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科技商務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區科技商務產業發展,最佳化科技商務產業發展環境,規範科技商務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科技商務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原則上每年不少於1億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在本區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註冊的從事研發設計服務、科技中介服務、信息技術服務、生物技術服務等科技商務產業重點行業領域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市、區政府確定的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以及本區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 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點,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第六條 對重點科技商務產業公共服務支撐體系建設以及對科技商務產業具有重大帶動示範作用的重點項目,以補助或貼息的形式給予支持。原則上補助項目,補助資金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30%;貼息項目,在項目建設期內給予貸款本金3%的貼息,貼息年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補助和貼息金額最高均不超過300萬元。
第七條對以大中型骨幹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為核心,在科技商務產業重點領域以關鍵共性技術為紐帶形成的科技商務產業重點行業領域產業聯盟,在初創期給予一次性20萬元資金支持。
第八條 對具有跨國性或跨區域性決策、管理、研發、行銷、結算等總部職能的企業,其在本區外全資或控股下屬公司、分支機構不少於3家且註冊資本不少於2億元,可認定為總部企業。對總部企業以及全球500強企業在本區設立的分支結構,給予以下獎勵:上年上繳區級財政收入3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按上繳區級財政收入的20%給予獎勵;上年上繳區級財政收入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的,按上繳區級財政收入的30%給予獎勵;上年上繳區級財政收入1億元(含)以上的,按上繳區級財政收入的40%給予獎勵。
第九條 與境外機構簽訂長期服務外包業務契約,年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在20萬美元以上,向本區商務部門報送服務外包統計報表,並在“服務外包及軟體出口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登記的服務外包企業,購、建、租房享受以下資金補助:
(一)新建、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房屋建築面積,給予1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資金補助;新租用辦公用房的,自租房之日起給予一年0.8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購、建、租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房屋建築面積,給予60元/平方米一次性房屋內部裝修補助,最高不超過80萬元。
第十條科技商務重點行業領域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上市進入上市輔導期的,以及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成功的分別給予一次性200萬元資金支持。對進入代辦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科技商務重點行業領域企業給予一次性支持50萬元。對為本區科技型企業成功登入國內外資本市場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券商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對商業模式創新、市場前景好、技術含量高的電子商務、即時通訊、搜尋引擎、網路遊戲等領域第三方服務平台產業化項目,按項目實際投資(包括平台研發、平台部署及平台營運推廣費用)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二條 對促進“三城一區一基地”(即:未來科技城、沙河大學城、昌平新城、北京科技商務區、中關村國家工程技術創新基地)科技商務產業發展具有全局性、長遠性的重大項目,經區政府審核批准後,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
第十三條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需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企業連續兩年財務報表和上年度審計報告;
5.企業繳稅情況證明材料;
6.依法應經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批准的,需提供相應批覆檔案;
7.申請貼息的項目應提供貸款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8.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
9.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企業依據項目類型,可分別向區發展改革委、區經濟信息化委、區科委、區商務委等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每年3月底、8月底前行業主管部門對申請專項資金支持和獎勵的企業初審確認,報昌平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委)統籌審定後,報區政府審批。
第四章 財務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收到項目支持資金,應先計入“其它應付款”科目,待項目完工後,形成資產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科目。
第十六條企業收到一次性獎勵資金計入“補貼收入”科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在收到專項資金後,應專項用於項目發展,不得挪作他用。用款單位應單獨反映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專項資金嚴格按照規定用途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八條區財政局、區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開展績效考評,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法人代表及相關業務人員,對資金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與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政策不符時,以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政策為準,本辦法自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