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2012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條例內容,條例說明,審議結果,審議意見,檔案解讀,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虐待、遺棄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增長的經費保障機制。
發展殘疾人福利事業,提高殘疾人社會福利水平。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每年向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告履行職責情況,並安排專人聯繫殘疾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尊重殘疾人對公共政策和殘疾人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法保障殘疾人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六條 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服務;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委託的工作職責,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第八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為殘疾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九條 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推動相關部門和單位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鼓勵社會組織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殘疾人享受政府優待扶助政策的重要憑證。
殘疾人證經設區的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批,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發放。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確定的殘疾評定定點醫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預防服務體系,有計畫地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宣傳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增強公眾殘疾預防意識。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相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的程度。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制定殘疾預防行動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和孕前、孕產期保健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開展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出生實名登記、新生兒殘疾篩查、殘疾預防干預信息共享制度。醫療機構應當將篩查出的殘疾新生兒情況及時報送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並由衛生行政部門定期通報人口計生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對有可能導致殘疾的高危新生兒和傷病人員應當進行早期醫療干預和康復服務,減少因病因傷致殘。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統計和分析報告制度,完善殘疾統計資料庫,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口變動的主要信息和數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引導和加強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拓展康復項目,扶持殘疾人輔助器具研發、生產、推廣和適配。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社會保障總體規劃,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康復機構納入康復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將殘疾人康復、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 省和設區的市應當建立綜合性殘疾人康復中心,縣(市、區)建立殘疾人康復中心;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有條件的二級甲等及以上專科醫院應當設立康復科;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立康復室,配備必要的康復訓練器材,開設適宜的康復服務項目。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創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殘疾人康復機構管理,完善康復人才培養制度,建立健全康復人才管理和評估機制。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康復、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等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後仍有困難的貧困殘疾人給予救助。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的康復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外,按照規定給予全額補助,並逐步推廣至七周歲以上十四周歲以下的殘疾兒童。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適合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應當達到健全兒童少年同等水平。對重度肢體殘疾、腦癱和孤獨症等兒童少年,應當根據其殘疾類別和等級,採取學校教育、社區教育、送教上門等方法實施義務教育。
殘疾兒童少年實行學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費教育。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教育、遠程教育和自學考試。
殘疾兒童學前教育以康復為主。殘疾人成人教育以職業教育為主。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殘疾人教育機構建設,將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機構建設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建設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應當設立特殊教育學校。鼓勵省屬高校為殘疾人設定特殊教育專業或者特教班。
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教育機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大特殊教育學校經費投入,確保特殊教育學校正常運轉。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應當按照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的六至八倍安排,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
第二十八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改善辦學條件,提升辦學能力,擴大招收殘疾學生規模,滿足不同殘疾類別兒童少年入校就讀的需求。
鼓勵和支持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九條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生活、康復提供便利和幫助。
幼稚園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學齡前殘疾兒童,並為其提供融合教育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殘疾人教育補貼機制,按照有關規定為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資助和補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師資培養培訓機制,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職稱評審制度,保證特殊教育教師享有普通學校教師相應職級的待遇。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完善重度聽力、視力和肢體殘疾等特殊考生的招生與考試辦法,健全殘疾學生升學機制。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從事適當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開發或者購買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幫助農村殘疾勞動力向城鎮和第二產業、第三產業轉移就業。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健全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安排殘疾人就業相關規定,確保殘疾人享有勞動就業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城鄉各類組織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總人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招錄工作人員時應當單列一定數量適合殘疾人的崗位,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和程式招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百分之五直接繳入省級國庫,建立省級殘疾人就業調劑金,在省內調劑使用。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用於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鼓勵社會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制定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扶持政策,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落實國家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法對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查認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產品專產制度,每年公布專產產品目錄,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促進殘疾人就業。
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殘疾人聯合會組織開展殘疾人技能鑑定,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專項能力證書的殘疾人,按照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對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需求的殘疾人免費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就業指導和創業輔導。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個人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教育、培訓。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人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殘疾人就業政策情況的檢查。
第五章 文化體育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文化體育活動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健康有益的殘疾人文化、體育、藝術和娛樂活動,將殘疾人文化體育建設納入社會公共文化體育建設規劃,實現同步發展。
第四十二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活動中心和體育活動中心等旅遊景區、公共活動場所。盲人、重度殘疾人等需要陪護的,陪護人員可以免費進入上述場所。
鼓勵非政府投資主辦的上述場所為殘疾人進入減免費用。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體育活動納入全民健身計畫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體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重視選拔培養殘疾人文化體育藝術人才,積極組織殘疾人參加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和重大殘疾人體育賽事,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扶持殘疾人文化事業,鼓勵、幫助殘疾人從事文學藝術等創造性勞動。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符合國家建設標準、滿足殘疾人需求的文化體育活動設施和活動場所。
城鄉文化體育等活動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的文化體育活動器材和設施。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盲人圖書室,配置盲文版書籍和有聲讀物及閱讀設備。鄉鎮農家書屋應當為殘疾人閱讀提供便利,有條件的應當開設殘疾人圖書閱覽室。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和網路等形式,宣傳殘疾人事業。媒體應當免費刊播相關公益節目。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四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險範圍。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其參保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殘疾人給予下列救助、補貼和優惠:
(一)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殘疾人實施生活、醫療、教育和住房等救助;
(二)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發放重殘補貼;
(三)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外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發放生活救助金;
(四)對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中的殘疾人發放生活救助金;
(五)對特殊困難重度殘疾人和流浪乞討殘疾人實施特別救助;
(六)對遺棄的殘疾兒童,及時送社會福利機構實施集中供養;
(七)對貧困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重度殘疾人發放護理補貼;
(八)對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的老齡父母發放護理補貼或者優先安排機構養老;
(九)對符合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對重度殘疾人家庭予以優惠。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惠及殘疾人的公共服務性收費減免政策。
公共服務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設定便利設施,方便殘疾人享受社會公共服務,並減免相關服務性收費。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捷運、輕軌、渡船等公共運輸工具。殘疾人攜帶必備的輔助器具以及盲人攜帶有識別標識的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應當給予便利,並不得收費。
盲人可以攜帶有識別標識的導盲犬乘坐出租汽車。
第五十二條 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經費用於殘疾人事業。各級體育部門每年在體育彩票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民眾體育經費中,安排一定經費用於支持殘疾人體育事業。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公共服務總體規劃,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殘疾人集中托養服務機構。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集中托養、日間照料和居家安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的管理,建立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人員管理和教育培訓制度,並給予扶持。
第五十四條 支持有條件的殘疾人參加商業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設立殘疾人專項險種。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五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的統籌規劃和管理,確保殘疾人無障礙地使用物質環境、交通工具、信息通信設備以及其他設施和服務。
第五十六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無障礙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與周邊道路、建築物其他無障礙設施銜接,保證安全、可達和便利。
第五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對已有的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住宅、社區、學校、醫療機構、福利機構、公共服務場所等設施進行無障礙改造,對有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免費實施無障礙改造。
交通運輸和城市公共運輸服務行業應當實施無障礙建設與改造,城市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配置無障礙設備,機場、車站和碼頭等場所應當為視力、肢體殘疾人設定專用通道或者為其提供其他交通便利。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全面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將信息交流無障礙內容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制定無障礙信息交流標準,加強無障礙信息交流技術、產品、服務的開發套用和管理。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完善殘疾人駕駛機動車管理制度,為具備條件的殘疾人駕駛機動車創造條件。
城市公共停車場所應當在方便的位置按照規定的比例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並減免停車費用。
第六十一條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盲文和手語等無障礙服務。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作品應當加配字幕。
電視台應當每周至少一次免費開播手語新聞節目,並加配字幕。
電信、網際網路經營者應當創造條件,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服務。電信終端設備製造者應當提供與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相銜接的技術、產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教育機構對殘疾兒童少年學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教育未實行免費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普通學校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就讀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未對應當享受救助和補貼的殘疾人給予救助與補貼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給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發放特殊教育津貼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殘疾人及其陪護人員免費進入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無障礙設施管理不規範、維護不到位影響殘疾人安全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貪污、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殘疾人工作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殘疾人是一個數量眾多、特性突出、特別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根據第二次抽樣調查顯示,我省共有479.3萬殘疾人,占全省人口總數的6.4%。省委、省政府十分關心殘疾人,高度重視發展殘疾人事業,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動殘疾人事業不斷發展。1993年10月,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了《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1996年8月,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2009年11月,省委、省政府又下發了《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這些法規、規章和檔案的公布施行,為推進我省殘疾人事業發展,保障殘疾人參與社會活動,提高殘疾人生活水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經過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全社會維護殘疾人權益的意識明顯增強,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不斷最佳化,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總體上得到了較好保障。但是,殘疾人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尚不夠完善,殘疾人在基本生活、醫療、康復、就業、教育、社會參與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困難;社會扶殘助殘意識還有待於進一步加強;殘疾人無障礙設施規劃與建設滯後,給殘疾人工作和生活帶來不便等等。2008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殘疾人保障法》作了重大修訂,我省實施辦法的許多規定與修訂後的《殘疾人保障法》已不相一致,按照法制統一原則,有必要重新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同時,也有必要把我省近年來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總結提升,用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體現江蘇特色,為維護我省殘疾人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殘聯成立專門班子,集中力量在廣泛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數易其稿,起草了《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送審稿),並於2011年12月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過初步審查修改後,書面徵求了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農委、人口計生委、編辦、財政廳、教育廳、衛生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民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文化廳、工商局、地稅局、體育局、物價局、廣播電影電視局、新聞出版局、通信管理局、訌蘇保監局等部門和單位以及13個省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5月中旬,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殘聯先後在宿遷、無錫進行調研,召開了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並實地考察了殘疾人康復機構和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了解當地殘疾人康復、就業情況。此後,省政府法制辦多次組織省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對有關問題進行溝通、協商。在此基礎上,逐條反覆推敲、協商和修改,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殘疾預防和康復。
世界衛生組織指出,利用現有的技術可以使至少50%的殘疾得以控制或者使其延遲發生。目前,因社會公眾殘疾預防的意識不夠強和殘疾預防工作發展不平衡,導致一些可以預防、容易預防的致殘性疾病和殘疾仍然繼續威脅著公眾的身體健康。為此,《條例(草案)》規定了殘疾預防工作的具體內容,要求制定並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畫,宣傳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免費開展孕前優生檢查,提供婚前醫學檢查和孕前保健服務;建立出生實名登記、新生兒殘疾篩查、殘疾預防干預信息共享、殘疾新生兒報告和殘疾統計分析報告制度等(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同時,根據《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和省“十二五”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規定,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總體規劃,將殘疾人康復、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社會醫療保險範圍(第十六條);加強殘疾人康復服務網路建設,並對殘疾人康復機構的建設作出了具體要求(第十七條);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康復、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等項目納入社會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後仍有困難的貧困殘疾人給予救助(第十九條);對六周歲以下(含六周歲)的殘疾兒童實行免費康復,七到十四周歲的殘疾兒童逐步實行免費康復(第二十條)。
(二)關於殘疾人的教育。
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殘疾人和其他社會成員同等享有的一項公民基本權利。《條例(草案)》第三章結合我省特殊教育的實際情況,對我省殘疾人教育規劃、發展方針、教育方式、保證措施等作了規定。在教育規劃方面,規定把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第二十一條)。在發展方針上,明確殘疾兒童少年實行十五年免費教育(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殘疾兒童學前教育以康復為主,殘疾人成人教育以職業教育為主(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在教育方式上,實行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相結合。對重度肢體殘疾(腦癱)和孤獨症兒童少年,採取學校教育、社區教育、送教上門等方法實施義務教育(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第二十六條)。在保證措施方面,要求加大特殊教育學校經費投入,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不低於普通學校學生的六倍(第二十四條);健全殘疾人教育補貼機制,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資助和補貼(第二十七條)。
(三)關於殘疾人的勞動就業。
幫助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勞動就業,使殘疾人從依靠國家、社會和親屬救濟、供養,變成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對殘疾人融入社會、實現其勞動權利、解除殘疾人親屬的後顧之憂、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草案)》進一步細化了《殘疾人保障法》和《殘疾人就業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城鄉各類組織履行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責任與義務;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招錄工作人員時應當單列一定數量適合殘疾人的崗位,招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第三十二條第一、二款)。對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扶持,除了稅收優惠政策外,還要求建立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產品專產專營制度;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和服務(第三十五條)。為提高殘疾人的就業能力,《條例(草案)》規定為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需求的殘疾人免費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就業指導和創業輔導(第三十六條)。
(四)關於殘疾人的社會保障。
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權益,是政府和社會的基本責任。將殘疾人納入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殘疾人社會保障覆蓋面,提高殘疾人社會保障待遇,是近年來殘疾人工作的重點。為此,《條例(草案)》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險範圍,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給予參保補貼(第四十五條);建立殘疾人生活救助制度,並對殘疾人生活、醫療、教育、住房等方面的救助作了具體規定(第四十六條)。同時,要求公共服務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殘疾人享受社會公共服務提供便利,減免相關服務性收費(第四十七條)。為了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發展的保障和支持力度,《條例(草案)》規定,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並逐年加大支持力度。各級體育部門每年在體育彩票的本級留成公益金群體經費中,安排一定經費用於支持殘疾人體育事業(第四十八條)。
(五)關於無障礙環境。
無障礙環境是殘疾人走出家門、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為使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又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滿足殘疾人需要,《條例(草案)》就無障礙環境的規劃、無障礙設施的建設規範和標準進行了規定(第五十一條),並要求對住宅、社區、學校、醫療機構、福利機構、公共服務場所,以及交通運輸和公共運輸服務行業進行無障礙建設和改造(第五十二條)。針對近年來信息化發展新情況,為實現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條例(草案)》規定全面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制定無障礙信息交流標準,加強無障礙信息交流技術、產品、服務的開發套用和管理(第五十四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草案的基礎較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十三個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並會同省人大內司委、省殘聯到鹽城、蘇州進行了調研,還在南京專門召開了殘疾人代表座談會。草案修改稿初步形成後,徵求了省有關部門的意見。11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助殘服務
有的地方、有的殘疾人代表提出,殘疾人事業有其特殊性,不僅需要捐助、資助等物質支持,還需要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幫助、服務等人力支持。據此,將草案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並新增一款“鼓勵志願服務組織為殘疾人提供志願服務”。此外,在草案第九條中相應增加“鼓勵社會組織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的內容。
二、關於殘疾預防
有的委員提出,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對於保護人民健康、保護人力資源、提高國民素質、推動社會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建議增加相應條款,明確政府在殘疾預防工作中的職責。有的殘疾人代表提出,及早發現、及早治療,就可以有效地預防和減少殘疾的發生,或者降低殘疾的程度。醫療機構在這方面可以發揮更重要的作用,建議作出相應規定。因此,建議對草案作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預防服務體系,有計畫地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宣傳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增強公眾殘疾預防意識。”二是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相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的程度。”三是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對有可能導致殘疾的高危新生兒和傷病人員應當進行早期醫療干預和康復服務,預防和控制因病因傷致殘。”
三、關於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
內司委提出,草案第二十四條對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應當不低於普通學校六倍的規定偏低,與加強特殊教育的實際需要不相適應,建議適當提高。不少委員也認為政府應當逐步加大特殊教育經費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應當結合江蘇實際逐步提高。調研中,我們了解到江蘇已經基本實現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高於普通學校的六倍,部分發達地區已經達到甚至超過八倍。經商財政部門,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大特殊教育學校經費投入,確保特殊教育學校正常運轉。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應當按照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的六至八倍安排,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
四、關於彩票公益金用於殘疾人事業的比例
內司委和有些委員提出,草案第四十八條未明確規定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支持殘疾人事業的具體比例,操作性不強,難以保證資金落實到位。建議參照安徽、甘肅、四川等外省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和需要,規定具體比例。還有的委員和有的地方提出,1993年通過的《江蘇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就已經規定“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應當支持殘疾人康復工作,每年提取20%的福利基金用於殘疾人的康復。”建議本條例保留原有條例的具體比例。省殘聯提出,《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蘇發〔2009〕11號)和《江蘇省“十二五”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蘇政發〔2011〕174號)均明確了福利彩票公益金用於殘疾人事業的比例:“確保福利彩票本級留成公益金中不少於20%用於殘疾人康復、救助等福利項目。”同時要求各級體育部門每年在體育彩票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民眾體育經費中安排一定經費用於支持殘疾人體育事業,本條例也應當明確規定福利、體育彩票用於殘疾人事業的具體比例。對此,財政、體育部門建議對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本級留成公益金經費不要明確用於殘疾人事業的比例。經研究認為,福利彩票公益金用於殘疾人事業的比例是原有條例規定的,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檔案多次明確了這一原則。目前福利彩票公益金用於殘疾人事業的數額相對於全省479.3萬的殘疾人群體來說還是比較低的,應當予以保障。考慮到內司委、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和地方的大多數意見,建議按照省委省政府檔案的規定予以表述,明確福利彩票中用於殘疾人事業的比例,將草案第四十八條中相關內容修改為“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經費用於殘疾人事業。”
五、關於無障礙環境建設
有的委員提出,無障礙環境是殘疾人參與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應當推進無障礙環境的建設,要做到物質環境無障礙,信息交流無障礙。還有的委員提出,目前無障礙設施被非法占用和損毀的情況比較普遍,嚴重損害了殘疾人權益,還有些無障礙設施建成後缺乏有效的管理與維護,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建議增加相應的規定。據此,建議對草案作三方面修改:一是新增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並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新增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三是新增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條第四款,要求“電信、網際網路經營者應當創造條件,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服務。電信終端設備製造者應當提供與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相銜接的技術、產品。”
此外,還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修訂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13日,省十一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1993年制定的《江蘇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頒布實施以來,有力地保障了殘疾人各項權益,推動了我省殘疾人事業的快速發展。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殘疾人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殘疾人保障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我省實施辦法的許多規定與上位法以及我省殘疾人保障工作的現實需求和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際已不相適應,殘疾人康復、醫療、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等領域的新變化和新要求,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的建設與完善等,需要地方性法規的詳細規範。因此,社會各界對制定新的殘疾人保障法規的呼聲日益強烈。2011年,在省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上,張鴻生等代表提出了關於制定《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的議案。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殘疾人保障法》,更全面深入地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很有必要。
省法制辦、省殘聯在廣泛收集資料和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條例(草案)》。我委提前介入,與省殘聯多次就相關事宜進行會商,對立法指導思想、篇章結構、主要內容等方面提出建議。6月,我委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發各市人大徵求意見,並結合殘疾人保障法執法檢查赴基層開展調研,先後聽取了淮安、泰州、常州市和金湖縣、靖江市等地政府及教育、民政、財政、衛生、殘聯等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意見。在及時整理匯總各地意見的基礎上,我委組織人員研究論證,向起草部門提出了《條例(草案)》的修改建議文本。7月,我委赴安徽、甘肅等近年新制定法規的兄弟省進行考察學習,參考和借鑑外省立法經驗,進一步研究論證立法過程中意見相對集中的問題。總體上看,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與上位法不牴觸,結構合理,內容全面,有一定的江蘇特色。但是,《條例(草案)》的一些具體規定還有待商榷,需要作進一步修改,使條例更加符合我省實際,更具操作性,更多地惠及殘疾人群體。部分條文表述和用語不夠規範,也需適當進行修改。
對《條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見和建議如下:
一、關於殘疾人工作機構設定。《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對推動和加強殘疾人工作很有必要,但未進一步對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作出明確規定。我省在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法規時,分別對日常辦事機構的設定作了明確規定,實踐證明有利於推動法規的實施和工作的開展。建議參照慣例做法,明確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
二、關於經費保障。一是經費保障機制和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問題。為完善和落實殘疾人社會保障政策,推動殘疾人事業的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建議《條例(草案)》參照我省“十二五”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中的相關規定,明確建立穩定增長的殘疾人事業發展經費保障機制。為發揮彩票公益金在助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近年來,中央彩票公益金不斷加大助殘力度,不少兄弟省市的法規也具體規定了彩票公益金助殘的比例和用途。《條例(草案)》對從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何比例提取經費支持殘疾人事業未加以明確規定,操作性不強,難以保證資金落實到位。建議參照安徽、甘肅、四川等省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和需要,對提取比例作出具體規定。二是特殊教育學校經費投入問題。從基層調研情況來看,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六倍於普通學校的投入比例顯得偏低,與加強特殊教育的實際需要不相適應。從執法檢查和立法調研了解的情況看,蘇北淮安等地基本實現了六倍的比例,蘇中、蘇南有些地方的投入比例已經達到八倍或者更高,因此,建議適當提高經費投入比例。另外,建議根據不同教育階段教學設施、內容和方式等對經費的不同需求,建立彈性的經費撥付機制,並對特殊教育中職業教育的經費投入給予適當傾斜。
三、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條例(草案)》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和監督管理的規定,對徵收主體的規定不明確,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誰徵收沒有加以規定,且對違反徵收監督規定的情況未設定處罰,缺乏監督力度。建議明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主體,並增加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處罰措施,以保證徵收的力度和效果。
四、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的法律責任部分規定得較為籠統。對不同情形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均指向對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的處分,過於單一,應當根據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結果等,有區別地設定經濟、行政、刑事等不同種類、不同層次的處罰,以增強處罰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此外,對某些具體違法行為的概括和表述不夠清晰準確,難以界定;一些需要設定處罰的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如不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侵犯殘疾人勞動權益等,沒有納入處罰範疇;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缺少救濟渠道和救濟方式的規定。建議作出相應的補充和調整。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檔案解讀

我省有479.3萬殘疾人,占全省人口總數的6.4%,涉及1400多萬家庭人口。殘疾人只有參與社會生活,才能使各項權利得以實現,才能真正融入社會,因此,殘疾人權益保障的落腳點就是保障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平等參與,二是充分參與。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2年11月29日通過了《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明確強調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在康復、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此外,針對目前在殘疾人權益方面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條例從多方面完善、增加了相關條款。
【殘疾預防】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對於保護人民健康、保護人力資源、提高國民素質、推動社會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條例規定了政府的相應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預防服務體系,有計畫地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宣傳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增強公眾殘疾預防意識;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相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的程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制定殘疾預防行動計畫,並組織實施。條例還規定,醫療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和孕前、孕產期保健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開展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對有可能導致殘疾的高危新生兒和傷病人員應當進行早期醫療干預和康復服務,減少因病因傷致殘。
【康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社會保障總體規劃,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康復機構納入康復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將殘疾人康復、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結合省情,條例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的康復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外,按照規定給予全額補助,並逐步推廣至七周歲以上十四周歲以下的殘疾兒童。
【教育】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針對殘疾兒童少年的教育費用,條例規定應當實行學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費教育。針對特殊教育學校的經費保障,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大經費投入確保正常運轉,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應當按照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的六至八倍安排,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針對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的難題,條例明確規定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生活、康復提供便利和幫助,對拒絕接受的,條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就業】為保障更多地殘疾人順利就業,條例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從事適當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開發或者購買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幫助農村殘疾勞動力向城鎮和第二產業、第三產業轉移就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健全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安排殘疾人就業相關規定,確保殘疾人享有勞動就業的權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制定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扶持政策,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落實國家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落實好國家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條例明確要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城鄉各類組織應當履行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此外,條例特別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招錄工作人員時應當單列一定數量適合殘疾人的崗位,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和程式招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文化生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文化體育活動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健康有益的殘疾人文化、體育、藝術和娛樂活動,將殘疾人文化體育建設納入社會公共文化體育建設規劃,實現同步發展。同時,條例具體規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活動中心和體育活動中心等旅遊景區、公共活動場所。鼓勵非政府投資主辦的上述場所為殘疾人進入減免費用。在此基礎上,條例進一步規定盲人、重度殘疾人等需要陪護的,陪護人員可以免費進入上述場所。
【社會保障】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和水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殘疾人給予救助、補貼和優惠。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惠及殘疾人的公共服務性收費減免政策。條例特別規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捷運、輕軌、渡船等公共運輸工具;殘疾人攜帶必備的輔助器具以及盲人攜帶有識別標識的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應當給予便利,並不得收費;盲人可以攜帶有識別標識的導盲犬乘坐出租汽車。
【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無障礙環境是殘疾人參與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應當推進無障礙環境的建設,做到物質環境無障礙,信息交流無障礙,從而確保殘疾人能夠充分、有效地融入社會生活。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無障礙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與周邊道路、建築物其他無障礙設施銜接,保證安全、可達和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盲文和手語等無障礙服務。交通運輸和城市公共運輸服務行業應當實施無障礙建設與改造,城市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配置無障礙設備,機場、車站和碼頭等場所應當為視力、肢體殘疾人設定專用通道或者為其提供其他交通便利。城市公共停車場所應當在方便的位置按照規定的比例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並減免停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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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並將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將同時廢止。
《條例》於2012年列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的立法計畫,期間經過多次調研論證,廣泛徵求多方意見,涵蓋殘疾人預防和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是為落實200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而出台的一部地方性法規。
《條例》全文共九章六十七條,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履行扶持殘疾人事業的義務,明確了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和相關機構保障殘疾人權益的職責,明確了建立穩定增長的殘疾人事業經費保障機制、殘疾人證的辦理和為殘疾人提供預防和康復服務、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建設、侵犯殘疾人權益應擔負的法律責任等。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提出的“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切實維護殘疾人權益”在《條例》中也有體現。
《條例》是在全國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重要時期出台的,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也是對第21個“國際殘疾人日”的一份最好賀禮。《條例》從法律層面對殘疾人工作進行了制度性規範,是今後發展江蘇省殘疾人事業的法規依據,是依法維護江蘇省479.3萬殘疾人合法權益法律保證,必將對又好又快推進“兩個率先”和“推動科學發展、建設美好江蘇”,實現殘疾人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嚴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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