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目湖保護條例

《常州市天目湖保護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日批准,本條例共六章四十九條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天目湖保護條例
  • 批准時間:2017年12月2日 
  • 施行日期:2018年3月1日 
  • 制定機構: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機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通知,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議報告,

發布通知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7〕64號
關於批准《常州市天目湖保護條例》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州市天目湖保護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2日

條例全文

常州市天目湖保護條例
(2017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錄
總則
保護範圍
保護措施
監督管理
法律責任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天目湖的保護,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天目湖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天目湖,包括溧陽市沙河水庫和大溪水庫及其流域。天目湖流域的具體範圍由溧陽市人民政府結合天目湖保護要求依法劃定。
第三條天目湖保護應當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優先,遵循統一規劃、綜合防治、科學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天目湖保護工作的領導、監督和協調,並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資金支持。
溧陽市人民政府負責天目湖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將天目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建立天目湖保護的綜合協調機制;設立天目湖保護專項資金,並保證專項資金公開、公正、科學、高效地用於天目湖的保護。
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天目湖保護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溧陽市人民政府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規劃、城管、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天目湖保護工作。
第五條天目湖保護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天目湖保護的具體工作。
鼓勵天目湖保護範圍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和引導村民、居民參與天目湖保護。
第六條建立天目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因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使經濟發展受到一定限制的組織和個人給予合理補償。
生態保護補償標準應當統籌考慮地區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物價指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因素,並定期予以調整。
生態保護補償的具體辦法由溧陽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鼓勵社會力量採用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天目湖保護工作。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針對天目湖保護、治理和合理開發利用,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天目湖保護志願服務和公益活動。
第八條相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應當開展天目湖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新聞媒體應當對破壞天目湖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保護範圍
第九條天目湖保護實行保護區制度。根據水源水質保護的需要,天目湖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分為核心保護區、重要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第十條核心保護區由下列區域構成:
(一)以沙河、大溪水庫取水口為中心,半徑五百米範圍內的陸域和水域;
(二)沙河、大溪水庫水域、島嶼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區域。
第十一條重要保護區由核心保護區以外的下列區域構成:
(一)沙河、大溪水庫來水山體山脊線以內區域;
(二)主要入湖河道口(洙漕河、徐家園河、平橋河、中田河)上溯兩千米、沿岸坡壩腳外兩側各五百米範圍區域;
(三)重要水源涵養區:河流(洙漕河、徐家園河、平橋河、中田河)源頭海拔高於一百米的地區;坡度大於二十五度地塊集中分布的地區;南山水源涵養區。
第十二條一般保護區由核心保護區和重要保護區以外的沙河、大溪水庫流域範圍構成。
第十三條溧陽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天目湖保護規劃,經溧陽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溧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天目湖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保護區具體範圍。
天目湖保護規劃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四條溧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各級保護區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明確保護範圍和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擅自移動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
第三章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核心保護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Ⅱ類標準;重要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Ⅲ類標準,並保證核心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要求。
第十六條在一般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硫、鉻、氰化物、磷、氮等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新建、改建、擴建化學製漿造紙、製革、電鍍、印製線路板、印染、染料、煉油、煉焦、農藥、石棉、水泥、玻璃、冶煉、釀造、澱粉、化工、醫藥等建設項目;
(三)排放污染環境的有機毒物;
(四)設定高爾夫球場或者從事水上餐飲經營;
(五)設定廢物回收(加工)場、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堆疊、煤場、灰場或者垃圾填埋場;
(六)設定排污口;
(七)設定屠宰場、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小區;
(八)設定劇毒物質或者危險化學品貯存、運輸設施;
(九)新建、改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其他建設項目,或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七條在重要保護區內,除禁止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或者煤炭、礦砂、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
(二)圍墾河道和灘地,或者從事圍網、網箱養殖;
(三)設定水上娛樂設施(場所),從事船舶、機動車等修造、拆解作業,或者在水域內采砂、取土;
(四)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設項目,或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八條在核心保護區內,除禁止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圍墾、填庫、圈圩;
(二)建設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或者進行房地產開發;
(三)在灘地、堤坡種植農作物;
(四)從事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五)排放污水和棄置廢棄物;
(六)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在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區域內,除禁止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前款規定的行為外,禁止從事旅遊活動,停靠船舶、排筏或者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經批准在保護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對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應當進行生態修復。
第二十條溧陽市和相關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保護區內的污水、垃圾處理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保護區內各類項目污水應當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無法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應當自行運送至污水集中處理場所進行處理,或者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處理後排放的污水應當達到相關標準。
在保護區內的城鄉生活垃圾應當納入收集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溧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天目湖水質的生態安全螢幕障,根據流域水環境容量、生態紅線管理制度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划進行土地管控。
第二十二條核心保護區和重要保護區內推行退耕、退茶、退果,還林、還草、還濕地,恢復生態公益林。
保護區條件合適的沿岸區域,種植適宜植物,做好護岸、護坡和水土保持工作。
推進保護區礦山宕口的整治、修復,恢復宕口周圍植被。
第二十三條溧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最佳化調整保護區內的農業布局和結構。溧陽市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有利於農業面源污染削減的耕作制度和坡地利用的規範。
保護區內應當嚴格控制使用化肥和農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鼓勵施用有機肥和緩釋肥。
在農業連片開發利用的區域,坡頂和坡地應當預留自然林地,利用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淨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條保護區內坡地農業種植應當結合區域特點和規劃方案,實施配套的水土保持措施。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新增和更新經濟林或者毀林種茶種果;已開墾種植的,應當逐步退耕、恢復植被。具體範圍由溧陽市人民政府劃定後公告,並設立標誌。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應當優先種植生態公益林。種植林木應當採取等高條墾、魚鱗坑等種植方式和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攔水、蓄水、保水、排水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溧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保護區內的水庫、河流、塘壩等實施清淤,保持清淤量和淤積量基本平衡,對清理出的淤泥進行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清淤過程中變相采砂、取土。
第二十六條抽水蓄能電站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其造成的水質污染和生態破壞,恢復水庫集水面積內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七條在保護區內依照相關規定執行禁漁區、禁漁期制度,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從事捕撈作業的,應當依法取得專項捕撈許可證。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專項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的規定進行作業。
第二十八條保護區實行入湖船舶總量控制,入湖船舶的數量、種類、規範要求等由溧陽市人民政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在保護區從事旅遊等經營活動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十九條加強保護區內車輛管理,核心保護區和重要保護區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實施環境監測制度,依法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預警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環境監測設備。
第三十一條溧陽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保護區取水口水質、水量監測工作,依法發布水文情報預報。發現水質、水量達不到國家規定保護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溧陽市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溧陽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保護區內生態農業建設,強化漁業增殖控制、山林資源保護,推進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
第三十三條溧陽市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取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或者出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向溧陽市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溧陽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溧陽市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根據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溧陽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在保護區內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發性事件,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採取應急處理措施,向溧陽市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溧陽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五條溧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關科研機構合作,建立天目湖流域生態觀測站,收集、分析、套用天目湖流域水質、氣象、土壤、動植物等相關生態數據,加強天目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溧陽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相關鎮人民政府推行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對天目湖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市、溧陽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天目湖水源上游地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聯繫與合作,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在相鄰行政區界斷面設定水質自動監測站,對上游來水情況進行監測。保護區水體受到上游來水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處置。
第三十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污染水源水質、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監督。
溧陽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和網路舉報平台等,方便公眾舉報。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溧陽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天目湖保護工作情況。溧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組織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天目湖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破壞、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各類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的,由溧陽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依照下列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九項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排放污染環境有機毒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設定廢物回收(加工)場、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堆疊、煤場、灰場或者垃圾填埋場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設定高爾夫球場、從事水上餐飲經營、設定劇毒物質或者危險化學品貯存、運輸設施的,由溧陽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關閉或者搬遷,由溧陽市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依照下列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或者煤炭、礦砂、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圍網、網箱養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代為拆除;
(三)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下列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圍墾、填庫、圈圩,建設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或者進行房地產開發的,由溧陽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限期拆除或者採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在灘地、堤坡種植農作物的,由溧陽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組織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區域內從事圍網、網箱養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違法設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環境監測設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由其他執法主體行使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負有天目湖保護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法律、法規對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源地保護、水庫管理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常州市天目湖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7年10月31日由常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立法法》《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條例》共49條,分為總則、保護範圍、保護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中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保護對象和保護範圍
 天目湖是溧陽市生活、生產用水的重要水源,承擔著全市70多萬人飲用水的供水任務,因此《條例》側重於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改善天目湖流域的生態環境。
根據天目湖水源水質保護的實際需要,在《條例》第二條中規定“本條例所稱天目湖,包括溧陽市沙河水庫和大溪水庫及其流域。天目湖流域的具體範圍由溧陽市人民政府結合天目湖保護要求依法劃定。”同時,《條例》第九條規定“天目湖保護實行保護區制度。根據水源水質保護的需要,天目湖保護區分為核心保護區、重要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二、關於管理體制
 天目湖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由各級政府有效推進實施。第一,在《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中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天目湖保護工作的領導、監督和協調,並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資金支持。”第二,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天目湖作為溧陽市主要水源地,《條例》明確溧陽市人民政府對天目湖保護負責,承擔主要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溧陽市人民政府負責天目湖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將天目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建立天目湖保護的綜合協調機制;設立天目湖保護專項資金,並保證專項資金公開、公正、科學、高效地用於天目湖的保護。”第三,明確市及溧陽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天目湖保護工作。第四,明確天目湖保護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天目湖保護的具體工作。第五,鼓勵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開展天目湖保護工作。
三、關於生態補償機制
 為了體現權利義務的平衡,保障保護區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條例》第六條規定 “建立天目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因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使經濟發展受到一定限制的組織和個人給予合理補償。生態保護補償標準應當統籌考慮地區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物價指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因素,並定期予以調整。”
四、關於保護規劃
 為了保證天目湖保護有效開展,《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溧陽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天目湖保護規劃,經溧陽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溧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同時要求在保護規劃中明確保護區具體範圍;天目湖保護規劃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編制完成。
五、關於保護措施
 《條例》首先明確了天目湖水質保護標準。按照《立法法》不重複上位法的規定,《條例》不再重複上位法中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規定,而是主要按照水源地保護等相關要求對保護區設定了一系列禁止性規範,相較於水源地,條例擴大了保護範圍,提出了更高的保護要求。同時規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溧陽市和相關鎮人民政府在保護區內,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污水管網和垃圾收集系統。根據生態環境對天目湖水源水質保護的重要影響,《條例》對改善耕作方式,嚴控臨湖開發,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強化種植業污染防治、開展生態恢復等作了規定。還明確在天目湖保護區內依照相關規定執行禁漁區、禁漁期制度,禁止在未取得專項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捕撈。授權溧陽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入湖船舶的數量、種類、規範要求,對入湖船舶實行總量控制。強調在保護區內發展旅遊不得污染水體。
六、關於監督管理
 《條例》專設監督管理一章,明確了環保、水利、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溧陽市飲用水供水單位具體的監督管理職責;同時對出現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作出了相應規定。
基於天目湖上游安徽來水是影響天目湖水質的一個重要原因,《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與上游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機制,協同做好天目湖保護工作。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強調,天目湖保護要發揮社會監督和人大監督作用。
七、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主要按照下列原則設定法律責任:一是對本條例確定的保護範圍內參照上位法設定的禁止性行為,按照上位法的處罰標準設定相應罰則。二是對本條例新設的禁止性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主體和處罰標準。三是對上位法已經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禁止性行為,用兜底性條款予以表述,不再重複照抄,如禁漁區、禁漁期制度等。鑒於正在實施“強鎮擴權”改革試點,溧陽市天目湖鎮作為省經濟發達鎮,鎮人民政府已經承接部分縣級管理許可權,《條例》第四十六條作了銜接性規定:“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由其他執法主體行使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同時,鑒於《條例》涉及上位法較多,為了保證法制的統一,在附則中運用銜接性條款,解決與上位法的適用關係。
以上說明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常州市天目湖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常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以及省法制辦、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農委、省國土廳、省交通廳、省旅遊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與常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當面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11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加強天目湖的保護和管理,保障飲用水源安全,改善流域生態環境,常州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總的來說,條例從天目湖保護範圍、保護措施和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範,特別是對天目湖保護區的劃分、具體的保護措施以及加大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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