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昌政發〔2009〕20號),設立北京市昌平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區發展改革委),與中共北京市昌平區委發展和改革工作委員會(簡稱區委發展改革工委)合署辦公。區委發展改革工委是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幹部管理工作的區委派出機構。區發展改革委是負責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綜合協調的區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 貫徹落實國家及北京市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區有關行政措施草案並組織實施。
2.組織編制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和北京市巨觀調控要求,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提出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措施,提出綜合運用各種調控手段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報告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執行情況。
3.負責監測本區國民經濟形勢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等重要問題。
4.負責匯總分析本區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
5.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本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本區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6.承擔規劃本區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本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並與需要安排區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銜接平衡;擬定本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和重大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統籌安排本區財政性建設資金,協調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申請和安排市發展改革委財政性建設補助資金,組織擬訂並實施政府投資計畫;按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與上報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按許可權申報、審核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重大項目;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對本區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招標投標活動承擔監督檢查的責任。
7.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產業發展,推進本區經濟結構調整;研究提出本區產業結構升級和空間布局最佳化的目標和措施;組織擬訂區域統籌發展、產業功能區建設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規劃,做好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統籌推進第三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區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外經外貿等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協調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8.負責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承擔組織編制本區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統籌區域、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推進城鄉一體化和小城鎮建設的相關政策建議,協調小城鎮發展的重要問題;組織協調區域合作工作,負責對口支援和幫扶工作。
9.承擔本區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節的責任,研究分析市場供應狀況,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訂貨、儲備、輪換和投放。
10.承擔本區價格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方針、政策;負責監測分析價格運行情況,並提出相關政策和價格改革建議;依法擬訂、調整由區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11.負責本區社會發展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本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平衡問題,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參與研究提出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12.負責組織擬訂本區基礎設施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協調實施;研究分析綜合交通、水資源、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方面的發展狀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推進全區基礎設施建設。
13.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參與編制本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計畫;負責本區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負責生態建設資金的管理;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實施節能監察和考核工作。
14.負責組織擬訂本區能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協調實施;銜接能源總量平衡;監測分析能源運行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能源發展、城市能源運行保障的重大問題;參與擬訂電力配套規劃,協調解決煤炭、電力行業的重大問題,並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
15.負責組織擬訂本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16.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