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管理,更好地統籌全市信息化建設和規劃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登記遵循項目建設主體自願申報原則。
第三條 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在本市轄區範圍內實施的除需要核准外的信息化項目。包括:
(一)以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傳輸、業務處理及其套用的信息網路系統;
(二)以計算機技術和資料庫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採集、儲存、處理的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系統;
(三)辦公自動化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套用集成系統等項目的新建、升級、改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登記機關。
第五條 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登記實行市、縣(區)分級管理。
(一)市級主管部門登記範圍:總投資300萬元(含)以上項目,以及釩鈦產業園區、花城新區、中央和省在攀企業、市屬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化項目。
(二)縣(區)級主管部門登記範圍:本轄區範圍內所屬企事業單位總投資300萬元以下的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
第六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建設前3個月內,按照登記範圍要求向相應部門申請登記。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應填寫《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登記申請表》(見附屬檔案),加蓋單位印章,同時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複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複印件應加蓋單位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第七條 登記機關應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登記申請表》和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進行核查,將原件與複印件核對確認一致後,原件應當即退回建設單位。
第八條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項目,登記機關應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對《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登記申請表》填寫不規範、要件不齊全的項目,登記機關應當場或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建設單位進行補充或更正。
第九條 登記檔案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為2年。建設單位在登記檔案有效期滿30日前,可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延期,登記機關可準予延期一次,期限為半年,在《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登記申請表》中填寫“準予延期半年”,加蓋項目登記機關印章。
第十條 建設單位採用虛假證明檔案辦理信息化項目登記手續的,登記無效。
第十一條 已取得登記檔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記檔案自動失效,建設單位應重新登記: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化的;
(二)項目法人發生變化的;
(三)項目投資規模超過或低於原登記投資規模30%的;
(四)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項目在登記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也未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延期的。
第十二條 對上報登記的、具有良好社會經濟效益的項目,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優先安排申請國家、省、市、縣(區)級項目資金扶持,並在以後的擴建、改建、運行等事項中優先給予政策支持。建設單位未辦理信息化項目登記的,所建設的信息化項目不享受國家、省、市、縣(區)的政策支持和資金扶持。
第十三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信息化工程及軍事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二條 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登記遵循項目建設主體自願申報原則。
第三條 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在本市轄區範圍內實施的除需要核准外的信息化項目。包括:
(一)以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傳輸、業務處理及其套用的信息網路系統;
(二)以計算機技術和資料庫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採集、儲存、處理的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系統;
(三)辦公自動化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套用集成系統等項目的新建、升級、改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登記機關。
第五條 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登記實行市、縣(區)分級管理。
(一)市級主管部門登記範圍:總投資300萬元(含)以上項目,以及釩鈦產業園區、花城新區、中央和省在攀企業、市屬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化項目。
(二)縣(區)級主管部門登記範圍:本轄區範圍內所屬企事業單位總投資300萬元以下的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
第六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建設前3個月內,按照登記範圍要求向相應部門申請登記。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應填寫《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登記申請表》(見附屬檔案),加蓋單位印章,同時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複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複印件應加蓋單位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第七條 登記機關應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登記申請表》和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進行核查,將原件與複印件核對確認一致後,原件應當即退回建設單位。
第八條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項目,登記機關應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對《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登記申請表》填寫不規範、要件不齊全的項目,登記機關應當場或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建設單位進行補充或更正。
第九條 登記檔案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為2年。建設單位在登記檔案有效期滿30日前,可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延期,登記機關可準予延期一次,期限為半年,在《攀枝花市非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登記申請表》中填寫“準予延期半年”,加蓋項目登記機關印章。
第十條 建設單位採用虛假證明檔案辦理信息化項目登記手續的,登記無效。
第十一條 已取得登記檔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記檔案自動失效,建設單位應重新登記: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化的;
(二)項目法人發生變化的;
(三)項目投資規模超過或低於原登記投資規模30%的;
(四)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項目在登記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也未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延期的。
第十二條 對上報登記的、具有良好社會經濟效益的項目,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優先安排申請國家、省、市、縣(區)級項目資金扶持,並在以後的擴建、改建、運行等事項中優先給予政策支持。建設單位未辦理信息化項目登記的,所建設的信息化項目不享受國家、省、市、縣(區)的政策支持和資金扶持。
第十三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信息化工程及軍事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