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河道保護管理條例

《常州市河道保護管理條例》是由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3年10月31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9日批准的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河道保護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6號
《常州市河道保護管理條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3年10月31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1日

條例全文

常州市河道保護管理條例
(2023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生態治理
第四章 保護與利用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保護管理,規範開發利用,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改善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的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長江、太湖、天目湖等河道的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航道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 河道保護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系統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在防洪排澇、涵養水土、保護生態、美化環境、傳承歷史等方面的功能。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河道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建立健全河道保護管理重大事項協調工作機制、部門聯動綜合治理長效機制、河道保護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河道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做好本區域內的河道保護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河道保護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等方式,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參與河道保護、協助做好河道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應急管理、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河道保護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投資、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河道保護。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推動社會力量參與河道保護的機制,水行政、生態環境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社會力量參與河道保護給予支持和指導。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河道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舉報獎勵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八條 除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河道外,本市河道劃分為市級、縣級、鎮級河道。
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河道,市、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上級要求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區域性骨幹河道、跨縣重要河道為市級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
縣域重要河道為縣級河道,其他河道為鎮級河道。縣級河道和鎮級河道由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
第九條 本市實行河道名錄管理制度。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應當納入河道名錄,湖泊、水庫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分級列入相應的河道名錄。
市級河道名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縣級、鎮級河道名錄由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布的河道名錄應當包括河道名稱、起止點、河道長度、水域面積、主要功能、管護單位等內容。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水域進行監測。對未列入河道名錄的水域,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調查評估;發現符合列入條件的,應當及時列入河道名錄。
第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河道命名、更名的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河道命名情況的調查。對無名、重名、多名的河道,應當依照地名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命名、更名和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注重規劃區內原有河道的規劃保護和新河道的規劃建設,注重發揮河道的綜合功能。
第十二條 水系、河道生態藍線、水域保護、河道保護等河道專業規劃是河道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
水系、水域保護、河道保護等專業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組織編制,經徵求相關部門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依法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河道生態藍線規劃由市、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組織編制,經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詳細規劃。
經批准的河道專業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編製程序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編制其他專項規劃涉及河道的,應當與河道專業規劃相銜接,不得擅自減少規劃範圍內河道的水域面積。
第十三條 本市河道實施生態藍線管控。河道生態藍線是指河道規劃保護控制的地域界線,通過河道生態藍線規劃劃定。
河道生態藍線範圍是河道保護控制線之內的區域,應當包括河道岸線外側一定的陸域空間。河道生態藍線範圍內陸域空間控制的界限標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制定界限標準,應當綜合考慮河道的防汛通道、堤防安全、生態緩衝、綠化景觀等因素。
在河道生態藍線範圍內,開展相關活動應當符合河道綜合功能的要求,不得實施違反河道生態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不得擅自填埋、占用河道生態藍線內水域或者從事其他對水系保護構成破壞的活動。
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據河道生態藍線規劃實施河道生態藍線控制、管理和監督。
河道生態藍線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河道管理範圍。
河道管理範圍按照《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劃定。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河道,按照管理機關的要求執行。與河道具有水力聯繫,共同發揮水利功能的溝叉、貯水湖塘窪淀等,應當劃入河道管理範圍。
市級河道管理範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縣級、鎮級河道管理範圍由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劃定意見,經徵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定河道管理範圍的界樁和標識牌。標識牌應當載明河道名稱、河道分級、執法機構、管護單位、管理範圍以及管理範圍內禁止和限制的行為等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掩蓋界樁和標識牌。
第十六條 河道兩側生態藍線範圍以外區域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依法統籌考慮水網建設、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水文化保護等需求。
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河道濱水區域應當開展城市設計,塑造城市風貌特色。城市設計的主要內容和管控要求應當納入相應的法定規劃。
第三章 生態治理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網建設,健全水網布局,完善水利基礎設施,形成城鄉一體、互聯互通、循環通暢的水網體系。
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水系規劃,根據改善河湖連通狀況、保持河湖生態流量(水位)、維護河湖水系生態功能的要求,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河湖水系連通修複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相關單位應當根據河湖水系連通修複方案,組織實施水系連通工程,通過開挖、疏浚等方式,將自然水系相連貫通,恢復和改善防洪、排澇、灌溉、供水等基本功能,提高水資源調控能力,改善河道生態環境。
第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因城鄉建設發展已經形成的河道填堵、覆蓋、中斷、水系不暢等情況進行普查和評估。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普查和評估結果,對需要連通或者恢復的河道,應當制定實施方案,納入本行政區域河湖水系連通修複方案,並優先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河道專業規劃制定河道建設與整治年度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河道建設與整治年度計畫應當明確建設項目的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實施主體、建設期限、資金籌措等事項。
對嚴重影響防洪排澇、水質、水系連通和景觀的河道,應當優先安排整治。
第二十一條 河道建設與整治應當注重保留和延續河道歷史風貌,維持河道的自然形態和河勢穩定,恢復和改善河道的綜合功能,保護和修復河道生態系統,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積,不得任意改變原有河道岸線。
河道建設與整治應當合理布置生態綠化、人文景觀、健身休閒等設施,美化河道環境。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流域河湖岸線保護規劃、修復規範和指標要求,制定並組織實施河湖岸線保護與修復計畫,對岸線利用項目進行清理,推進岸線整治修復。
根據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對受損岸線進行復綠和生態修復。
第二十三條 河道護岸建設應當綜合考慮安全性、穩定性、生態性、景觀性、自然性和親水性。
新建河道應當建設生態護岸,根據河道等級和功能要求,結合河道斷面形式、土質類別、抗沖刷要求、周邊用地性質等,考慮防洪排澇、生態保護、環境景觀、親水空間、循環空間等要求,確定合適的生態護岸形式。
對已有非生態護岸的河道,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對河道護岸的生態化改造開展專項調查和評估。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因地制宜對非生態護岸實施生態化改造,營造多樣性生物生存環境,恢復和增強水體自淨功能,為內澇防治提供蓄水空間。
第二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河道淤積情況進行監測,並根據監測結果制定清淤疏浚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清淤疏浚計畫應當明確清淤疏浚的範圍和方式、責任主體、資金保障、淤泥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機制,綜合整治農村水系,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推進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統籌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小流域水系整治、生活污水和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建設美麗鄉村。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資金保障,整合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資金實施綜合治理。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河道定期輪浚機制。縣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完成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水系、水域狀況、開發利用等基礎情況調查工作,並根據調查情況制定農村河道輪浚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市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農村河道的治理情況應當納入河長制的考核評價內容。
第四章 保護與利用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許可權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系、水域狀況、開發利用等基礎情況調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檔案。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水域狀況監測體系,對水域面積、水文、水生態以及開發利用狀況等進行動態監測;每兩年開展一次水域狀況調查評價,調查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域開發利用項目普查登記,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告上一年度已批准建設項目占用河道管理範圍的情況以及水域補償的方式和地點。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域保護工作,確保本行政區域水域面積不減少、水域功能不衰退。
禁止填堵、覆蓋河道。因城市建設確需填堵、覆蓋原有河道的溝叉、貯水湖塘窪淀或者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有關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域開發利用相關要求編制區域水域調整方案,按照等效等量原則進行補償。區域水域調整方案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符合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和水域保護專項規劃要求,並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依法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工程設施的,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積、容量及其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批准的建設方案建設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是河道長效管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河道管護機制,完善管護責任體系,明確河道管護單位。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河道分級管護標準規範和考核指標體系。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根據河道分級管護標準規範制定河道管護實施方案,對河道管護實施考核。河道管護實施方案應當明確管護責任區、管護要求和費用標準、經費籌集以及監督考核辦法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河道管護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護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河道維修、養護、保潔等工作;加強河道及其相關設施的安全檢查,開展日常管理巡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河道安全運行。巡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
河道管護單位應當在人口密集區域的河道以及其他危險河道的適當位置設定救生圈等救生設施設備。具體設定區域、設定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確定。
推行河道與近鄰道路、綠化、環衛、公共設施等一體化綜合管護。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管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的臨河、穿河、穿堤、跨河工程設施,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加強安全管理和維修養護。出現危害堤壩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等情況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負責整改。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河道功能、類別、季節特徵以及河道生態系統需求,科學研究確定縣級以上河道的生態流量(水位)管控指標。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採取取用水管控、生態調度、監測預警、評估考核等措施,保障生態流量(水位)達到規定目標。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涉河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明確保護範圍和保護標準,建立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定期對涉河歷史文化遺產進行普查,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河道、橋樑、水閘、碼頭、圍墾遺蹟等水工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歷史遺蹟建立相關檔案,落實保護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依託河道資源合理規劃建設水利風景區、水工遺址展示點、水文化展覽館、水情教育基地等場所和設施。
鼓勵社會力量蒐集、研究治水興水的成就和經驗,傳承和弘揚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禁止垂釣或者限制垂釣的水域外,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障行洪安全、保護河道生態、保持河道文化景觀的實際需要,經科學論證和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制定禁止或者限制垂釣的河道名錄,並向社會公布。對限制垂釣的河道,可以對垂釣區域、時間、餌料、釣具等作出限制性規定。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禁止垂釣的河道垂釣,禁止在前款規定的限制垂釣的河道違反限制性規定垂釣。
第三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展旅遊、水上運動等活動,應當符合河道保護規劃和相關技術要求,不得影響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破壞水生態環境。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可開展水上運動的河道(段)及其相應可開展的水上運動項目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高危險性水上體育項目經營活動或者舉辦高危險性水上體育賽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一般水上體育經營活動或者單位舉辦民眾性一般水上體育活動的,經營者或者組織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體育主管部門備案。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建立聯合“一站式”服務機制和部門聯動監管機制。
水上運動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依法批准的涉河建設與活動占用河道管理範圍的,應當依法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市全面實行河長制,落實河道保護管理地方主體責任,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維護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綜合功能。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鎮(街道)設立總河長,河道分級分段設立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河長。
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河長制落實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督促檢查、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
各級河長是相應河道河長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相應河道的保護管理工作,開展河道巡查,協調、督促解決河道保護管理中的問題。
總河長、河長名單向社會公布,並設立河長公示牌,公示河長姓名、職責範圍、任務目標、監督電話等信息。公示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承擔河長制具體工作的工作機構,負責做好組織、協調、分辦、督辦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級總河長、本級河長決策事項擬定河長制年度工作任務;
(二)督促協調河長製成員單位落實工作任務;
(三)承辦河長制督察督辦、監督考核工作;
(四)統籌編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一河一檔;
(五)協助本級河長做好河道巡查等日常工作;
(六)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確定為河長製成員單位。成員單位名單由總河長確定和調整。
河長製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誰主管誰監管、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加強日常監管巡查,依法查處危害河道安全、破壞水生態環境的行為,發揮協同配合作用,落實本級總河長、河長、河長制工作機構交辦事項。
第四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長制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下一級全面實行河長制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行河長制工作職責情況,應當納入高質量發展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十一條 鼓勵設立民間河長。各級河長制工作機構應當發動社會力量參與河長制工作,牽頭組織開展保護活動,構建熱心公益的各類社會群體參與的民間河長隊伍體系,推動民間河長全面參與河道的保護、宣傳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河道保護管理的現狀和需求,保障併合理分配財政資金。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資金使用和績效的跟蹤監督。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航道、市政等涉河建設項目及其實施計畫的統籌協調,整合利用各項建設資金,提高資金綜合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對河道的建設、保護、利用等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督促落實相關責任。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對河道實施智慧化監管,提高監管效能。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行政區域協作機制,協同開展河道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的建設、保護、管理等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體育等部門建立河道協同保護管理機制、聯合執法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有關部門在涉河行政執法中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查處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查處職責的部門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垂釣的河道垂釣或者在限制垂釣的河道違反限制性規定垂釣的,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應當列入河道名錄的河道故意遺漏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對河長、河長制工作機構督辦事項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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