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規範投資行為,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京政發〔1999〕31號)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政府投資管理的暫行規定》(京發改〔2004〕24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第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專款專用原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必須用於經市、區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建設資金要按計畫籌集,及時到位,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二)控制建設規模和投資總額原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和工程概算執行,堅持概算控制決算,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突破批准的建設規模和投資總額。
(三)全過程監督控制原則。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建設單位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有效的控制制度和管理辦法,確保資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四)依法實施財務管理、組織會計核算原則。建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遵守《會計法》、《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嚴格實施財會監督,及時反饋真實、準確、全面的會計信息。
(五)效益原則。建設單位對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實行規範化管理,確保厲行節約,防止損失浪費,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嚴格控制以下事項:
(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有關要求及規模標準履行招投標程式,不得以概(預)算評審代替招投標。對於總額符合招標條件,招標比較分散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總體打包招標。
(二)禁止中標單位中標後層層轉包。中標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方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轉讓。中標方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方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方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方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方負責,接受分包方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三)嚴格控制項目投資,杜絕超概算現象發生。項目擴大規模、增加內容、提高標準的,其投資增加額和建築面積增加額按相關規定執行。土地儲備開發項目有投資概(預)算調整的,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四)嚴格執行建設程式。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要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不得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五條 建立良性機制,加強監督管理。要建立良性循環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機制,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區發展改革委職責:
(一)將所有涉及昌平區的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區重點工程納入昌平區投資項目管理與監控信息系統,並進行實時監控,同時將該信息系統的相關項目信息與區審計局、區財政局共享。
(二)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稽查,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督促項目單位整改提高。
(三)加大重大項目重點工程督辦力度,積極協調項目前期手續辦理,嚴格控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概算,對概算調整的程式及內容嚴格把關,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七條 區財政局職責:
(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的開支標準和範圍控制各項支出,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
(二)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融資規模、使用及償還實行監督管理,並建立政府償債資金專戶。
(三)嚴格執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撥款程式。凡屬於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應先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投資計畫和批覆的投資概算,編制年度用款計畫,並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提出用款申請,按照工程契約和進度撥款。工程竣工後依據區審計局出具的審計報告,向建設單位撥付工程款,逐步實現國庫集中支付。
(四)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概(預)算審核後,撥付的工程款控制在60%以內。
(五)督促並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
(六)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信息系統,將資金的籌集和撥付情況全部納入該系統管理。
第八條 區金融服務辦職責:
(一)負責擬定區政府年度融資工作方案,並按照區政府的意見組織實施。
(二)協調融資平台、項目單位、金融機構,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政府融資項目的評審和審計工作,配合區財政局指導監督區政府融資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區政府融資平台涉及單位職責:
本辦法所稱政府融資平台涉及單位,是指由區政府出資設立,並授權進行公共基礎設施類項目的建設開發、經營管理和對外融資活動,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的企(事)業法人機構。
(一)負責對歸集的國有、集體資產進行分類,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產權登記,配合區金融服務辦提供銀行貸款所需資料,負責辦理貸款的借貸、使用和償還工作。
(二)監督和指導項目建設單位貸款資金的使用。
第十條 國土昌平分局職責:
按照《昌平區聯合土地儲備開發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昌財經〔2009〕161號)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職責:
負責對工程建設的招投標、施工許可、工程質量、施工現場和安全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職責: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批覆的總投資額和建設規模實施,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上報項目資料,並對項目資料的真實、完整、有效負責。對相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落實。在項目建成後6個月內,將完整的工程結算報區發展改革委或區財政局審核,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項目單位應按照拆遷簽訂的契約及時撥付拆遷資金。
第十三條 區審計局職責:
(一)負責對所有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二)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區政府的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突出重點、確保質量的原則,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
(三)審計方式:
1.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列入審計計畫,直接實施審計或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2.對區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投融資金額較大、建設周期較長或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投資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
(四)審計內容:
1.項目建設程式、概(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2.概(預)算執行及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
3.設計變更內容、程式的真實性、合法性;
4.項目資金到位、管理及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5.項目管理中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等制度的執行情況;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五)負責對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六)將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及社會關注、民眾關心的重大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向區政府報告,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二章 建立聯動機制
第十四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重大事項通報機制。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和監督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辦公室設在區審計局,適時組織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互相配合,形成管理和監督的合力。對於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各成員單位應及時通報,並研究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 有關職能部門實行資源共享。對信息系統中發現的異常問題、重大問題,各部門按職責查實,並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整改。
第十六條 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審計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臨時檢查組,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及建設資金專款專用規定的情況;
(二)執行概(預)算管理規定情況,有無將建設資金用於計畫外工程情況;
(三)建設項目依法招投標情況,有無擅自改變建設項目、擴大建設規模情況;
(四)籌集資金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套資金落實情況,資金到位情況;
(五)項目資金支付使用情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六)按契約規定撥付工程進度款情況,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等情況;
(七)有無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問題;
(八)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否按規定提留使用;
(九)有無亂攤亂擠建設成本問題;
(十)財會機構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配備相應財會人員,各項原始記錄、憑證賬冊、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規範。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相關部門聘請社會中介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員所發生的費用,可按有關規定列入項目成本或由區財政負擔。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