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旅遊促進條例

常州市旅遊促進條例

《常州市旅遊促進條例》是為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多層次的旅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江蘇省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常州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1年12月10日發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旅遊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12年12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4 號
《常州市旅遊促進條例》已由常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10月29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10日

條例全文

常州市旅遊促進條例
(2021年10月29日常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引導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規範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多層次的旅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江蘇省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促進旅遊發展的規劃引導、產業發展、服務保障、規範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堅持全域化、融合化、智慧化發展方向,建設具有鮮明常州特色的全國一流旅遊目的地城市。
第四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制定產業促進政策,實行目標考核制度。
旅遊資源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旅遊資源保護利用、旅遊產業發展、旅遊安全和旅遊環境秩序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協調、公共服務、宣傳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通過制定行業經營規範和服務標準等方式,促進旅遊經營者誠信經營,提升服務質量;為成員提供市場拓展、市場信息發布、旅遊產品推介、行業培訓和交流等服務;反映成員合理需求,維護成員合法權益。
第二章 規劃引導
第七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全域旅遊發展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
跨轄市(區)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轄市(區)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
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區域旅遊資源情況,組織編制鄉村旅遊、工業旅遊、紅色旅遊、研學旅行等旅遊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突出地方特色,以可持續開發利用自然生態和歷史人文資源為原則,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編制相關規劃,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需要,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在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對已有的不符合旅遊發展規劃、與旅遊環境不相協調的建築和設施,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置。
第十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資源生態保護要求,遵循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利益共享的原則。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分類和評價,建立全域旅遊資源資料庫並定期更新。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協同推進社會資源的旅遊開發,促進產業融合、產城融合,推進全域旅遊發展。
有關部門和旅遊資源開發者應當制定旅遊資源保護方案,採取相應的保護與利用措施。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依託天目湖、太湖灣、茅山、長盪湖、曹山、滆湖等山水資源,創新開發引領市場需求的高品質度假、康養等產品。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旅遊度假區建設,制定旅遊度假區相關扶持政策,最佳化度假區業態,提升度假區品質,推動創建更多國家級和省級旅遊度假區。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中華恐龍園、淹城春秋樂園、環球動漫嬉戲谷等主題公園與東方鹽湖城、淹城野生動物園等景區,加大產品研發力度,不斷最佳化產品業態,打造特色鮮明、內涵豐富的高品質主題公園和旅遊景區。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引導主題公園強化主題特色,促進差異化發展,放大主題公園集群優勢。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依託中國大運河(常州段)文化資源,整合相關水系及沿線遺產、遺存資源,建設大運河生態人文景觀廊道,打造大運河文化旅遊精品。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嚴格控制中國大運河(常州段)沿線建設項目。鼓勵建設與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相關的文化展示、文旅線路、文旅設施以及各類公園綠地,豐富大運河的地域歷史文化內涵。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依託常州歷史文化名城優勢,推動青果巷、南市河、前後北岸等歷史文化街區,天寧寺—艤舟亭、南河沿、鎖橋灣、三堡街—西直街等歷史地段,孟河、焦溪、楊橋、沙漲等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合理利用,推出具有歷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遊項目和產品。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近園、未園、意園、約園等江南古典園林的保護和修繕,鼓勵和支持開發具有常州特色的江南園林旅遊產品。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常州名人資源優勢,推進代表性名人紀念館群建設,鼓勵和支持開發名人文化旅遊產品。
鼓勵和支持金壇刻紙、常州留青竹刻、常州梳篦、常州亂針繡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體驗場館和基地,開發具有常州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創意產品。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依託瞿秋白、張太雷、惲代英“常州三傑”相關的場館和新四軍江南指揮部紀念館等,合理利用紅色資源,創新開發紅色旅遊產品,傳承和弘揚紅色文化。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開發紅色旅遊景區和紅色旅遊線路,培育紅色旅遊品牌。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相關組織和個人,開展本市紅色文化研究,研發紅色課程,吸引本市和市外單位開展紅色文化研學、培訓和交流。
第十七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鄉村旅遊發展,鼓勵和支持依託特色小鎮、傳統村落、特色田園鄉村、美麗鄉村建設等發展鄉村旅遊。
鼓勵依法利用閒置宅基地、閒置農房以及廢棄礦山等,開發鄉村旅遊項目;探索靈活多樣的供地新方式,為鄉村旅遊項目提供用地。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對鄉村旅遊發展進行指導,依託鄉村產業特色,培育鄉村休閒、田園康養、農業公園等新型旅遊業態。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依託常州工業資源,開發工藝流程展示、工業文化體驗、相關產品銷售等工業旅遊產品,展現常州工業製造優勢。推進常州恆源暢廠、常州大明紗廠等工業遺產資源以及符合條件的老舊廠房的保護和利用,建設可供文化展示、學習娛樂、購物休閒的工業旅遊場所。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文化資源的研究與挖掘,推動工業遺產資源保護利用政策的制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旅遊的組織指導和宣傳推廣,推動有條件的區域工業旅遊集群化發展。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發揮公園、廣場等城市綠地的休閒功能,拓展城市休閒旅遊空間。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增加公園、廣場等公共空間的供給,提升紅梅公園、常州文化廣場等公共空間的旅遊服務功能,打造主客共享的公共休閒空間。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具有常州特色的工商文化、農耕文化、民俗文化、吳文化、運河文化、紅色文化等研學素材,創新開發研學旅行產品,開展研學旅行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相關政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政策,鼓勵國內和國外旅遊者來本市開展各類主題研學旅行活動。
統籌推進全市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場館、科技館、博物館等建設,鼓勵支持以動植物、防震減災、信息技術等自然科學為主題的科普旅遊。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依託大型會議、博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文化節慶等活動,打造特色會展旅遊產品,促進會展旅遊產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夜間旅遊經濟,積極利用夜間景觀、商業設施、劇院劇場、特色餐飲、主題公園等優勢要素,建設夜間文化旅遊消費集聚區,創新開發夜間旅遊產品,培育夜間經濟品牌。
鼓勵和支持依託常州吟誦、常州錫劇、常州小熱昏等表演藝術形式,開發具有常州特色的夜間旅遊演藝產品。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旅行社創新產品業態和經營模式,推出品質化、定製化、個性化產品和服務,實行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挖掘常州傳統餐飲文化,傳承和弘揚餐飲老字號,創新開發常州特色美食。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扶持地方特色餐飲,推進建設特色餐飲集聚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遊等部門以及相關行業組織,推出本地名點名菜名宴名店名師,制定常州美食推薦目錄,加強常州美食的宣傳推廣。
第二十五條 鼓勵依法開辦文化主題酒店、康養度假酒店、青年旅舍、旅遊民宿等住宿接待設施,經營汽車自駕營地、房車基地、露營基地等基礎服務設施,開發特色旅遊住宿項目。
第二十六條 經營旅遊民宿,應當符合房屋質量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合理放寬旅遊民宿市場準入,簡化開辦手續。旅遊民宿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第二十七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形象推廣工作,加強對城市旅遊形象和旅遊產品的宣傳推廣。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旅遊企業,構建多方參與的旅遊聯合推廣機制,組織制定旅遊形象宣傳計畫,建立旅遊宣傳網路,開展旅遊推介工作,舉辦大型旅遊節慶活動,形成旅遊推廣合力。
旅遊公益廣告應當納入公益廣告專項規劃,商業中心、旅遊景區、旅遊飯店、車站、機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為旅遊形象宣傳提供公益廣告展位。
第二十八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長江三角洲地區其他城市建立區域旅遊合作機制,加強區域性宣傳推廣、產品開發、資源共享、客源互送、市場監管等合作,推進區域旅遊一體化。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九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文化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全域旅遊發展要求,統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升旅遊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第三十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全域旅遊智慧平台,提供旅遊信息資訊、旅遊公共服務和產品線路推介,開展旅遊監督管理、旅遊應急指揮和城市形象宣傳等。
第三十一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主要景區等區域,建設旅遊集散中心和遊客中心,形成多層級旅遊集散與服務網路,為旅遊者提供旅遊信息諮詢、交通換乘、物品暫存、旅遊投訴等服務。
旅遊度假區、景區、歷史文化街區、交通樞紐、商業中心等旅遊者集中的場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第三衛生間、母嬰設施、迷童中心、無障礙設施、醫療救助設備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遊、公安等部門,完善連線市區、旅遊集聚區、交通集散樞紐的快速交通網路,建設旅遊風景道,組織開通連線旅遊度假區、主要景區和鄉村旅遊重點村的公交路線或者旅遊專線。
道路旅遊標誌應當納入道路交通標誌設定範圍,統一規劃,統一設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道路旅遊標誌設定需求,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相關標準設立道路旅遊標誌。
第三十三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廁所納入本市旅遊發展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通過政策引導、資金補助、標準規範等方式,推進旅遊廁所建設,滿足旅遊者需求。
第三十四條 打造“常州禮遇”服務品牌,推動常州旅遊及相關行業服務水平整體提升。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並推廣實施餐飲、住宿、交通、遊覽、購物、娛樂等領域的“常州禮遇”服務標準。
鼓勵行業組織、視窗服務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在經營服務中套用“常州禮遇”服務標準,拓展服務內涵,展示城市形象。
第三十五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志願服務體系,加強對旅遊志願者的指導和培訓。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旅遊志願服務活動,在信息諮詢、遊覽講解、嚮導指引、秩序維護、醫療救助、文明引導等方面提供志願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落實帶薪休假、療休養制度,鼓勵職工帶薪休假錯峰旅遊,參加療休養活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工會組織等應當依法開展帶薪休假、療休養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職工合法休假、療休養權益。
第三十七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旅遊規劃編制、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旅遊品牌打造、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商品開發、旅遊人才隊伍培養、重點旅遊項目和重點旅遊企業等給予支持。
相關部門在扶持產業發展和安排資金時,應當對與旅遊融合的項目給予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金融政策和產業政策的旅遊企業和旅遊項目給予信貸支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參與旅遊項目開發和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八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規劃要求的重點旅遊項目、重要旅遊基礎設施和旅遊公共服務項目優先列為年度重點項目,並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第三十九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中統籌安排旅遊業發展用地,優先保障旅遊重點項目用地。
第四十條 支持旅遊企業做大做強,支持有條件的旅遊企業上市,支持培育和組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旅遊集團。
第四十一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遊人才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旅遊專業人才引進、培養政策措施,並將旅遊高層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的引進和培養納入市級人才計畫。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以及旅遊行業組織,建立旅遊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開展旅遊景區、旅遊飯店、旅行社、鄉村旅遊等旅遊從業人員培訓。
推進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與旅遊經營者合作,設立旅遊人才培訓、創業基地。
第四十二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對本區域旅遊業造成重大影響的,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扶持本區域旅遊業恢復和發展。
第五章 規範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業組織、學會、車友會、俱樂部、網路社交工具等形式,以及產品銷售、教育培訓等活動,從事旅行社經營業務。
以贈送形式向消費者提供包價旅遊服務的,應當向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採購。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攔截車輛和糾纏、圍堵、追逐等方式,向旅遊者推銷商品和服務。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加強對車站、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周邊地區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營造安全有序的旅遊環境,保障旅遊者權益。
第四十五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機制,制定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統籌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第四十六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遊安全工作,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建立旅遊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和旅遊安全聯動機制,組織編制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開展應急演練。
第四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引導旅遊者購買旅遊保險產品,妥善處置旅遊突發事件。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經營許可,配備專業救援人員和設施,提供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為旅遊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措施,倡導文明用餐,制止餐飲浪費行為。
第四十八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假日旅遊預警制度和旅遊警示信息發布制度。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氣象等部門和機構,發布景區、風景道、住宿等旅遊接待信息和氣象、交通、醫療急救等服務保障信息,對本區域的旅遊安全風險進行監測評估,及時向社會發布旅遊安全警示信息。
旅遊高峰期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主要旅遊通道的車輛疏導,維護交通秩序,合理組織、科學調度公共客運。
第四十九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按照全域旅遊發展要求,建立健全旅遊統計監測體系,開展旅遊統計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旅遊統計信息。
旅遊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組織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統計數據和信息。
第五十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開投訴渠道,指定相關機構統一受理旅遊投訴,運用智慧服務平台等形式,形成聯動高效的旅遊投訴受理、處理、反饋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攔截車輛和糾纏、圍堵、追逐等方式向旅遊者推銷商品和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構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