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重大項目管理辦法

《攀枝花市重大項目管理辦法》是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3月4月頒布的工商稅務類型法規,效力級別為地方政府規範性檔案。該檔案分六章三十四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重大項目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nagement Measures for Major Projects in Panzhihua City
  • 頒布日期:2013-04-28
  • 法規類別:工商稅務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重大項目確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章 重大項目管理,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章 重大項目要素保障,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章 重大項目責任追究,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市重大項目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參照《四川省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重大項目,是指從下列投資項目中確定的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重大項目;
(二)高科技並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項目、科技創新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和高技術產業化重大項目;
(三)跨縣(區)並對全市經濟發展或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四)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及民生重大項目;
(五)生態建設和節能環保重大項目;
(六)其他骨幹項目。

第三條

市重大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重點保障、條塊結合、聯動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發改委是市重大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市重大項目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監督考核工作。
各縣(區)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所屬重大項目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
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重大項目的服務指導、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重大項目法人是重大項目具體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涉及項目的前期工作、資金籌措、建設和經營管理等具體工作,並主動配合審計、督查、稽察等工作,如實提供項目建設有關資料。

第二章 重大項目確定

第六條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按照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留有餘地的原則,市政府每年確定一批竣工投產、加快建設、新開工、加快前期的項目作為市重大項目。

第七條

市重大項目名單及年度計畫按以下程式編制:
(一)市發改委根據國家投資導向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點研究制定市重大項目申報條件和具體要求;
(二)市級有關部門、縣(區)重大項目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及省在攀企業依照市發改委制定的市重大項目申報條件及要求向市發改委申報。對符合條件但未申報的重大項目,市發改委可根據實際情況納入市重大項目建議名單;
(三)市發改委根據申報情況,商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後,提出市重大項目建議名單,編制年度建議計畫;
(四)市重大項目名單及年度建議計畫,由市重大項目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審議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研究通過後下發執行。

第八條

申報市重大項目,需向市發改委提交項目概況、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用地等前期工作情況,以及項目進展、年度投資計畫等書面材料。

第九條

市重大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對當年下達的重大項目年度計畫進行中期評估後適當調整,具體操作程式如下:
(一)對因國家巨觀調控、產業政策調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項目實施的,項目推動不力的,難以落實要素保障的,市場發生變化停止實施的,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進入市重大項目計畫的,以及其他原因導致項目不能實施的,退出市重大項目年度計畫;
(二)項目工作紮實,條件成熟,符合市重大項目申報要求的,可申請增列入市重大項目年度計畫;
(三)市發改委根據中期評估情況提出調整建議計畫,經市重大項目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定後下發執行;
(四)嚴格計畫管理,避免年度計畫調整的隨意性。調整退出重大項目計畫的項目,不再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三章 重大項目管理

第十條

市發改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縣(區)政府,對市重大項目建設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推進市重大項目建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項目質量。積極推行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

第十二條

市重大項目實行動態信息管理制度。市發改委負責收集、整理並發布重大項目動態信息,每月向市委、市政府報送全市重大項目建設推進情況,同時抄送市級有關部門。市級有關部門配合市發改委收集、核實重大項目相關信息。縣(區)重大項目綜合管理部門及有關項目法人應及時準確地向市發改委報送重大項目組織實施、工程進度等信息。

第十三條

實行市重大項目協調製度。重大項目法人及責任單位可向項目所在地重大項目綜合管理部門或市發改委反映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各縣(區)重大項目綜合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組織協調或提請市發改委協調。市發改委對提請解決的問題,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協調相關部門研究解決,重大事項報市重大項目領導小組或市政府研究解決。

第十四條

重大項目建成並經過試運營,應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其他有關檔案,由建設項目法人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重大項目法人要認真做好項目檔案等各項基礎工作和專項驗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各項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五條

重大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經過運營,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後評價。

第十六條

市重大項目實行目標考核制度。市重大項目年度計畫納入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目標考核內容。市發改委負責將市重大項目目標責任分解落實到各縣(區)、市級有關部門,並負責組織考核和公布結果。

第十七條

加強重大項目建設宣傳工作。各級發改部門應積極會同宣傳部門研究制定重大項目建設宣傳實施方案,組織新聞媒體加大重大項目建設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各界關心、支持重大項目建設,為推進項目建設營造良好氛圍。

第十八條

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工作。市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市重大項目儲備庫,每年從儲備庫中篩選一批重大項目,加快推進項目工作。市發改委每年在市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安排一定額度的項目工作經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按照“程式不減,時間縮短”的原則,主動為重大項目開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十九條

建立重大項目專家諮詢制度。市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項目專家庫,開展重大項目調研、規劃編制、諮詢論證等工作。相關費用從項目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

納入國家和省相關規劃、近年需開工建設、已經立項的重大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准前需先行開展招標活動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重大項目要素保障

第二十一條

依法優先保障重大項目的建設用地。對重大項目所需用地計畫實行分級負責,市預留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重點保障市政府確定的圈外獨立選址的基礎設施等重大推進項目;選址位於城鎮規劃範圍內的市重大項目,其年度用地計畫由項目所在縣(區)負責解決。縣(區)政府負責與市重大項目征地有關的協調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搭建金融機構、政府、企業合作平台,加強銀企對接。加強部門協作與信息溝通,完善重大項目融資信息溝通及協作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向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推薦重大項目,通報項目進度和資金到位等情況,建立網上信息交流平台等項目信息溝通機制,向社會發布重大項目信息,爭取信貸資金和民間資金的投入。發改部門在申報企業債券發行時,對符合發行企業債券條件的重大項目給予支持。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和攀枝花銀監分局要加強重大項目信貸資金監測和視窗指導,鼓勵和引導各商業銀行貸款投向重大項目。

第二十三條

根據市重大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和契約,負有撥付建設資金責任的市級有關部門、縣(區)政府、銀行和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項目建設進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保證撥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四條

為市重大項目直接配套的項目,應按照市重大項目建設進度,同步進行建設。為配套項目提供建設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保證按照項目建設進度撥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市重大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六條

電力、交通、郵電、供水、供氣等單位應優先保證市重大項目對施工和生產用電、物資運輸、郵電通信及用水、用氣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及時供應市重大項目所需的設備和材料。

第五章 重大項目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向市重大項目業主單位收取費用。違規收費將由價格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挪用、截留市重大項目資金的,由審計機關、財政機關追還被挪用、截留的資金,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擾亂市重大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重大項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責任事故的,由市發改委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重大項目推進不力、進度嚴重滯後的,市重大項目綜合管理部門將對責任縣(區)或責任部門在全市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在我市實施的省重點項目按照省上的管理規定執行,同時享受市重大項目的優惠政策和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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