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廳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省公安廳政府採購工作,加強政府採購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省公安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公安廳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詳細內容,附則,

詳細內容

川公辦發〔2013〕26號
(2013年12月16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省公安廳政府採購工作,加強政府採購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省公安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公安廳各部門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契約方式有償取得(包括購買、租賃、委託、雇用等)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執行。
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參照本辦法執行。
經省級及以上國家保密部門批准的涉密項目的採購,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省公安廳政府採購項目,實行集中採購。
適用招標投標法的,依法進行招標。
第四條省公安廳政府採購項目,原則上不得委託社會代理機構代理採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政府採購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六條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省公安廳政府採購按照“採購、管理、監督”職責分離的要求,實行集中組織和歸口管理。
第八條廳後勤保障中心作為省公安廳政府採購的具體執行機構,統一組織和實施省公安廳政府採購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和實施依法可自行組織採購的項目、涉密項目等採購工作。
1.指導並協助項目責任部門編制項目需求任務書和建設方案;
2.組織對採購項目進行會審;
3.編制招標採購檔案,發布招標採購信息公告;
4.組建評標、評審委員會對投標、回響檔案進行評標、評審;
5.負責和組織對投標人或供應商詢問和質疑進行答覆,配合處理相關投訴;
6.組織採購項目驗收工作。
(二)負責承辦省政府採購中心有關採購項目的委託代理事宜。
(三)完成政府採購的其他組織工作。
第九條廳屬各部門是省公安廳政府採購項目的具體責任部門(統稱:項目責任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編制項目需求任務書和建設方案;
(二)根據項目需求,提出採購項目的建議採購方式和預(概)算及執行計畫;
(三)參與採購項目會審;
(四)協助編制招標採購檔案,負責對招標採購檔案進行審核;
(五)委派採購人代表參與採購項目評標、評審工作;
(六)在授權範圍內簽訂政府採購項目契約書;
(七)組織項目實施,監督項目進度、質量情況;
(八)參與項目驗收,評估項目績效並提出整改意見;
(九)承擔項目招標採購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廳裝備財務處是省公安廳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有關政策法規,監督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有關限額、數額標準的執行;
(二)負責編制省公安廳政府採購預算,對採購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向省財政廳申報政府採購計畫,負責政府採購項目預算資金安排;
(四)參與採購項目會審;
(五)負責或協助處理投標人或供應商的投訴;
(六)辦理相關固定資產登記和採購資金結算支付手續;
(七)負責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採購組織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八)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廳審計處是省公安廳政府採購活動的審計監督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採購項目會審;
(二)依據省公安廳有關審計規定開展相關採購事項審計;
(三)履行政府採購審計監督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廳科信辦是省公安廳信息化項目的統籌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立項管理;
(二)組織專家組論證項目方案;
(三)對項目實施進行指導;
(四)組織信息化項目驗收工作;
(五)履行信息化項目採購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省監察廳駐省公安廳監察室(以下簡稱:廳監察室)是省公安廳政府採購活動的行政監察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採購項目會審;
(二)參與招標採購評審專家抽取、開標和評標、評審現場監督;
(三)依法對監察對象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實施監察;
(四)負責對監察對象違紀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五)履行政府採購行政監察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政府採購方式
第十四條省公安廳政府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採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省政府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十五條公開招標應當作為省公安廳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嚴禁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一)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依法不能適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採購方式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
(三)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應當經廳後勤保障中心組織有關部門會審,廳分管領導審查、廳主要領導同意、報省相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可以依法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或者比選方式採購。
單一來源採購,應當嚴格控制和管理。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的,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不含通用貨物和軟體),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申請採用單一來源採購的,按照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四章採購項目分類及辦法
第十七條省公安廳政府採購項目,分為通用貨物、專用貨物、信息化項目、基本建設工程和服務五大類。
第十八條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通用項目,必須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代理採購,其中符合協定供貨或定點採購的,由廳後勤保障中心按年度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相關檔案規定的範圍和程式執行。
對單次採購數額或數量過大、不適用協定供貨的通用項目,應分為多個項目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組織採購。
對涉密項目中的通用項目,應當由項目責任部門進行脫密處理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招標採購。
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總價1000元至10萬元的低值易耗品,由廳後勤保障中心組織集中採購;10萬元以上的,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代理採購。省級以上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本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採購數額和數量過大的具體標準,由廳後勤保障中心制定。
第十九條專用貨物類項目由廳後勤保障中心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組織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廳後勤保障中心組織集中採購。
(一)對公安部確定供應商或產品名錄範圍的採購項目,採用最低評標價法採購。
(二)對公安部有定價的採購項目,在公布的供應商或產品名錄內進行公開報名邀請招標,直接採用搖號方式確定供應商;對採購數額和數量過大的單個項目,採用多次搖號確定不同供應商。
(三)對限定產品採購範圍和技術條件、質量性能差異較大的,但實際工作需要對技術條件、質量性能有較高要求的,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可以分為技術、質量和價格兩階段採購:
第一階段,供應商提交不帶報價、能滿足技術條件和質量性能指標要求的回響檔案,從中確定不少於3家供應商提供的不同產品,編制下階段談判檔案。
第二階段,入圍供應商按談判檔案要求提交最終產品和報價檔案,由談判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報廳領導審定。
第二十條信息化項目由廳後勤保障中心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組織採購。
(一)信息化項目中,應將通用硬體、通用軟體與定製開發軟體分拆進行採購,其中,通用硬體、通用軟體一律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組織採購。
(二)採購用於存儲、處理、傳輸國家和警務工作秘密的信息設備,要優先選用國產設備;確需使用進口設備的,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公安部限定了軟體、硬體產品範圍,但技術複雜、技術規格、質量性能無法精確確定的,按照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基本建設工程項目
(一)基本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按照資金來源不同,分為政府採購預算類工程項目和政府投資建設類工程項目。
(二)納入政府採購預算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按照政府採購法或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組織實施。
1.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組織公開招標;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或由廳後勤保障中心組織採購;
3.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工程項目,由廳後勤保障中心組織採購。
(三)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達到招標數額標準的,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執行;達到比選規模數額標準的,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執行;比選規模數額以下的,參照政府採購中的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方式確定承包人。
(四)新建工程類項目,應當成立專門工作組,履行甲方職責,其中大型工程項目,實行代建制。
第二十二條服務類項目
(一)服務類項目包括:信息化項目、基本建設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監理、評審和系統維護、物業管理等提供智力、技術、管理、勞務服務的項目。
(二)服務類項目採購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或由廳後勤保障中心組織採購。
1.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服務項目,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組織公開招標;
2.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服務項目,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或由廳後勤保障中心組織採購;
3.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服務項目,由廳後勤保障中心組織採購。
第五章政府採購程式
第二十三條省公安廳政府採購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基本程式:
(一)採購項目立項審批;
(二)招標採購檔案編制;
(三)發布招標採購公告;
(四)開標和評標、評審;
(五)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六)廢標和採購失敗處理;
(七)質疑和投訴處理;
(八)簽訂契約;
(九)項目具體實施;
(十)項目驗收;
(十一)項目資金結算與支付;
(十二)招標採購檔案歸檔保存。
第二十四條採購項目立項審批:
(一)項目責任部門結合項目實際需要,開展前期市場調研,並在30—90天內完成項目需求任務書、項目建設方案編制。
項目責任部門邀請相關專家、設計單位參與編制項目需求任務書、項目建設方案的,應當簽訂保密承諾書,報廳裝備財務處備案,且不得參與該項目的投標。
(二)通用貨物、專用貨物、服務類項目的立項,由廳後勤保障中心集中統一報廳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批。
(三)信息化項目的立項審批,按照省公安廳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辦理。
(四)基本建設工程的立項,由廳分管領導組織廳後勤保障中心成立專門的工作班子組織論證、評審後報廳主要領導審批。
(五)涉密項目立項應當經省級以上保密部門批准或執行公安部有關檔案規定。
涉密項目立項審批,由項目責任部門提出申請,廳後勤保障中心組織廳保密辦、裝備財務、審計、科信、監察及項目責任部門進行會審,報廳分管領導審定,由廳主要領導審批。
(六)除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以外的政府採購項目立項,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經批准立項的項目,應當在15日內進入政府採購程式。
第二十五條招標採購檔案編制:
項目責任部門提出資格性條件、商務要求、技術參數、採購方式、評分辦法、評分細則等書面意見。
招標採購格式化檔案(包括招標檔案、投標邀請書、談判檔案、詢價檔案等)由廳後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採購中心編制。招標採購檔案編制,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按照有關檔案規定需要報送審計的,廳審計處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書面意見、招標採購檔案不得設定限制性、排他性、指向性條件。
第二十六條發布招標採購公告:
廳後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採購中心在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談判公告、詢價公告,並按規定發售招標採購檔案。招標採購公告發布期限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其中,發布招標公告不得少於20日;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談判公告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發布詢價公告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廳後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採購中心按照招標採購檔案規定,受理潛在投標人或供應商報名投標。
第二十七條開標和評標、評審:
(一)採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採購的,按照招標投標法有關開標、評標程式規定執行。
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方式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有關評審程式規定執行。
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中的採購人代表,應當由項目責任部門書面委託,並提交採購人代表委託書。
(二)廳後勤保障中心在開標前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廳監察室委派人員參加評審專家抽取、開標和評標、評審現場監督活動。
(三)評標、評審結果,由廳後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採購中心在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示。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的,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的,公示期限為3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一)評標、評審結果公示結束後,廳後勤保障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評標、評審報告及有關資料送項目責任部門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項目責任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評審報告中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報廳領導審批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並書面通知廳後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採購中心。
(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後,廳後勤保障中心應當在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中標、成交公告,並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三)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招標採購檔案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履約保證金以銀行轉賬方式交納,不接受銀行保函或其他擔保形式,金額為採購契約價款的10%。
第二十九條廢標和採購失敗處理: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出現廢標或者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失敗的,除採購任務取消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採購。
因重新招標採購需要對招標採購檔案技術參數、商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進行審核。
公開招標變更為其他方式採購的,應當按照四川省省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採購方式變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質疑和投訴處理:
(一)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有關事項提出詢問的,由廳後勤保障中心會同項目責任部門作出答覆,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和超出採購檔案所述範圍,答覆時限為3個工作日。
(二)供應商對招標採購檔案、招標採購活動和中標、成交結果提出書面質疑的,由廳裝備財務處負責組織廳後勤保障中心、項目責任部門進行解釋答疑,並在7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答覆意見,由廳後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採購中心書面答覆質疑供應商。書面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和超出採購檔案所述範圍。
(三)供應商對質疑答覆不滿意並向省財政廳投訴的,由廳裝備財務處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配合省財政廳開展投訴處理有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簽訂契約:
(一)廳後勤保障中心根據招標採購法律法規和省公安廳有關規定,制定不同類別項目招標採購格式化契約,其中付款方式、違約責任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明確:
1.政府採購貨物的,收到貨物並驗收合格的,由中標供應商交納契約價款20%質量保證金後,支付契約全部價款。貨物實際使用半年(不包括倉儲、轉運等所耗的時間),且未出現質量問題或出現質量問題後中標供應商及時予以解決的,方可退付質量保證金。因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失大於質量保證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的違約責任,依法追究中標供應商法律責任。
對協定供貨、定點採購、應急儲備物資採購、已向公安部交納質量保證金等情形,按照有關檔案規定的付款方式執行。
2.政府採購工程的,工程進度款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進度,分標段驗收合格並經廳審計處審核後,方可支付該標段工程價款,但在工程結算完成前,支付的總價款不得超過簽約契約價款的85%。工程竣工決算完成後,由中標人交納契約價款15%質量保證金後,支付契約全部價款。
工程質保期滿後未出現質量問題的或者出現質量問題後中標人及時予以解決的,方可退付工程質量保證金。因工程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失大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的違約責任,依法追究中標人法律責任。
3.政府採購服務的,應當在供應商按照契約約定保質保量提供服務後,方可支付服務費。
按服務量計算的,根據供應商提供的服務量,經驗收合格且無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支付相應服務費;所付服務費比率不得超過已提供服務量占總服務量的比率。
按服務時間計算的,根據服務期(年、月、日)對供應商提供的服務進行考核驗收,驗收合格的,支付當期服務費。
(二)採購契約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採購檔案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回響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
(三)採購契約價款1萬元以下的,由省公安廳授權項目責任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1至10萬元的,由廳分管領導簽訂;10萬元及以上的,由廳主要領導簽訂。
(四)採購契約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項目責任部門應當將契約副本送廳裝備財務處,由廳裝備財務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項目具體實施:
項目責任部門負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對供應商履行契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履約記錄。
第三十三條項目驗收:
廳後勤保障中心應當在收到項目責任部門驗收申請函和完整資料後15天內組織項目驗收,具體工作由項目責任部門承擔。
(一)通用項目、專用項目和服務類採購項目驗收,由項目責任部門實施。
(二)信息化項目的驗收,由廳科信辦負責組織實施,項目責任部門配合。
(三)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驗收由工程項目工作專班(基建辦)實施。
項目責任部門應當成立驗收小組負責項目驗收工作,也可以委託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項目採購工作負責人不得作為驗收工作負責人。
驗收結果分為驗收合格和驗收不合格。驗收合格的,由驗收小組出具驗收報告,經驗收小組成員集體簽字後,報廳領導簽署意見確認,並出具驗收結算書。驗收不合格的,由項目責任單位督促供應商按照項目契約等文本的約定進行整改,達到驗收條件後再由供應商申請驗收。
驗收小組的驗收記錄和建議意見應當作為驗收報告附屬檔案附後備查。
第三十四條項目資金結算與支付:
(一)採購項目驗收合格後,依據驗收結算書和相關規定材料,辦理採購項目結算。
採購項目分標段、分期次進行驗收的,應當出具各標段、各期次的驗收合格證明材料,辦理項目進度價款支付手續。
(二)項目責任部門將發票、驗收結算書以及相關規定材料送廳裝備財務處,廳裝備財務處覆核、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按照政府採購資金支付規定,辦理項目資金支付。
(三)採購項目結束並驗收合格的,出具質量驗收合格證明書並加蓋四川省公安廳公章後交供應商,供應商據此辦理履約保證金退付手續。
第三十五條採購檔案歸檔保存:
廳後勤保障中心按照政府採購項目各項採購活動發生的時間順序,真實、完整地建立項目採購檔案檔案,並於採購結束後交廳檔案館保存。採購檔案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六條符合省公安廳建設項目報送審計有關檔案規定的,按預(概)算編制、招標採購檔案編制、待簽契約、工程進度款、竣工決(結)算不同時段及相應限額要求,報廳審計處審核。對新建大型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由廳審計處實行旁站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省公安廳建立政府採購“黑名單”制度。參與省公安廳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採購活動的投標人、供應商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等從業人員和參與項目前期有關方案編制、論證,以及評標人員,有下列不良行為的,列入“黑名單”,3年內不得參與省公安廳採購項目和基建工程的投標、評標活動。
(一)惡意串通招標採購部門設定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其他潛在投標人的;
(二)與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投標,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排擠、阻礙其他投標人投標的;
(三)借用他人資質、名義,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四)以低於其企業合理成本進行惡意低價競標、搶標的;
(五)以向招標採購部門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謀取中標的;
(六)參與項目需求任務書、建設方案編制和項目論證的專家,違反保密承諾,透露有關信息的;
(七)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或者違反評審工作有關紀律,影響評標結果公正性的;
(八)中標人、成交供應商不按招標檔案規定和投標檔案回響及承諾簽訂契約的;
(九)中標人、成交供應商擅自將項目分包、轉讓或者化整為零轉包給他人的;
(十)中標人、成交供應商不履行契約的;
(十一)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經省財政廳等部門調查處理的不良行為,直接計入“黑名單”檔案。
省公安廳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廳監察室調查處理;其他人員有上述行為的,移交相關行政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省公安廳建立政府採購工作程式歸檔制度。參與政府採購的相關部門,對在採購相關環節所作的工作均應簽署意見,相關資料在採購結束後存檔備查。
政府採購工作程式格式化文書由廳後勤保障中心制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相應工作。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的,應當書面向廳分管領導提出延期申請並說明理由。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原規定時限。

附則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公安廳各部門(含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工作。
廳交警總隊政府採購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公安現役部隊採購活動按照軍事採購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涉及的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及有關限額、數額標準等變動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四川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四川省公安廳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川公發〔2013〕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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