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1)追求微觀上的盈利性。作為商品生產者,他們要追求盈利,而且他們的盈利是根據自身所能感受到的微觀效益和微觀成本計算出來的。
(2)企業主要依靠自身積累和社會籌集來為投資提供資金,而自身積累不可能很大,社會籌集也受到種種限制,所以其無力承擔規模較大的投資項目。
(3)由於追求盈利的目的,決定了它只能從事周轉快、見效快的短期投資項目。
(4)企業投資於一行一業,所以不可能顧及非經濟的社會效益。
促進政策
鑒於民族地區在促進非政府投資與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過程中所遇到的種種制約因素,可以認為這些地區在吸引民間資本方面的內在動力不如其他地區,必須依靠各級政府推行一種強制性的制度變革才能實現最終目標,其中應採取的財政政策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明確政府在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的職能定位
政府首要的任務就是對其在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的職能進行準確的定位,避免因職能越位或缺位引起於預過度或管理失控。
第一,按照“大市場、小政府”格局重新調整政府與企業的關係。對於國有企業,要通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徹底實現政企分開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要明確由“國資委”全權負責國有資產的運營與重組,而政府只需依法行使其社會管理者職能;對於非公有制企業,政府的職能更是僅限於後者。也就是說,對於所有企業而言,政府的職能是相同的,主要集中在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促進社會公平和巨觀經濟調控等方面。只有真正實現政府從企業領域退出,代之以市場機制發揮主導作用,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政府對公有制經濟的過度保護和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排擠或縱容,實現不同企業間的公平競爭。
第二,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制度,放寬行業準人限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制度,逐步實行項目核准制度和備案制度;取消不合理的市場準人條件,將長期處於保護、壟斷地位並已形成既得利益的金融、證券、電信等領域逐步向國內外資本開放,尤其要鼓勵非公有制經濟採用各種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益項目的建設與經營;鼓勵私人資本參與民族地區國有企業的併購,特別是參與大中型國有企業的重組,對於非公有制經濟與國企之間的參股、收購、租賃經營等行為,只要不是國家法律禁人的領域,政府不應出面干預,而應完全交由市場機制調節;放寬甚至取消在部分產業對外資參股比例的限制,特別是在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發方面,除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極少數戰略資源有嚴格限制外,其餘一律可以對國內外資本開放,允許進行風險勘探和開發經營,包括進行礦產資源的後續深加工;對於直接影響投資成本的物流業及供水、電力等行業,同樣應通過市場開放加快民營化進程,從而打破地方壟斷,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二、稅收優惠政策
收優惠是世界各國政府常用的鼓勵民間資本到欠發達地區投資的財政政策工具。我國政府為促進民族地區非政府投資的迅速擴張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樣需要在這些地區營造出一個寬鬆、公平的稅收環境。具體措施有:
第一,減免稅方面。除國家禁止類產業外,凡在民族地區投資新建或擴建的項目,不論內資、外資,只要是投資商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機器設備,就應該適當加大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減免力度,同時加大投資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力度;對這些地區企業所生產的出口產品,一律免徵出口稅;處於邊境開放區、風景旅遊區、農業區和牧業區及生態保護區的企業也應享受免除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以及減免所得稅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內蒙古制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吸引非政府投資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其主要內容包括:對以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主營業務收人超過企業總收入的70%的內資、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率15%;在內蒙古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事業,且所得收入占企事業總收人的70%以上,內資企業自經營日起,企業所得稅免二減三;外資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免二減三。
第二,其他稅收優惠方面。國家應著手研究完善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稅收制度,主要有:推進地方所得稅制度改革,消除對個體和私營企業重複徵收所得稅現象;規範增值稅制度中對一般納稅人的判定標準,並適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從而對尚處於創業階段的中小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支持;對國家鼓勵類產業的非公有制企業項目要實行與國有企業相同的稅收抵扣、成本攤提、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鼓勵外資企業用在境內獲得的利潤到民族地區再投資,其所占資金超過25%的項目,應享受外資企業待遇;鼓勵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其併購或參與國有企業改制活動,應享受與國有企業改革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稅收征管方面。要進一步明確中央與地方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劃分,防止地方政府超越稅收管理許可權隨意減免稅,擾亂市場秩序;同時加強稅收征管,打擊偷逃稅行為,維護稅收征管秩序;規範政府性收費行為,進一步清理亂收費和變相收費,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從制度上杜絕“三亂”現象。
三、繼續完善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最佳化投資環境
第一,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指導。各民族地區政府應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的短、;中、長期規劃與目標,增加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的透明度,真正發揮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性作用。注重各項政策的連續性和相互配套,避免因政策波動或相互之間的矛盾而導致非公有制經濟無所適從,更不能因國家巨觀調控的需要出台專門針對民營企業的歧視政策。
第二,完善投資信息發布體系,建立投資信息發布制度。政府定期編制和發布產業投資導向目錄,發布投資信息和引資政策,還要建立非公有制經濟投資項目庫,實行網路化動態管理,並對重點項目做好跟蹤服務和配套工作。公開政府予以資助和補貼的項目種類、數量、申請方式、申請條件和評審程式,對獲得資助的項目實行跟蹤評價制和項目審計制。
第三,加強地區軟環境建設。地區軟環境主要由區域行政管理體制、執法能力等方面構成,目前已成為各地區決定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好壞的重要因素之一。這就要求民族地區要對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行政管理體系進行改革,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加快政府機構調整,並加強各級政府及各政府機構之間的協調與配合,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並建立行政公示制、主辦部門負責制及官員問責制,改革政府官員的政績考核制度,建立規範的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機制,加強考核的客觀性、獨立性與科學性。
第四,取消其他社會制度中對民營企業從業人員的差別待遇。主要表現在社會保障制度和基礎教育制度兩方面。
其一,民族地區政府要做好推動社會保障制度的擴面工作,重視在民營企業中加大推行各種社會保險的力度,儘可能將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全部納人到社會保障體系之中;
其二,民族地區政府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現行的基礎教育制度進行改革,尤其要對外來人員的子女就學問題做出政策性規定,以消除非公有制經濟從業者的後顧之憂。
第五,建立政府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機構。在這方面,美國政府的經驗值得借鑑。在美國,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政府機構為小企業署(SBA),其人員組成2/3為律師,1/3為經濟學家。並在各州有分支機構。小企業署的職能有:幫助中小企業辦理註冊手續;幫助尋找項目及經營方式;幫助寫經營計畫和貸款融資;遇到自然災害時提供特殊的救災貸款;成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與中小企業共同進行風險投資,收益共享。小企業署還請專家幫助中小企業主進行管理培訓。政府每年將專門給中小企業的貸款下撥各社區的小銀行,政府為貸款的75%進行擔保。當中小企業貸款無抵押物時,可憑政府發放的許可證辦理。後者是企業在註冊後,如果兩年內有經營活動,有收益,就可獲得。
四、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
第一,政府直接投資建立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政府這樣做,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的要求,同時也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創造了公共環境與條件。民族地區政府應充分利用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和資源優勢,科學規劃與建設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吸引各地民間資本及外商來投資創業。這些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有明確的區位特徵和功能定位,才能促進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的形成,從而對區域經濟發展發揮較強的集聚效應和擴散效應。此外,這種集中開發也可以避免重複建設,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中央政府應在落後地區實行投資補貼。這是各國促進在落後地區增加投資常用的政策。例如,英國政府對於在特別發展區、發展區和中間區投資的資本設備分別按44%、40%和20%的比例給予補貼;荷蘭、丹麥規定在發展區投資的公司,可獲得相當於資本開支25%的津貼。由於投資補貼可能會導致資本密集型工業的發展,與各國政府創造就業機會的目標背離,有些國家還同時增加創造就業獎,或者實行勞動成本補貼。例如法國對在受援區投資的企業,按投資25%補貼,並對企業創造一個就業機會補貼25000法郎,受援程度最低的則相應獲得12%和1200法郎的補貼或獎勵。我國中央政府應借鑑這些經驗,一方面要全面清理和修訂現有不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財政支持政策,已實行的財政貼息、財政補助等政策,除特殊規定外,應同樣適用於非公有制企業;另一方面要針對欠發達地區制定完整而明確的投資補貼政策,發揮財政資金的“四兩撥千斤”作用,從而加快這些地區非公有制企業的建立與發展。
第三,完善政府採購制度,積極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一些國家為使非公有制企業在政府採購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在有關採購制度中明確規定中小企業所占的份額。例如美國就有強制性規定,政府採購中占總額23%的項目必須給中小企業,並且在政府撥款的社區建設項目也必須交給小企業。此外,在中小企業新產品研發方面,美國政府還提供專門經費,一般每個企業可申請到100萬美元左右;在企業技改等方面也可得到政府資金幫助。
五、創建政策性金融體系,解決非公有制經濟融資難問題
各國非公有制經濟及中小企業發展的經驗表明,要想在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體制中真正解決這些企業融資難問題,必須在政府財政支持下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性金融體系。
第一,設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儘管我國已經設立了一些專門針對西部地區或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專項資金,但設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至今還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因而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建議國家或地方政府通過財政出資,並吸引社會其他經濟組織資金,共同設立全國性或地方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這類專項資金不僅在滿足中小企業小額資金需要方面具有突出的靈活性和及時性,而且還可以通過資金運營、完善資金管理制度等逐步擴大資金規模。
第二,建立政策性信貸激勵機制。地方政府通過財政撥款設立一定的貸款獎勵基金,對於凡是向中小企業增加貸款的金融機構,均可按貸款增長額進行獎勵;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創建中小企業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檔案,開展信用評級,提高信用度;設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並擴大貸款擔保規模,同時支持區縣建立貸款擔保機構;建立再擔保機制,對區縣財政貸款實行再擔保機制,支持區縣擴大擔保規模,化解風險;引導社會資金開辦擔保機構,對新開辦的擔保機構可採取在3—5年內免營業稅以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等優惠政策;財政也可以通過參股投資方式直接參與社會擔保公司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