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市本級政府性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信息化項目)的管理,推動信息化基礎設施集約建設和信息資源共享,加快智慧達州建設步伐,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四川省有關信息化管理規定,結合市信息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項目是指以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路系統、信息套用系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購買服務的信息化項目。
第四條 信息化項目應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信息化項目管理的領導和協調工作。
市經信委(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信息化項目的綜合協調、技術審查監督管理和日常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信息化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信息化項目資金和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經信委統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項目諮詢專家庫,為信息化項目技術設計方案論證、評審和竣工驗收等提供諮詢服務。
第二章 基礎設施統籌管理
第七條 市經信委負責統籌市級政務集中機房、網路、主機、基礎資料庫、存儲與災備、支撐軟體、公共套用系統、信息安全及數據交換等基礎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資源的規劃、集約建設和運維保障,建立完善基於雲計算的電子政務公共平台,制定平台的運行和服務規範,為信息化套用提供平台支撐服務。
第八條 市級部門應根據信息化建設的實際需求,充分利用電子政務公共平台基礎資源,開展本部門的信息化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信息套用系統,應當按照資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標,通過物理搬遷、套用搬遷、容災備份等形式,逐步遷移至電子政務公共平台。
第三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九條 市級部門應加強信息化項目歸口管理,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統籌本部門(行業)信息化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信息化項目實行技術設計方案審查制度。新建、改擴建、購買服務的信息化項目實施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好充分調研和需求分析,編制技術設計方案報市經信委審查。
第十一條 市級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招標投標的信息化項目,初步設計方案立項審批前,須取得市經信委技術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市級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的信息化項目,在報市財政局申報用款計畫和備案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前,須取得市經信委技術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未取得技術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的信息化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資金計畫、招標或採購手續。
第十二條 編制信息化項目技術設計方案應載明項目所涉及的信息化現狀、套用需求、業務流程、建設目標、建設內容等主要內容,技術設計須完整、合理和可行。
信息化項目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統應當與信息化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十三條 市經信委負責組織或依法委託專業機構對市級部門編制的技術設計方案進行審查,並出具技術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信息化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和建設的基本原則;是否充分考慮資源集約利用和信息共享;技術路線和設計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術發展趨勢;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是否完善;實施計畫和資金測算是否合理;實施條件是否成熟等。
第十四條 實施的信息化項目要嚴格遵守政府採購、招標投標、電子政務網路及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資金預算超過100萬元的信息化項目須引入監理機制、系統測評機制,重大信息化項目應引入代理委託機制。
第十五條 信息化項目實施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政府採購實施的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四川省政府採購項目需求論證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川財采〔2015〕32號)要求驗收。竣工驗收主要內容包括:審查項目資料完備性、規範性情況;審查項目履行契約和招標投標檔案情況;審查系統各項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項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審查系統信息資源共享落實情況;以及審查契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驗收通過的信息化項目須報市經信委備案。
第四章 信息資源共享管理
第十六條 市經信委負責牽頭建設、管理和維護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為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提供統一的技術支撐服務。
第十七條 市級部門管理的人口、法人單位、空間地理、巨觀經濟等基礎信息資源,應在政務部門間實現普遍共享;市級部門管理的專業信息資源,根據政務部門履行職責業務需求,應在政務部門間實現按需共享;市級部門根據公共服務的需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有序推進政務數據的開放和社會化利用。
第十八條 信息化項目採集信息應當遵循“一數一源”原則,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從其他部門獲取的信息,不再重複採集。市級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建設管理的信息資源,有義務提供給其他需要該信息資源的政務部門無償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務部門要按授權的範圍合理使用,確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十九條 市級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存儲、公開、共享、使用等管理工作,並做好已建或新建信息套用系統共享接口的開發維護,確保與其他部門的信息套用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信息套用系統已投入運行但未實現信息共享的部門,應實施相應的共享改造。
第五章 信息化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信息化項目資金應堅持多渠道籌集、整合存量資源、強化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原則,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
第二十一條 信息化項目資金按照財政資金要求進行管理,不得用於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 鼓勵信息化項目建設及運行維護採用服務外包模式,降低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和運維成本。
第六章 運行維護和績效評價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信息化項目運行和維護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完善項目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確保信息套用系統安全可靠穩定運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開展信息化項目績效評估,對信息化項目成本效益、套用效果、協同共享、安全保密、創新服務等方面進行績效評價,把績效評估作為項目運維和後期建設的重要參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涉密信息化項目按照保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達州經開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