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令
第197-1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2月5日
修改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定的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達到下列標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比選:
(一)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下同)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和監理服務;
(三)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比選,是指比選人事先公布條件和要求,從自願報名的比選申請人中,按本辦法規定的方式通過比較、選擇,確定中選人的行為。”
三、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參選人”修改為“比選申請人”;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條第五款第一、二項中的“申請人”修改為“比選申請人”。
四、在第十一條第二款“報名辦法”後增加“、比選方式”內容;將第四款修改為:“比選人可以確定2個或者3個比選申請人為比選被邀請人參加比選競爭,也可以事先公布項目的固定價格,從自願報名的符合條件的比選申請人中隨機抽取中選人。”
五、刪去第十二條第一款“比選人進行比選時,應當通知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到場監督,有關部門應當到場監督”中的“監察部門及”內容。
六、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必須進行比選項目的申請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
(2006 年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公布,根據2013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活動,保障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比選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項目質量,節約投資,體現公平,提高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操作簡便、提高效率、節約時間、監督有效。
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施工、勘察、設計、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的比選,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的總 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達到下列標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比選:
(一)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下同)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和監理服務;
(三)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比選的具體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進行比選的範圍。
第四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依法開展兩次招標失敗後,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同意不再進行招標的,應當通過比選確定承包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比選,是指比選人事先公布條件和要求,從自願報名的比選申請人中,按本辦法規定的方式通過比較、選擇,確定中選人的行為。
比選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比選申請人,不得對潛在比選申請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比選申請人提出與比選項目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四)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五)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進行比選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比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比選的方式規避或者代替招標。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比選的配套規定。
縣(市、區)以上投資主管、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活動的監督工作。
縣(市、區)以上建設、 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 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投資於本行業的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活動的監督,對比選過程泄露保密資料、串通比選、 歧視排斥比選申請人、騙取中選、違法轉包或者分包等違法活動進行查處。
第九條 比選人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比選項目、編制比選方案,進行比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比選方案包括比選的範圍、對比選申請人的資質等級等要求、邀請比選申請人的數量、擬劃分契約段的數量、項目比選計畫草案等。需要中選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比選方案中註明。
比選人應當在比選公告發布 3 日前將比選方案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比選申請人是回響比選要求、符合比選公告規定的資格等條件並參加比選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為比選項目 提供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服務以及有股權關係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參加該項目的施工、設備和材料採購的比選。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項目中同時參加比選。
第十一條 必須進行比選的項目,應當在省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公共媒體上免費發布比選公告,同時該媒體公開在電子數據交換網路上代為接受比選申請人自願報名。
比選公告應當載明比選人的名稱和地址,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比選申請人的資質等級、強制標準等報名條件以及報名辦法、比選方式等事項。比選公告規定的報名時間最少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
比選申請人憑資質等級證書等比選公告規定的條件報名。
比選人可以確定2個或者3個比選申請人為比選被邀請人參加比選競爭,也可以事先公布項目的固定價格,從自願報名的符合條件的比選申請人中隨機抽取中選人。
第十二條 比選人進行比選時,應當通知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到場監督,有關部門應當到場監督。
符合比選公告規定條件的比選申請人在2個以上等於或者少於預先確定的比選被邀請人個數的,比選人應向全部比選申請人發出比選邀請。
符合比選公告規定條件的比選申請人超過預先確定的比選被邀請人個數的,比選人在監督部門以及自願到場的比選申請人的現場監督下,按預先確定的比選被邀請人數量從比選申請人中隨機選擇確定,當場向其發出比選邀請。比選人應當將比選項目的內容、特點和要求書面告知比選被邀請人。
第十三條 比選被邀請人根據比選項目的特點和要求編制實施方案並提出報價。
比選人組建的評審委員會與比選被邀請人進行談判並進行評選。
評審委員會由比選人選派本單位有關技術、經濟、招標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成員人數為3人或者3人以上單數。
比選人單位不具備前款規定的專業人才的,應當在《四川省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補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比選申請人的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員;
(三)與比選申請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比選公正評審的。
評審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不主動提出迴避的,一經發現,應當立即終止其參加評比。
第十四條 評選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制定比選規則。比選規則應當明確比選程式、談判內容、評審標準、契約草案等事項。
(二)比選談判。評審委員會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比選申請人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 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比選申請人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三)確定中選的比選申請人。評比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比選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比選人應當按照符合項目要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合理低價的原則通過比較、選擇、確定中選人。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組織比選:
(一)所有比選申請人不符合比選公告規定的條件的;
(二)比選申請人少於2個的;
(三)所有比選申請人的報價高於經批准的概算投資額或者經評審的預算投資額。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依法重新組織比選再次失敗的,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不再進行比選。不再比選的,由比選人直接確定承包人,但參加了比選競爭、符合比選公告規定條件的比選申請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十七條 比選人應當 在報名 截止後15日內確定中選人。
到期未確定中選人的,比選人應將延期的理由書面通知比選申請人。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 。
比選人應向中選人發出中選通知書,向未中選的比選申請人發出中選結果通知書。
比選申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比選活動不符合本辦法程
序規定的, 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後、在收到中
選通知書或者中選結果通知書後3日內向有關監督部門提出投訴。逾期投訴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比選人和中選人應當自中選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日後、10日內訂立書面契約, 比選人應當自簽訂契約之日起 5日內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契約約定中選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契約金額的10% 。
第十九條 雙方簽訂契約的價格不得高於經批准的概算投資額或者經評審的預算投資額。
第二十條 中選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選項目。
中選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選項目,也不得將中選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選人按照契約約定,可以將中選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比選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中選人應當對分包項目向比選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比選的項目而不比選的, 將必須進行比選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比選的, 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根據情節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二十二條 比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通報批評,根據情節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規定發布比選公告的;
(二)不按備案的比選方案進行比選的;
(三)不按強制性規範進行比選的;
(四)不按規定選擇比選被邀請人的;
(五)比選人逾期不發出中選通知書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導致比選無效的, 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比選人重新組織比選;給比選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比選人應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 中選人不履行與比選人訂立的契約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比選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的, 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訂立或者履行契約義務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提交備案材料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比選人或者比選申請人在比選過程泄露保密資料、串通比選、歧視排斥比選申請人、騙取中選、違法轉包或者分包的, 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前款所列情形導致比選無效的, 由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比選人重新組織比選; 給比選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比選人應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比選活動的單位,由有權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 限制或者禁止其參與比選活動;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由行業主管部門作為比選人進行比選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比選過程泄露保密資料、串通比選、歧視排斥比選申請人、騙取中選、違法轉包或者分包等違法活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受理投訴或者查處比選違法違規行為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暫停項目執行。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投訴或者查處比選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當及時通知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干預比選過程或者結果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單位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有關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比選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三十條 比選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未申請複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進行委託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需要通過比選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執行。
非政府投資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 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貸款方和資金提供方有特殊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比選規模限額以下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政府採購中的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方式確定承包人,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審計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