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江蘇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78號
【發布日期】1996-08-05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78號)
《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已經199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鄭斯林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江蘇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具有本省城鎮常住戶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勞動能力、自願要求就業的無業殘疾人,是本辦法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已在各類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不屬於本辦法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國家提倡、支持和鼓勵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並實行稅收減免政策。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三條縣及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業務。
民政、勞動、人事、財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推動各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城鎮從業人員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含已安置就業的殘疾人及就業後致殘的職工)。
第五條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可以從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待業殘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自行向社會招收(聘)。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各單位的錄用殘疾人計畫和勞動市場需求,組織待業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術培訓,新介紹就業的殘疾人必須能夠上崗工作或者經過培訓後能夠上崗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按規定辦理錄用手續並依法訂立勞動契約。
第七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殘疾人職工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應當加強對殘疾職工的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水平。
第八條市、縣(市、區)殘疾人評定委員會負責當地的殘疾人殘疾評定和《殘疾人證》的發證工作。
評定殘疾人標準按國務院批准的《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五類殘疾標準》執行。
經殘疾人評定委員會確認並發證的殘疾人,計入所在單位殘疾人就業總數。
第九條各單位投資興辦的福利企業或者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安置的殘疾人,可以計入該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總數。
持有傷殘軍人證書的傷殘軍人可以計入所在單位殘疾人就業總數。
根據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勞險字〔1992〕6號))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被評定的傷殘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人標準的,應當計入比例。
安排1名一級盲人或者重度肢體殘疾人就業,可以按2名殘疾人計算就業人數。
殘疾人職工不得在一個或者數個單位空掛名,不得重複計入殘疾人就業總數。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寄送由全省統一印製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第十一條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年度必須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並納保障金的管理辦法由省物價、財政和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省財政、物價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企業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乾結餘或者收支結餘中列支。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虧損企業,確有困難需緩交或者減免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單位差額人數和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標準,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書》。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在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書》20日內,應當按規定足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逾期不交或者不足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除限期補交外,對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按照財政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管理和使用,主要用於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等支出,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存款利息按年度計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本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殘聯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屬地原則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成績顯著的單位,由當地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近日下發各地。省殘聯理事長高曉平就十年後我省重修《辦法》的新變化作了解讀。
農村殘疾人也享受按比例就業。“新《辦法》首先是擴大了按比例就業的對象。”原《辦法》規定城鎮殘疾人享受按比例就業政策,現在擴大到“凡具有本省常住戶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勞動能力、自願要求就業的無業殘疾人”。從此,廣大農村殘疾人的就業權利被提上了日程。“目前農村殘疾人數量遠比城鎮多,就業是幫助他們脫貧致富的關鍵渠道。”
所有單位都有責任和義務安排殘疾人就業。原《辦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上年末從業人員總數的1.5%安排殘疾人就業。”新《辦法》則在此基礎上擴大到了“其他城鄉各類經濟組織”,即所有單位。“事實上,這類模範單位往往是一些外資或合資企業,他們認為這是保障人權的基本措施,是和國際接軌。我們自己的企事業單位更應該增強責任意識,其實很多殘疾人工作起來不比正常人差。”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律由稅務部門代征。無法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按規定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新《辦法》要求,保障金一律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原來是殘聯自己上門收,效率極低。由稅務部門代征,徵收比例至少可提高兩到三倍。當然,徵收保障金不是最終目的,我們的出發點是讓所有單位都來幫助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主要用於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
拒不執行《辦法》規定的,由法院強制執行。原《辦法》對既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行為,沒有明確處罰。而新《辦法》嚴格要求,對這些單位由各級殘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將大大保障殘疾人的就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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