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信息化項目)的管理和監督,規範信息化項目的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式,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信息資源,避免重複建設,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四川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14年5月1日
  • 廢止日期:2019年5月1日
攀枝花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信息化項目)的管理和監督,規範信息化項目的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式,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信息資源,避免重複建設,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四川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實施(包括建設和採購)的信息化項目,包括以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傳輸、業務處理及套用的信息網路系統;以計算機技術和資料庫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採集、儲存及處理的信息資源開發系統,以及信息套用系統(包括辦公自動化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套用集成系統等)項目的新建、續建或升級,包括基礎性、跨部門的套用性項目以及單一部門的套用性項目,但不包括零星的軟體、硬體添置。
第三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必須遵循“需求導向、套用推進,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厲行節約、務求實效”的方針,堅持“安全、適用、集中、共享、節約”的建設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負責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工作。負責信息化項目的申報受理工作,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電子政務辦公室確定年度擬建設項目計畫;監督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對項目的工程質量、項目進度進行檢查和評估;牽頭組織信息化項目驗收;對已建成信息化項目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管理信息化專家庫。
第五條 市發改委負責信息化項目立項審批工作。負責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納入年度實施計畫的項目可研報告,並下達投資計畫。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信息化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負責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審核政府採購計畫;根據採購契約、項目實施進度以及驗收報告撥付資金;審批年度決算;監督檢查項目的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對項目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評估。
第七條 市電子政務辦公室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前置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
第八條 市紀檢監察部門和市審計局負責對信息化項目建設以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九條 信息化項目實行業主負責制,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業主單位。項目業主單位負責承擔以下工作:
(一)項目申報;
(二)辦理政府採購或招投標有關手續;
(三)項目建設;
(四)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五)落實建成後的信息化項目運行維護費用,並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屬於代建制管理範圍的信息化項目應實行代建管理。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信息化項目申報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方針政策,符合我市信息化專項規劃以及信息化建設發展需求;
(二)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計畫和項目資金估算;
(三)經過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具備較好的組織實施條件。
第十一條 信息化項目業主單位申報項目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建設技術方案;
(二)項目資金估算以及資金籌措方案;
(三)項目申請改建、擴建、報廢時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系統測評,並提交測評報告;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申報審批程式
第十二條 信息化項目業主單位擬建設的信息化項目符合申報條件的,向市經信委申報。
第十三條 市經信委對已申報的信息化項目進行匯總後,在信息化專家庫中選取專家組成專家組,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電子政務辦公室對項目業主單位申報的項目技術方案進行集中評審,確定項目最優建設方案,確定年度擬建設的項目計畫。列入年度擬建設計畫的重大項目報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確定,一般項目由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其中,政務信息化項目由市經信委提交市電子政務辦公室預先進行審核,市電子政務辦公室在集中評審前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 信息化項目評審的主要標準如下:
(一)是否符合攀枝花市信息化規劃布局要求;
(二)是否符合基礎設施資源整合要求;
(三)是否有利於信息資源共享和開發利用;
(四)採用的技術是否具有先進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安全保障體系是否完備、可靠;
(六)投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根據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對項目的審定意見,項目業主單位按照基本建設和政府採購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屬國家、省統籌安排建設並撥付建設資金的項目,應報市經信委備案。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信息化項目的招投標和政府採購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等相關法律法規。同等條件下,項目採購、招標遵從優先採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服務的原則。招標的技術方案須經市經信委審核,商務部分須經市發改委審核。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單位簽訂項目建設契約後,應於7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副本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調整預算的,須按照市委財經領導小組關於預算調整的相關規定辦理。預算調整後,項目業主單位應向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書面通報。
第二十條 信息化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能滿足信息系統安全運行需要。涉密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符合保密管理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網路、套用系統,必須依法履行保密審批或備案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情況,項目業主單位應向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報告,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暫停項目建設。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級黨政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信息化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建設。中央及省屬在攀部門和單位、釩鈦產業園區、花城新區的信息化項目按本辦法進行管理,建設資金由其自籌解決。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按照財政資金撥付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結合信息化項目契約以及項目實施進度撥付資金。項目驗收並通過質保期後,工程餘款在完成基本建設管理相關程式後撥付。
第二十四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要求使用信息化項目資金,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二十五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於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向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報告上半年和全年項目建設進度和概預算執行情況。
第七章 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信息化項目必須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使用。涉及國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網路、套用系統,必須按規定取得保密審批或備案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信息化項目驗收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初步驗收由項目業主單位自行組織。在項目初步驗收、試運行滿1個月後,項目業主單位向市經信委申請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套用系統的開發費用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或套用系統占信息化項目建設總經費的30%以上,或系統總投資在25萬元以上的非純硬體設備和標準軟體採購,或終端用戶數在30個以上的系統,在信息化項目驗收前,項目業主單位應委託專業測評機構進行系統測評,測評報告作為對系統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項目驗收應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建設過程中有效的技術資料為依據。
第三十條 未通過驗收的信息化項目,項目業主單位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內,經過整改完善有關項目計畫及檔案資料後,應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項目業主單位3年內不得再承擔市級信息化項目。需要複議的驗收項目,應在接到通知30日內提出複議申請。
第三十一條 市經信委根據信息化項目的套用推廣和運行情況,組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電子政務辦公室、信息化專家或委託相關機構對項目運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攀枝花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意見》(攀辦發〔2007〕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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