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管線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攀枝花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加強管線工程建設的規劃管理,減少城市道路重複開挖,改善市容景觀,建立健全管線地理信息資料庫,促進城市建設有序發展,根據《攀枝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攀枝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攀枝花市城市管線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線規劃管理,合理規劃與開發城市地下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管線,是指給水、雨水、污水、電力、通信、燃氣、有線電視、熱力、照明、信息網路、交通信號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管線規劃管理。
第四條攀枝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管線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與管理的重要內容,各項管線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六條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規定編制管線工程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
第七條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管線年度建設計畫在每年年初前報送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綜合平衡。因特殊情況需增加管線建設項目的,必須及時報送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安排。
第八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適時進行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料庫,實現動態管理、信息共享。
第九條各類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綜合規劃,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沿道路建設管線,走向應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避免交叉干擾。
(二)同類管線原則上應當合併建設。
(三)新建管線讓已建管線;臨時管線讓永久管線;非主要管線讓主要管線;小管道讓大管道;壓力管道讓重力管道;可彎曲的管道讓不宜彎曲的管道。
第十條在市中區、城市主幹道和其他重要地區,不得新建各種架空管線,對現有架空管線應逐步改建入地。
第十一條新建管線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規劃用地。
第十二條臨城市道路的建築,其專用管線及附屬設施不得占壓道路規劃紅線。
第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建設管線工程必須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在新建、擴建、改建管線工程時,建設單位應按下列程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持工程項目批准檔案,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
(二)持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發的選址意見書和設計紅線委託設計單位進行工程項目方案設計;
(三)持工程項目方案設計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審,經審查通過,領取《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持審查合格的項目施工設計圖和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進行項目設計時,應採用1/500或1/1000地形圖。
第十五條各種管線最小水平淨距、最小垂直淨距、埋設深度應當按照《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289—98)辦理。
第十六條地下管線和地上工程應當同步進行,重要管線工程應結合道路改建工程統一規劃,協同設計。施工時應貫徹先深後淺,先大口徑後小口徑,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
第十七條從事管線規劃編制和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並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進行設計。
第十八條管線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准的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應報送變更設計圖紙,取得發證單位的批准。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時間開工和竣工。在規定時間不能開工和竣工的,應當辦理延期審批手續。超過6個月不能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管線工程建設,必須由具有城市規劃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開工前定線,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量。地下管線走向簡單且嚴重影響交通的工程,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預留可靠標誌後,可先行覆土。具有城市規劃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完成開工定線和竣工測量。 第二十條管線建設單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線衝突時應當立即停工,需變更線路的,應當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准,並將更改數據標註在核准圖紙上後方可繼續施工,不得擅自開挖和鋪設。新建、改建管線涉及遷移其他管線時,有關管線單位應當配合,並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開挖道路的管線工程,必須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圖紙,分別向交通管理部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需搶修、搶險的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可先行實施,在48小時內分別向規劃、交通管理部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規劃、市城建檔案館報送由監理單位審定的竣工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建設管線工程,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違法管線工程總造價5%至20%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建設管線工程,造成其他管線損壞的,由建設單位賠償損失;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管線工程,在正常施工過程中造成未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管線損壞的,由未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管線建設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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