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統籌信息化建設工作,規範各類項目建設,著力解決多方投資、重複建設、網路不互通、資源不共享、標準不統一等問題,確保跨領域、跨部門、跨層級、跨學科重大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技術方案得到充分論證和有效落實,依據《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北京市電子政務建設管理辦法》、《昌平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昌政發〔2012〕8號)等規定,結合昌平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與區、鎮(街道)財政有直接經費領撥關係和受財政資助關係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利用政府資金或者市場化投資的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以計算機、通信、廣播電視及其他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設的政務和公共服務建設、信息套用系統建設和信息資源開發等新建、擴建或改建的項目,同時包括計算機、網路等信息化設備和軟體的採購,以及各類項目的維護;分為投資額在200萬元(含)以上的重大項目和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下的一般項目。
第四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市、區兩級信息化發展規劃,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務求實效、安全保密”的原則,按照區政府信息化建設發展有關要求進行投資建設。各單位建設辦公網和業務專網,應充分利用昌平區政務網路及現有平台資源,禁止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第五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須經昌平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批准,納入昌平區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區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化建設項目評審組,作為論證諮詢機構,由區經濟信息化委、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信息中心安排人員並邀請專家組成,負責對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評審。
第六條 區經濟信息化委作為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本區信息化建設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區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本區信息化建設項目統籌規劃,制定年度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發展指導意見,受理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負責組織開展信息化建設項目技術評審和監督管理,參與重大項目的驗收和監管。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參與信息化建設項目聯合評審,貫徹落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有關要求。
區財政局負責參與信息化建設項目聯合評審,提出資金安排意見,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區信息中心負責參與信息化建設項目聯合評審,對信息化系統建設中信息資源共享要求提出建設標準並審查。
第七條 區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資金列入區、鎮(街道)兩級財政年度預算,資金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八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材料須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完整性審查,並組織進行可行性評審;通過可行性評審後,項目單位補充建設方案,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進行建設方案技術評審,並報區領導小組批准。
第九條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區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年度計畫,督促項目進展並加強監管。項目單位負責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具體實施,並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一般項目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需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驗收報告及軟硬體清單進行存檔;重大項目竣工後,項目單位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驗收申請以及項目軟硬體清單,邀請區領導小組信息化建設項目評審組參與驗收。
信息化建設項目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項目單位須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延期申請,審查通過後方可延期。
第十一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實施招投標及政府採購。在實施信息化建設項目規劃、建設時,應同時進行系統安全方案設計和建設。
第十二條 負責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依法通過相關等級的資質認證,項目單位不得將信息化建設項目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相關資質等級的單位。
信息化建設項目監理單位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招標安排,費用列入項目成本。
第十三條 本區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新建機房,各單位伺服器等設備全部交由區政務中心機房託管,已建機房的伺服器等設備由原單位逐步託管到區政務中心機房。
第十四條 凡採購電腦辦公設備前須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採購申請,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審查意見後方可辦理採購手續。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並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凡與區、鎮(街道)財政有直接經費領撥關係和受財政資助關係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利用政府資金或者市場化投資的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以計算機、通信、廣播電視及其他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設的政務和公共服務建設、信息套用系統建設和信息資源開發等新建、擴建或改建的項目,同時包括計算機、網路等信息化設備和軟體的採購,以及各類項目的維護;分為投資額在200萬元(含)以上的重大項目和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下的一般項目。
第四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市、區兩級信息化發展規劃,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務求實效、安全保密”的原則,按照區政府信息化建設發展有關要求進行投資建設。各單位建設辦公網和業務專網,應充分利用昌平區政務網路及現有平台資源,禁止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第五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須經昌平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批准,納入昌平區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區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化建設項目評審組,作為論證諮詢機構,由區經濟信息化委、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信息中心安排人員並邀請專家組成,負責對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評審。
第六條 區經濟信息化委作為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本區信息化建設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區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本區信息化建設項目統籌規劃,制定年度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發展指導意見,受理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負責組織開展信息化建設項目技術評審和監督管理,參與重大項目的驗收和監管。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參與信息化建設項目聯合評審,貫徹落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有關要求。
區財政局負責參與信息化建設項目聯合評審,提出資金安排意見,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區信息中心負責參與信息化建設項目聯合評審,對信息化系統建設中信息資源共享要求提出建設標準並審查。
第七條 區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資金列入區、鎮(街道)兩級財政年度預算,資金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八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材料須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完整性審查,並組織進行可行性評審;通過可行性評審後,項目單位補充建設方案,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進行建設方案技術評審,並報區領導小組批准。
第九條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區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年度計畫,督促項目進展並加強監管。項目單位負責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具體實施,並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一般項目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需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驗收報告及軟硬體清單進行存檔;重大項目竣工後,項目單位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驗收申請以及項目軟硬體清單,邀請區領導小組信息化建設項目評審組參與驗收。
信息化建設項目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項目單位須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延期申請,審查通過後方可延期。
第十一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實施招投標及政府採購。在實施信息化建設項目規劃、建設時,應同時進行系統安全方案設計和建設。
第十二條 負責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依法通過相關等級的資質認證,項目單位不得將信息化建設項目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相關資質等級的單位。
信息化建設項目監理單位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招標安排,費用列入項目成本。
第十三條 本區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新建機房,各單位伺服器等設備全部交由區政務中心機房託管,已建機房的伺服器等設備由原單位逐步託管到區政務中心機房。
第十四條 凡採購電腦辦公設備前須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採購申請,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審查意見後方可辦理採購手續。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並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