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昌平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管理和監督制度,規範項目審批程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京政發〔1999〕31號)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京發改〔2004〕2423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政府投資,是指市、區財政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資金、土地批租收入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部分、各種專項建設資金、中央補助投資、國債資金和由市、區財政部門承諾還款的借款資金(不含土地儲備一級開發項目投資)。
涉及特許經營權的項目,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統籌規劃,相關配套設施應當同步建設,項目前期手續規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要符合城市發展要求,有利於改善投資環境,帶動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二章 投資領域和方式
第四條 政府投資主要用於以下領域的項目:
(一)基礎設施項目;
(二)農田水利項目;
(三)園林綠化和生態建設項目;
(四)環境保護、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項目;
(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項目;
(六)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具有產業化導向和結構調整全局性作用的重大產業性項目;
(七)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對於非經營性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項目,主要採取直接投資方式投入;對於需要政府投資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對於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需要支持和扶持的項目,主要採取投資補助和貼息等方式投入,投資補助總額累計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投資的30%,貼息支持時間不超過三年。
第三章 項目的確定、申報和審批
第六條 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庫。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徵集、儲備制度,按照《昌平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徵集確定實施管理辦法》(昌政發〔2007〕44號)徵集項目,並於每年9月1日至15日確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報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納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儲備庫。
建立投資項目諮詢機構庫。選取資質高、信譽好、服務規範的中介機構組成專業隊伍,提高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評審質量。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充分、符合申報條件的,由納入投資項目諮詢機構庫的中介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或資金申請報告。對暫不具備立項審批條件的重大項目,可安排部分項目前期費,促進項目前期準備工作開展。
第八條 區發展改革委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對審批許可權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批,對需要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核。
第九條
根據不同的政府投入方式,採取相應的項目審批制度。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安排年度投資計畫。採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 區發展改革委在審批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前,應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開展項目諮詢評估等工作。諮詢機構從投資項目諮詢機構庫中隨機抽取。諮詢評估費用列入區財政預算。
對使用政府投資100萬元及以下的項目,可暫不委託諮詢機構評估審核。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按基本建設審批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區發展改革委在審批項目前,應書面徵求以下部門的意見或取得以下部門出具的有效檔案:
(一)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書或規劃徵求意見復函;
(二)國土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復函;
(三)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意見或復函;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應提交的行業準入檔案。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按照區委、區政府關於建立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有關規定進行社會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批前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政府專題會議審議:
(一)基礎設施項目使用區政府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
(二)其他項目使用區政府投資2000萬元及以上的;
(三)結(決)算投資總額超出部分超過初步設計概算批覆投資總額5%及以上的;
(四)存在特殊情況臨時需要政府投資的。
第十四條 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初步設計概算投資超出部分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投資總額的10%,初步設計方案建築面積超出部分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面積的10%。超出上述限額的,應對項目進行重新核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履行相關審批程式。初步設計概算批覆確定的政府資金投入比例,原則上應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保持一致。
第四章 年度投資計畫管理
第十五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和下達政府投資計畫。原則上,該計畫應於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1個月內開始下達。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
(二)續建、新開工和擬安排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累計安排資金額、本年度投資額;
(三)涉及投資補助、貼息的項目,應註明資金申請報告的批覆文號;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七條 項目納入政府投資計畫並安排資金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政府投資擬採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設項目應已批准初步設計概算或新開工計畫,並已按照市發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標方案開展了招標投標工作。
政府投資擬採取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的,建設項目應已通過評審且批准資金申請報告,並已按照核准的招標方案進行了招標,完成了項目前期工作或已開工建設,自籌資金已到位。申請貼息的項目,貸款銀行應已通過招標確定,並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固定資產貸款付息單。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計畫執行過程中,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確需調整已列入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及年度投資額的,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整,並報區政府批准。
第五章 項目的實施、管理和驗收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契約制、工程質量責任制、工程監理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制。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市政府令第89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採購均應當進行招標。
第二十一條 區發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徵集、審核、審批、監督管理及協調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區財政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根據區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資計畫下達固定資產投資預算指標,並按進度撥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三條 區審計局根據法定職責及工作安排,選擇審計方式,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開展審計工作。
第二十四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規劃昌平分局、國土昌平分局、區環保局和區監察局等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項目手續的辦理,並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實施活動進行監管:
(一)協調項目建設單位編報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二)協調項目建設單位按批覆內容進行施工建設;
(三)負責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四)按要求通過昌平區投資項目管理與監控信息系統上報項目信息和建設動態。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在6個月內編制工程結(決)算。
區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由區審計局依法對建設項目的工程結(決)算進行審計監督,並將審計結果抄送區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直接投資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將竣工決算及相關資料報區發展改革委初審後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六章 項目監督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建設重大項目公示試行辦法的通知》(京發改〔2006〕380號)規定實行公示制。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稽察制。區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稽察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或專項稽察。
第二十九條 區審計局按照《關於印發昌平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昌政發〔2010〕15號)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區監察局對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應向區人大報告政府投資計畫的執行情況、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的投資安排和項目建設情況,接受區人大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實施。《昌平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昌政發〔2005〕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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