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勞動教育促進條例》是常州市首部教育領域立法,全國首部勞動教育領域地方性法規,將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公告
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5號
《常州市勞動教育促進條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3年6月27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7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8日
條例全文
常州市勞動教育促進條例
(2023年6月27日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養成
第三章 學校培育
第四章 社會支持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時代勞動教育,培育學生良好勞動品質,引導學生尊重勞動、熱愛勞動、珍惜勞動成果,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勞動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中國小勞動教育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國家和省對高等教育管理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勞動教育,是指有目的、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加日常生活勞動、生產勞動和服務性勞動,讓學生動手實踐、出力流汗、接受鍛鍊、磨鍊意志,培養學生正確的勞動價值觀和良好勞動品質的教育活動。
第三條 勞動教育應當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踐行馬克思主義勞動觀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勞動精神、奮鬥精神、奉獻精神、創造精神、勤儉節約精神,樹立勞動最光榮、勞動最崇高、勞動最偉大、勞動最美麗的觀念,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勞動教育應當堅持勞動與教育相結合,把握育人導向,遵循教育規律,體現時代特徵,堅持因地制宜,強化綜合實施。
第五條 勞動教育是家庭、學校、政府和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構建家庭為基礎、學校為主導、政府統籌推動、社會協同支持的勞動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具有本市特色的校內校外結合、課程體系完善、資源豐富多樣、體制機制健全的勞動教育體系。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教育工作的領導,將勞動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勞動教育工作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勞動教育工作促進保障機制。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勞動教育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勞動教育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勞動教育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開展勞動教育宣傳活動,引導全社會積極開展勞動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刊播公益廣告、開設勞動教育宣傳專欄等方式,弘揚勞動精神,普及勞動知識,宣傳勞動教育先進事跡,推廣勞動教育典型經驗。
第九條 每年五月為本市勞動教育月,國家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應當積極開展勞動教育活動。
學校每學年設立勞動周,組織學生參加集體勞動實踐。
第二章 家庭養成
第十條 家庭應當發揮在勞動教育中的基礎作用,培養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養成吃苦耐勞、勤儉節約的良好習慣,樹立崇尚勞動的良好家風。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自覺學習勞動教育相關知識,掌握科學的勞動教育方法,履行對未成年人進行勞動教育的義務,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配合開展勞動教育。
勞動教育應當作為親職教育的重要內容,融入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制度體系。
第十一條 家庭開展勞動教育,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徵,通過日常生活中的言傳身教,引導和督促未成年人參與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並保證每周家務勞動時間不少於二小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家務勞動指導清單,指導家庭科學開展勞動教育。
鼓勵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陪同參與植樹造林、垃圾分類等社會公益勞動和其他社會實踐、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家庭在節假日、寒暑假期間自主開展勞動實踐活動。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市教育、文化廣電和旅遊等部門,為家長陪同參與勞動實踐活動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學校密切協作,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勞動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配合、督促未成年人完成學校布置的家務勞動任務,共同提高未成年人勞動素養。
第十三條 家庭開展勞動教育,應當增強勞動安全意識,做好安全保障。
鼓勵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相關保險,分擔未成年人參加勞動活動的意外風險。
第三章 學校培育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在勞動教育中的主導作用,承擔勞動教育主體責任,統籌資源配置,明確實施勞動教育的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勞動教育實施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勞動教育納入人才培養全過程,將勞動教育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相融合,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特徵開展勞動教育。
鼓勵學校在勞動教育中融入以食物營養、食品安全、食文化傳承、珍惜糧食反對浪費等為內容的食育教育。
學校開展勞動教育,應當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勞動教育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勞動教育納入課程方案和人才培養方案,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開展勞動教育教學活動,完成國家規定的勞動教育課時學時要求。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結合本地資源、學校發展特色、辦學條件、課程建設計畫和不同學段特點,根據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建立綜合性、實踐性勞動教育課程體系。
鼓勵學校與校外勞動教育教學場所共同研發勞動課程。
學校應當建立勞動教育課程評價機制,定期對勞動教育課程實施情況進行評測,並根據評測結果進行最佳化調整。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特徵,制定校園勞動清單,合理設定勞動崗位,組織學生開展校園美化、衛生保潔、綠化養護、場館整理、垃圾分類等集體勞動和公益勞動,培育勞動觀念、體驗勞動快樂、養成勞動習慣。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特殊情況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機制,關注殘疾、情緒行為障礙以及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學生,為其安排適宜的勞動任務。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學校,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學校建設標準,並根據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配套建設、配備勞動教育設施設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
學校應當利用勞技室、實驗室、實訓室等校內場地設施,依託相關公共服務場所和教育基地等社會資源,拓展勞動教育教學場所。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小應當將勞動教育經費納入年度經費計畫,按照不低於年度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安排勞動教育經費。
學校應當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勞動教育經費。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勞動教育師資隊伍,並根據學生數量規模配備勞動教育專任教師,負責勞動教育教學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
學校應當對全體教師進行勞動教育培訓,對勞動教育專任教師開展專項培訓,提高勞動教育專業化水平。
鼓勵學校邀請勞模工匠、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家長志願者等擔任勞動實踐指導教師。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教育校外師資庫,相關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勞動教育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勞動項目的強度、時長,保障學生人身安全。
學校應當加強勞動安全教育,開展崗位操作規程、安全防護、急救技能等方面安全知識的培訓,強化師生的勞動安全意識。
學校應當科學評估勞動項目的安全風險,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制定風險防控預案,完善事故處理機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指導和配合。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勞動文化建設,利用校園文化載體,宣傳勞模工匠、技能大師等先進人物事跡,結合勞動教育月、勞動周、植樹節、勞動節、豐收節等開展勞動教育主題活動,營造濃厚的校園勞動文化氛圍。
鼓勵學校依託共青團、少先隊等組織,發揮學生會、學生社團的作用,積極開展勞動教育。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通過家長會、家訪以及邀請家長參加主題活動等方式,開展勞動教育的宣傳和指導,引導家長形成正確的勞動教育認知。
學校應當指導家長委員會履行職責,加強家校互動溝通,為校外勞動實踐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 社會支持
第二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結合自身工作為開展勞動教育提供服務和支持。
第二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以及公益基金會、社會福利組織,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學生參與社會服務活動計畫,推動學生參加志願服務,開展公益勞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勞動教育實踐基地等合作,組織開展勞模工匠、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等群體進校園活動。
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應當利用校外教育輔導站、勞動教育實踐基地等場所,開展勞動教育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託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構建社區勞動教育實施機制,設定社區公益勞動崗位,配合家庭、學校開展勞動教育相關工作,推動學生參與社區治理。
第二十九條 鼓勵職業院校、普通高等學校利用工程訓練中心、創新實驗室、眾創空間等平台,建立智慧性和創造性勞動實踐場所,為中國小校開展勞動教育提供支持。
具備條件的高等職業院校、普通高等學校可以結合學科專業優勢,開展勞動教育研究,開設勞動教育指導課程,為中國小校勞動教育師資提供培訓服務。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工業、科技、文化等領域相關行業協會建立學校、家庭與會員之間的合作機制,並為會員開展勞動教育工作提供諮詢指導服務。
第三十一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紀念館、工匠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場所,以及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科普教育基地等,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公益性勞動教育主題實踐活動。
第三十二條 依託城鄉社區教育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區域職工活動中心、家長學校、家教家風實踐基地等單位,建立勞動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勞動教育指導服務站點應當組織開展公益性勞動教育指導服務,引導家長掌握開展家庭勞動教育的方式方法。
具備條件的學校應當為勞動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公益性勞動教育指導服務活動提供支持。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勞動教育指導服務站點,並給予指導。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整合社會資源,注重均衡發展,統籌規劃勞動教育實踐基地,推進勞動教育實踐資源的共享使用。
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建立勞動教育實踐基地,為學校或者學生提供勞動教育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本市建立勞動教育實踐基地認定製度和名錄製度。
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勞動教育實踐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明確勞動教育實踐基地建設規範、師資課程、評審認定、管理服務等內容。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認定的勞動教育實踐基地納入名錄,並向社會公布。勞動教育實踐基地有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和公布。
第三十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與職業院校、普通高等學校進行校企合作,提供勞動教育實習實訓崗位。規模以上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安排崗位,接納學生進行實習實訓。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支持職工參加勞動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教育經費的保障,推動校內勞動教育場所和校外勞動教育實踐基地建設,組織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學校勞動教育設施標準化建設,建立學校勞動教育器材、耗材補充機制。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勞動教育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鼓勵和支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勞動教育服務。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開展勞動教育。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與地方的勞動教育校地合作機制,搭建勞動教育信息交流、人才共育和產教融合平台,推動勞動教育教學和實踐資源共建共享。
第三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勞動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勞動教育與學科課程相融合的教育教學指南,指導學校開設勞動教育課程,組織開展勞動教育師資培訓、學術研討、經驗交流等活動。
教育科學研究機構應當配備勞動教育教研員,履行推進課程教學改革、教學診斷與改進、課程教學資源建設、培育推廣優秀教學成果等勞動教育研究指導職責。
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學術團體、專業機構,研發具有本地特色的勞動教育相關教學資源,遴選優秀教學案例。
第四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勞動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建立勞動教育師資結對共建制度和學校勞動教育師資共享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勞動教育納入教師培訓體系,制定勞動教育師資培訓計畫,對勞動教育教師進行專項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教學經驗展示交流活動,並將勞動教育作為教學競賽內容。
第四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教育專任教師工作考核體系,完善工作績效評價標準和職稱評定辦法。勞動教育專任教師在績效考核、職稱評聘、評優評先、專業發展等方面與其他專任教師享受同等待遇。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勞動教育專任教師納入專業榮譽遴選範圍,推進勞動教育名師工作室建設,樹立勞動教育教師典範。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勞動教育教學成果納入教學成果評獎範圍。
第四十二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素養評價和激勵制度,將勞動教育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制定學生勞動素養評價標準、程式。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學生勞動素養評價結果的綜合運用,將評價結果作為學生評優評先的參考。
第四十三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利用大數據、雲平台、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組織開展勞動教育過程監測與評價,定期發布學生勞動素養監測報告。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情況、勞動素養提升狀況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推動建立政府負責、社會協同、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安全管控機制,建立政府、學校、家庭、社會共同參與的勞動教育風險分散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勞動教育安全管控制度,定期集中組織開展安全巡查,及時排查、消除勞動教育安全隱患。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指導和督促學校、勞動教育實踐基地制定勞動教育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準備、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勞動教育納入教育督導體系,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保障勞動教育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學校勞動教育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將勞動教育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體系,將勞動教育成效作為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育科學研究機構、勞動教育實踐基地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勞動教育相關職責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勞動教育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作為全國首批中國小勞動教育實驗區、全國唯一勞動教育與綜合實踐活動課程標準實驗區,我市全方位、全學段、全過程實施勞動教育,努力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勞動經歷。《條例》的公布、施行,對於實現勞動教育法治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明確,勞動教育是指有目的、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加日常生活勞動、生產勞動和服務性勞動的教育活動,是家庭、學校、政府和社會的共同責任。《條例》調整範圍包括本市大中國小,同時根據教育法和職業教育法關於勞動教育管理許可權的相關規定,明確國家和省對高等教育管理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條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自覺學習勞動教育相關知識、掌握教育方法,引導和督促未成年人參與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並保證每周家務勞動時間不少於兩小時。
《條例》要求學校將勞動教育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相融合,鼓勵學校在勞動教育中融入食育教育。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勞動教育課程體系,拓展勞動教育教學場所,配備相應的勞動教育設施設備,並根據學生數量規模配備勞動教育專任教師;要求中國小按照不低於年度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安排勞動教育經費。《條例》明確學校每學年設立勞動周,制定校園勞動清單,結合校園文化建設組織學生開展集體勞動和公益勞動,健全學生參加勞動的安全保障體系。
《條例》明確每年五月為本市勞動教育月,國家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等應當積極開展勞動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