德規範和公序良俗來界定的,沒有強制的法律手段來懲戒,面對不文明行為,往往只能循循善誘,引導和規勸,很難做到令行禁止。如今,《條例》的制定在道德和法律之間建立了“連線線”,可以依法懲治相關的不文明行為,使文明勸導可以“軟硬”兩手抓。
12種不文明行為被列入清單
據了解,此部《條例》共有6章37條,為市民的日常行為確立了一系列文明規範。
《條例》倡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維護市容、愛護公物;保持秩序、遵守禮儀;愛崗敬業、勤勉盡職;尊老愛幼、鄰里和睦;誠實守信、友善互助;文明上網、理性表達;崇尚科學、移風易俗等九類文明行為。
鼓勵見義勇為、慈善公益、自願捐獻、志願服務、特定群體保護等文明行為,並以法規形式明確了激勵措施。
針對不文明行為,《條例》確立了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據介紹,通過前期網路問卷調查等方式徵求各方意見,《條例》最終將社會各界反映突出的12項不文明行為,列入首批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
這12種不文明行為分別是: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不按順序排隊、插隊;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亂塗亂寫,亂貼亂髮廣告;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開展室外演唱演奏、商業宣傳、廣場舞等活動,其噪音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違規占用公共空間;毀壞公共設施,損壞樹木花草;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攜犬出戶不使用牽引帶,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機動車隨意變道、加塞,不禮讓行人,行經積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向車外拋擲物品,違規停放;非機動車不在規定車道內行駛、逆行、闖紅燈、越線停車,亂停亂放;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跨越護欄,過馬路時低頭看手機。
不文明行為將被行政處罰
在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的基礎上,將建立不文明行為協同治理機制。《條例》要求市、轄市(區)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建立健全工作聯動機制,統籌協調和推進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行政執法部門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違法不文明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涉及多部門執法的,可以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
在法律責任方面,鑒於上位法,《條例》中大部分不文明行為都有處罰規定,將按照其規定執行。
而為了形成治理合力,《條例》第三十四條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不按順序排隊或者插隊、噪聲擾民等不文明行為明確了經營管理者的責任,要求經營管理者對行為人進行提醒、勸阻,並向相關部門報告。
此外,針對社會關注的養犬問題,《條例》對攜犬出戶不使用牽引帶、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設定了行政處罰,並明確了處罰部門。
今後,如果帶狗狗出門不使用牽引帶的,將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如果沒有即時清除狗狗的糞便,將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此外,為了鼓勵參加志願服務,《條例》還確立了自願參加社會服務從輕處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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