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中心城區城市管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城市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及時更新管線信息,確保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鄂州市中心城區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城市管線規劃、測繪、建設、運行維護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線,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橋樑、人行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等市政基礎設施(以下通稱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範圍內的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含通訊、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城市監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線、架空桿線、綜合管溝(群)、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線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線的規劃管理。
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業城市管線的有關具體工作。
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城建、國土、水務、物價、安監、人防、廣電、園林、交警、消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管線權屬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線安全負責,制訂城市管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城市管線的安全運行。
第五條鄂城區、鄂州經濟開發區、各街道辦事處按屬地原則,根據自身職責,做好中心城區內各自轄區的城市管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管線規劃
第六條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產權和管理單位編制管線專項規劃,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線專項規劃的銜接和協調,將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科學編制城市管線綜合規劃,合理確定各類管線的空間位置、規模、走向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管線綜合規劃,對各類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做出具體安排。
第七條新(改、擴,下同)建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可與道路工程一併申請規劃許可;涉及自來水管線的,應同步規劃、建設市政消火栓。
第八條管線建設單位申請辦理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到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範圍內的管線現狀資料,並向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管線現狀資料。
施工區域無管線現狀資料或者管線資料不明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組織探測,負責查明並形成測繪資料。獲取管線現狀資料的成本納入工程造價。
第九條管線工程開工前,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定位、放線。管線鋪設前,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規劃驗線,經規劃驗線確認無誤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條管線工程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且符合有關標準、質量要求的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和管線工程測量圖。竣工測量所需費用納入管線工程造價。
第十一條管線工程建設完成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城市管線建設
第十二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市政府審批的年度城市建設計畫內容告知城市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各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管線綜合規劃、各類管線專項規劃和城市建設計畫,擬訂新建管線或者改造、遷移、廢棄既有管線計畫並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各類管線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管線綜合規劃,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沿道路規劃的城市管線應與道路中心線平行,地下管線要保持安全間距、減少干擾交叉;
(二)同類管線原則上應當合併建設;
(三)新建城市道路時,配套管線和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四)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的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幹管線,臨時管線避讓長久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易彎曲管線,小口徑管線避讓大口徑管線;
(五)城市主幹道或者布設主幹地下管線的道路,優先採用綜合管廊。已在管廊中預留地下管線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地下管線位置;
(六)地下管線埋設深度、各類管線之間的間距以及與建(構)築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執行。
第十四條管線工程施工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管線建設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審批手續。
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開挖。確需開挖的,應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開挖既有城市道路單獨進行管線建設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辦理占道挖掘審批手續之前,應當要求管線建設單位查明施工區域內既有管線情況、制定管線保護措施。
與新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應按相關規定辦理占道挖掘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新建城市道路建設項目,管線產權單位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規劃要求同步投資建設道路附屬管線土建工程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或者政府依法確定的建設單位預建溝槽、預埋管道或者預留通道。
對預建的溝槽、預埋的管道或者預留的通道,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給管線使用單位,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管線工程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工程,合理安排管線工程建設工期;
(二)在道路建設規劃方案通過後,書面告知各相關管線單位;
(三)向道路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管線現狀資料;
(四)事先通知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及附屬設施的監護工作;
(五)督促和檢查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第十九條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建設服從道路建設單位安排的建設工期;
(二)管線單獨建設的,事先通知其他相關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
(三)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管線現狀資料;
(四)委託並督促測繪單位在管線工程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五)收集和整理本單位實施的城市管線工程資料並歸檔。
第二十條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實管線建設單位提供的管線現狀資料;
(二)制定保證施工區域管線安全的措施,並與相關管線產權或管理單位簽訂管線保護協定;
(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現場安全負責人,設定現場告示牌、警示標誌和圍欄;
(四)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工期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
(五)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工程和文物、建(構)築物等造成影響的,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進行現場指導和監護;
(六)施工單位需封閉、占用消防車道進行施工的,應提前通知消防部門,避免影響消防救援;
(七)因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採取安全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和處置;
(八)向管線建設單位提供本單位實施的城市管線工程資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並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中心城區範圍內,原則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線。確需架空,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規範設定。現有架空管線應當按照計畫或者配合城市建設,改造入地。
第二十三條因公共利益及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既有架空桿線入地、遷移、改建管線的,管線產權或管理單位應依法做好遷改工作,由管線權屬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遷改。
道路建設單位與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協商,就遷改工程的相關費用達成協定,並按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電力、供水管線遷改由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組織實施,因城市道路規劃引起的管線遷改費用全部列入政府投資項目概算;通信、燃氣管線遷改,由道路建設單位建設管溝(群)或者提供其他預留通道,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自行組織遷改。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自行組織拆除並承擔遷改費用:
(一)本辦法施行後,未經規劃批准建設的管線;
(二)規劃審批要求在規劃需要時應當自行遷移的臨時管線;
(三)經規劃批准但超過臨時有效期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臨時管線;
(四)經規劃批准但未按經批准的設計圖進行施工的管線。
第二十六條新建變壓器、分支箱和環網櫃、控制箱、接線櫃等管線地面附屬設施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景觀要求,結合道路和綠地等規劃,合理確定具體位置,設定合適的外觀形式、尺寸和色彩等,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已有管線的安全運行。
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其他附屬設施出現缺失、破損、污染、移位,影響交通、安全和市容時,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監督其產權和管理單位及時修復。
第二十七條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按照規範設定輔助裝置,還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既有地下管線的地面上同步設定警示標誌;
(二)在人行道下設定的管線溝道,頂板裝飾應當與人行道鋪砌統一,其頂面標高應當與人行道標高一致;
(三)井蓋強度、牢固度、結構穩定性、安全性、通行舒適性等應當符合相關規範要求。
第二十八條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的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成品保護措施,並制訂應急處置預案。
竣工驗收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對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相關主管部門在辦理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專項預驗收認可檔案。
第四章 城市管線維護
第二十九條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監督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對管線的維護管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管線維護管理專項檢查。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管線應急綜合預案。
第三十條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對所屬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維護管線及附屬設施;
(二)建立管線巡護制度,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
(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防範設施,定期進行安全評估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
(四)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事故隱患的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對排查出來且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進行動態監控,對周圍有並行或交叉管道的管線進行重點監測,保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安全運行;
(五)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並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備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六)道路、其他管線工程施工可能對管線造成影響時,及時向道路建設單位、其他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管線現狀資料,並在接到道路建設單位、其他管線工程建設單位通知後,指定專人做好施工現場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
(七)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線所涉及的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巡查和監測,強化監控預警,保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完全、正常運行;
(八)宣傳地下管線安全與保護知識,告知相關方安全注意事項;
(九)發生管線事故後,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並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十)建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及時更新信息,配合做好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公安交警部門報告,並在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管線。確需遷移、變更、廢棄管線的,除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遷移、變更管線應不破壞現有消火栓,確需遷移、變更的,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應按照建設標準建設消火栓。
廢棄的管線應當及時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線應當將管道口及其檢查井封填並進行無害化處理。因廢棄管線未及時拆除而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在管線用地範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行建設施工;
(二)損壞、占用、擅自遷移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排放、傾倒、堆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
(五)擅自接駁管線;
(六)擅自進行挖掘取土、碾壓爆破、打樁鑽探、焊接烘烤、頂進等作業以及種植深根植物;
(七)其他危及管線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五章 城市管線信息
第三十四條管線信息管理應當堅持統一標準、資源整合、綜合利用、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維護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將竣工測量成果、普查、補測補繪成果以及管線權屬單位報送的地下管線信息納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依據管線普查工作的技術規程、規範和標準,對已有管線展開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管線權屬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後三個月內歸集至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納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七條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或者運用信息化手段,實時儲存、更新地下管線信息。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將更新的地下管線信息按季度報送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以及其行業主管部門,並且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測繪、監理單位應當協助建設單位收集、整理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
第三十九條城市管線普查、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和數據更新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管線信息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相關保密手續。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管線信息查詢、諮詢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線或者道路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5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
(二)未按規定向管線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管線現狀資料的;
(三)地下管線與道路同步施工時,未按照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安排的合理工期建設的;
(四)未按規定事先通知管線管理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監護工作的;
(五)未按規定採用不損壞路面的施工方法造成路面損壞的;
(六)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竣工測量成果的;
(七)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管線工程項目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5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審查通過的工程設計圖紙、技術規範、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施工的;
(二)施工中未按要求設定安全警示標誌設施,或者未採取相應保護措施的;
(三)施工中發現沒有建檔的管線,未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5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管線建設年度計畫的安排進行管線建設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的;
(三)未按規定拆除廢棄管線或者未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遷移影響城市道路交通桿線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未採取補救措施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5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管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產權和管理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利益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國家和本省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北至長江水域,南到新廟、澤林的南界,西起漢鄂高速路、外環路西段,東至武九、京九聯絡線跨江大橋。
鄂州市中心城區規劃區以外區域城市管線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範圍外的企事業單位自用管線的建設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城市管線的日常檢修和緊急搶修、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管線建設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外的管線建設活動,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燃油、工業等用途的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並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管線規劃和管線信息管理的規定。
軍事、鐵路專用管線的建設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