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江蘇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

江蘇省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

江蘇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一般指本詞條

江蘇省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隸屬江蘇省殘疾人聯合會,是針對殘疾人就業提供管理服務的專門機構,綜合管理指導全省殘疾人就業、培訓、盲人按摩工作,具體組織實施部省屬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
  • 外文名:無
  • 行業:事業單位
  • 性質:國有
機構簡介
江蘇省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
江蘇省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隸屬江蘇省殘疾人聯合會,組建於1995年,機構位於江蘇省南京市漢中門大街179號,中心分設辦公室就業安置科職業培訓科按摩管理科基金財務科
機構職能
貫徹國家和省關於殘疾人就業的法律法規,制定全省殘疾人就業服務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掌握全省殘疾人就業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健全殘疾人就業信息網路建設,為制定殘疾人就業政策提供決策依據;示範並指導市縣開展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規範化建設,組織全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培訓;示範並指導市縣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能力評估、職業康復訓練、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技能鑑定等服務,扶持殘疾人個體就業、居家就業及從事農村種養業生產;制定並實施殘疾人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計畫,定期組織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開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指導全省開展殘疾人就業培訓購買社會服務工作。
相關政策
一、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可享受的政策
1、就業保障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推動各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城鄉各類經濟組織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上年末從業人員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
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年度必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按規定安排了殘疾人就業,相應可以少繳或免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江蘇省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公布對小微企業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蘇財綜〔2015〕2號)進一步明確:“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屬於2015年1月1日後新註冊登記的,自其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於2015年1月1日前註冊登記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內,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按比例補貼和超比例獎勵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城鄉各類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
位”,社會福利企業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給予適當補貼和獎勵。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補貼(以下簡稱“按比例補貼”),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超比例部分實際安排就業的人數超過1人(含1人)的,可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以下簡稱“超比例獎勵”)。按比例補貼標準: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於上年度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給予按比例補貼,累計補貼不超過3年。超比例獎勵標準:每超比例安置1名殘疾人,按照每年不低於上年度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給予超比例獎勵(不重複享受按比例補貼),累計獎勵不超過3年。(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殘聯關於印發江蘇省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補貼和超比例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殘發〔201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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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保險補貼
對公益性崗位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照其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對單位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個人負擔;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的,按照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不低於1/2、不高於2/3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就業困難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53號))
4、其他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
二、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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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稅優惠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2、其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第488號令))
三、殘疾人自主創業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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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創業補貼:殘疾人初次自主創業,生產或服務運營正常,能正常申報納稅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助。(《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53號))
2、社會保險補貼: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的,按照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不低於1/2、不高於2/3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53號))
四、職業培訓
組織就業年齡段內殘疾人免費參加職業技術培訓。培訓經費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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