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懷化市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統籌規劃和統一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根據《湖南省信息化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屬各行政單位以及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利用市級財政性資金和政府融資出資建設的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信息化項目應符合懷化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和國家、行業及地方制定的相關標準,鼓勵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建設。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新建的業務套用信息系統原則上部署在智慧懷化雲平台,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逐步向智慧懷化雲平台遷移整合。
第四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項目審批、技術評審、綜合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市財政性資金投資的信息化項目建設資金預算評審、資金計畫下達、資金使用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管理;市審計局負責信息化項目資金結算的審計;市屬各行政單位以及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由本單位作為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立項批覆和經專家評審的且經信息化工作行政部門認定的項目設計方案實施建設;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經信委按照國家、省信息化發展規劃,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全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市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或行業的信息化建設專項規劃,報市經信委備案。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於當年10月份向市經信委申報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審批並統一編制下一年度市級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和資金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由市經信委向項目建設單位下達年度項目計畫,所需資金由市財政納入部門預算。
第七條由國家、省統籌安排建設資金的項目,應與智慧懷化雲平台互聯互通和信息交換共享,項目建設單位在向上級部門申報的同時,應將項目實施方案報送市經信委備案。
第八條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政府採購或公開招標。
第九條採取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信息化項目,項目申報單位為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應當在項目申報獲市經信委批准、購買預算獲市財政局審核通過後,根據政府採購管理要求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備案後開展採購活動。
第十條信息化項目實施採取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監理制和質量負責制。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其主要負責人是信息化工程建設項目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二條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如因實際需要投資規模進行重大調整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程式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三條信息化項目實施應當執行相應的技術規範和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對市級財政性投資的信息化項目,市財政局預留項目財政投資總額30%的資金,待項目竣工通過驗收和資金結算通過審計部門審計後再予撥付。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市經信委及市財政局的監督管理,每季度須向市經信委書面報告項目進展及建設情況,向市財政局報告項目資金的使用和投入情況。
第十六條信息化項目建成後的運行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確立項目運行機構,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落實信息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市經信委責令改正;情節嚴重並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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