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規劃和建設局

攀枝花市市規劃和建設局

攀枝花市市規劃和建設局貫徹執行國家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設計、測繪管理;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建材業、房地產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檔案和技術標準,經批准發布後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市規劃和建設局
  • 主要職能:貫徹執行國家城市規劃、村
  • 主要職能2:組織編制、調整、修訂城
  • 主要職能3:負責全市規劃管理工作。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設計、測繪管理;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建材業、房地產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檔案和技術標準,經批准發布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調整、修訂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村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各類專業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管理工作;組織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歷史文化保護區、旅遊景區、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其它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編制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市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定點、設計方案審查和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工作;審查、核發“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道路、交通、廣場、江河湖水系工程以及給水、排水、通信、供電、燃氣、防災、園林綠化、環衛設施等市政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市內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負責市域內城市綠地系統的規劃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規劃設計和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全市相對獨立坐標系統的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地圖和各種專題地圖的監製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和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發證、驗證工作。
(六)負責監督、檢查市域城市規劃和鄉鎮規劃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城市規劃、建設、設計、勘察、測繪管理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七)負責城市規劃、測繪科研成果和城建檔案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擬定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和測繪工作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建設、測繪、房地產、建材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八)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的報建管理工作。負責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開工後的質量、進度監督工作;負責建築工程招投標過程的監管及項目建設中的組織協調工作;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負責市政府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全市建築業行業管理。擬定地方產業政策、改革方案和對外開拓策略並組織實施;指導和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建築安裝的行業管理和建築室內外裝飾工程管理;負責工程報建、造價、監理和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十)負責各類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和招標代理業務、機構的資格認定;負責起草建築業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協助管理建築業勞動契約和勞動保險統籌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建築材料工業行業管理。擬定產業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建材業規模、結構和布局的巨觀調控工作;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商品混凝土、散裝水泥的套用推廣工作;負責新建、擴建、改建建材項目的審查論證工作;參與指導、監督建材市場的規範化發展;組織、指導建材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運用和技術交流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房地產業行業管理。研究制定發展計畫和產業政策,指導房地產業的發展,培育、規範房地產市場;負責全市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政策擬定和計畫管理工作;負責市經濟適用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促進房地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市房改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十三)負責制定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地方政策、發展戰略、改革方案、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村鎮和集貿市場建設。擬定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災區、移民區、新建區內的村鎮搬遷、拆遷、重建管理工作。
(十四)主管行業標準定額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省工程建設標準、建材產品標準、技術經濟定額和工程造價標準定額,組織制定相應的地方標準;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案、經濟參數、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材成本定額、建設勞動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五)主管全市建設勘察設計工作;組織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培育並管理建設勘察、設計市場;綜合管理城鄉建設和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設工作。
(十六)擬定行業技術發展規劃和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規劃、測繪、設計、勘察、建築材料科技攻關項目的立項管理及結題、鑑定工作,科研經費的撥付、使用及管理工作;組織科技成果轉化、新產品開發和新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和管理建築工程技術引進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數據化信息的開發、利用工作。
(十七)主管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勞務輸出工作;指導對外工程承包,研究擬定相關的政策措施,開拓省內外建築市場、房地產市場和建材市場;指導行業職工隊伍技術、技能培訓和教育工作,制定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八)研究制定建設系統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分析行業經濟運行情況,協調經濟運行中的有關事宜。
(十九)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工程規劃、工程建設過程中各種行政規費的統一收繳、管理,並負責對其使用計畫的編制和報批工作。
(二十)負責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監督指導所屬單位黨的組織建設、思想政治、紀律監察、群團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和計畫生育、社會穩定、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工作;負責行業專業技術職稱管理和局屬單位知識分子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規劃和建設局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局機關行政事務工作;負責起草和審核局重要文稿;負責局重大事項、重要工作的督察督辦;負責機關電子政務、信息中心的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各單位目標管理和省建設系統建設工作目標的承辦工作;會同有關處室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承辦局機關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文電、檔案、政務信息、收發、國安、保密、保衛、信訪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規劃志、建設志、大事記和年鑑的修訂撰寫工作。
負責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及工程規劃、工程建設過程中各種行政規費使用計畫和報批工作;負責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參與內部經濟審計工作;負責經濟信息收集和經濟資料分析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日常工作;參與局屬各單位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各單位主要生產、經濟指標的統計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局屬各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行業政策、法規、體制改革工作;制定行業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行業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清理、修改、彙編工作;負責規劃、建設行業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法律服務工作;負責行業發展戰略、政策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行業改革工作和有關社團工作;負責政務中心視窗日常管理工作;參與局屬各單位目標管理工作。
三、人事勞資處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屬單位黨政班子的考核、任免、獎懲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及離退休人員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擬訂行業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幹部培訓和調訓工作。
制定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的措施和辦法,貫徹落實離退休人員的各項政策;調查研究離退休人員的情況並協助解決實際問題;組織機關離退休人員參加社會活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日常管理工作;辦理離退休人員易地安置和提高待遇的審批申報工作;聯繫易地安置人員情況並處理離退休人員來信來訪,組織離退休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療養。
四、規劃處
負責規劃編制計畫的起草,擬定城鄉規劃科研計畫、調查研究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編制、審查、調整、修訂、報批全市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城市規劃區詳細規劃。
參與江河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研究和提出城市近期建設的內容和目標。
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集中統一規劃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評審、報批和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負責城市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參與城市規劃區外縣(區)大、中型建設項目重大規劃方案的會審。
負責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其它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指導、協調縣(區)村鎮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指導、監督市轄區規劃區以外村鎮規劃的實施。
負責管理城鄉規劃編制設計市場,參與城鄉規劃技術檔案資料的收集和移交工作。參與註冊城市規劃師的管理工作。參與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五、建設用地處
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用地實行集中統一規劃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審批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挖取沙石、土方等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審查;
參與市域大中型交通、港口、機場、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
負責城市臨時用地管理。
參與土地劃撥、出讓、轉讓方案的制定工作;參與建設用地計畫的制定。
參與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六、城鄉建設處
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協調處理建設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參與局屬重點項目年度計畫編制工作;定期報告重點建設項目和大中型項目計畫執行情況;負責審查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城市舊城改造組織、管理、協調工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工作;指導地方標準定額、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負責研究制定全市建制鎮、集鎮和村莊的建設政策、發展計畫的編制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村鎮建設統一開發和綜合建設試點工作。
參與指導災區和移民區的村鎮搬遷、農房拆遷、重建工作;編制村鎮建設經費和物資材料分配使用方案,並監督實施。
七、建築行業處
擬制全市建築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業行業和建築室內外裝飾行業管理;負責建築市場的規範和整頓工作;負責建築業企業(含預製構件、商品混凝土企業)、招投標代理機構設立的資質的認定、申報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報建管理和招投標活動的監管;協調建築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負責外地入攀建築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負責持證上崗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清欠民工工資工作;指導建築業協會工作。
負責建材行業管理。參與制定建材行業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指導全市建材業體制改革工作;參與培育管理建材市場;組織建材技術革新,推廣新技術、新工藝;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商品混凝土、散裝水泥推廣、運用與管理工作;負責貫徹國家建築節能方針政策,制定建築節能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建築節能工作;參與產品質量監督和安全指導工作;參與建材資源保護工作,指導建材企業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牆體材料改革工作;參與裝飾材料市場整頓與管理;指導市建材協會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八、科技質量安全處
負責行業科研項目和重點技術改造立項、論證、結題、鑑定、推廣套用和科技經費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行業標準計量管理工作;負責局屬科技情報、信息管理工作。
指導全市規劃建設系統在職職工教育培訓和勞務輸出人員上崗技能培訓工作;協助持證上崗的管理工作;指導建築學會工作。
研究擬制建築行業安全保護措施;宣傳貫徹勞動安全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標準;指導局屬各單位制定、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報、發證及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查處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檢查事故隱患、查處違章行為;指導企業制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指導建築施工企業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專項施工方案的備案工作;研究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建設監理的政策和管理規章;指導工程質量、工程監理、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監理單位、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查工作;負責管轄許可權範圍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工作。
九、住宅與房地產業處
負責房地產業行業管理。研究擬制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政策和發展計畫,起草相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建設條件意見書》的登記備案,指導開發經營;負責商品房的預售許可和商品房的綜合驗收工作;參與城鎮小區住宅規劃的編制、審核、指導建設和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秩序的整治與監管;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負責編制經濟適用房建設發展計畫和住宅建設計畫;負責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和銷售對象的審核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投訴受理工作;參與全市城鎮開發土地出讓工作;參與房地產評估師管理工作;指導房地產業協會工作。
十、測繪勘察設計處
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組織編制本行業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負責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並按照該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負責城市地形圖數據的更新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立相對獨立坐標系統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地圖和各種專題地圖的審批、監製工作;負責測量標誌、行政區域界限測繪和測繪任務備案、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外地在我市承擔測繪任務單位的註冊登記;負責全市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放、驗線的管理工作;參與測繪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負責全市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勘察設計綜合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負責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標準設計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施工圖審查備案、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勘察設計從業人員註冊管理工作;指導市勘察設計協會工作。
十一、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增掛“控規維護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市規劃委員會會議的籌備、組織工作,並為會議提供有關的預審意見;負責組織市規劃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諮詢、審議活動;督辦市規劃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落實,定期向市規劃委員會匯報工作;負責市規劃委員會與其成員單位、委員之間的信息傳遞、聯絡工作;組織有關城市規劃的學術交流和講座;完成市規劃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和維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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