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成都市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是成都市國土資源局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 文  號:聯合發(2015)47號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項目管理,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立項,第四章 項目實施,第五章 項目驗收,第六章 專項資金補助範圍、方式,第七章 資金管理,第八章 項目考核,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市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四川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四川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包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體系建設、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建設、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建設和地質災害防治科技支撐研究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省、市財政為支持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設立或配套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凡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和資金適用於本管理辦法。
第五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立項、監管、組織實施及驗收;市、縣財政或發改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使用監管。
第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實行資質認證制度。承擔地質災害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
第七條 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應參照部、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報市國土局、財政局備案。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八條 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市國土局
1。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管指導,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方案及年度實施方案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對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2。負責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申報、治理施工的監管、工程竣工初步驗收(簡稱初驗),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申請組織工程竣工最終驗收(簡稱終驗)。負責組織除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外的其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終驗。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劃分標準見附屬檔案1。
3。負責跨區(市)縣(特大型除外)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勘查(含可行性研究,下同)和施工圖設計的組織實施。
4。負責成都市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含應急排危)勘查設計技術成果的審查。
5。 組織實施市級地質災害防治公益性、基礎性項目;委託成都市地質環境監測站承擔有關地質災害防治公益性、基礎性工作和防治項目管理的相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6。負責除特大型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省級公益性、基礎性項目外,其他按規定需要採取招投標或比選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招投標(比選)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標(比選)結果備案工作。
(二)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負責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實施,具體包括:
1。承擔所在地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職責,依法組織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組織所在地大、中、小型地質災害勘查設計,組織所在地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施工。
2。負責組織除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外的其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初驗。
3。組織實施項目驗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監測。
4。負責項目檔案資料的歸檔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立項

第九條 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和省級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的申報和立項。
在成都市地質環境監測站組織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由市國土局、財政局聯合向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申報。對突發特大型地質災害或省政府確定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經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專家現場核實後,可直接立項。
第十條 其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申報和立項
根據省級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方案,市國土局、財政局分年度編製成都市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年度實施方案(包括除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外的其他項目),經省國土廳、財政廳組織專家審查通過並經市級人民政府正式批覆後,報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備案。
根據批覆和備案的成都市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年度實施方案,市國土局負責具體項目的審批。
其中,成都市地質環境監測站具體承擔市級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方案和年度實施方案編制工作。各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申報資料準備工作。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實施
(一)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勘查、施工圖設計項目承擔單位的確定以及項目技術成果和概算審查,並下達治理工程項目任務書。
(二)省財政廳負責項目預算審查。各項目以經審定的預算作為確定招標控制價和契約簽訂、工程結算辦理的依據。
(三)由市、縣組織實施的地質災害勘查、施工圖設計項目,符合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要求的,可依照相關程式,直接轉入下一階段工作。
(四)設計變更。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已批准的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確需變更的,應由具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設計變更報告並經監理單位認可,由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通過並經原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審核合格後批准。其中,對Ⅰ類變更按程式經市國土局初審同意後轉報省國土資源廳批准,省財政廳負責投資額變動的審查確認;對Ⅱ類變更按程式經相關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市國土局批准,市財政局或市發改委負責投資額變動的審查確認。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見附屬檔案2。
(五)結(決)算審查。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完工並經初驗合格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省財政廳申報工程結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
省級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的實施參照上述程式執行。
第十二條 跨區(市)縣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實施
(一)市國土局負責勘查、施工圖設計項目承擔單位的確定以及項目技術成果和概算審查,並下達治理工程項目任務書。
(二)市財政局或市發改委負責項目預算審查。各項目以經審定的預算作為確定招標控制價和契約簽訂、工程結算辦理的依據。
(三)設計變更。跨區(市)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已批准的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經監理單位認可確需變更的,應由具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設計變更報告,由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通過並經成都市地質環境監測站審核合格後批准。其中,對Ⅰ類變更按程式經相關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市國土局批准,市財政局或市發改委負責投資額變動的審查確認;對Ⅱ類變更按程式由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區(市)縣發改或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投資額變動的審查確認。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見附屬檔案2。
(四)結(決)算審查。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完工並經初驗合格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市財政局或市發改委申報工程結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
市級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的實施參照上述程式執行。
第十三條 其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實施
(一)項目實施
1。縣域地質災害年度巡排查
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地勘單位開展巡排查,提交巡排查成果報告。成都市地質環境監測站組織專家審查後交付相關政府和部門,並報市國土局備案,作為縣域動態調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基礎。成都市地質環境監測站負責巡排查的技術指導。
2。地質災害應急保障測繪
成都市地質環境監測站應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組織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測繪單位開展針對性的應急保障測繪,建立應急圖庫系統,提交測繪成果報告。經專家審查後交付相關政府和部門,並報市國土局備案,為開展地質災害預防及應急處置決策提供支撐。
3。群測群防專職監測體系建設
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積極推進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健全市、縣、鄉、村、社聯動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職監測網路,並做好與上級對接。區(市)縣應逐點落實監測責任人及專職監測員,建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台賬,作為群測群防專職監測工作實施的依據,並將落實情況匯總上報市國土局備案。成都市地質環境監測站負責全市群測群防專職監測體系的指導和監督。
4。地質災害專業監測
可先組織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單位開展調查,提交地質災害專業監測實施方案。對經專家論證後確需開展專業監測的,可以實施地質災害專業監測。其中,成都市地質環境監測站負責全市地質災害專業監測體系的指導,具體負責市級地質災害專業監測建設工作,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式實施招投標(比選)工作;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地質災害專業監測建設工作,確保縣級與市級專業監測網路的互聯互通。
5。應急通訊系統建設
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組織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單位開展調查,提交應急通訊建設實施方案。對經專家論證後確需開展應急通訊系統建設的,按照相關法規確定施工單位後實施。成都市地質環境監測站負責組織實施方案的審核工作。
6。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
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單位開展地質災害調查,並依據調查成果編制或調整區(市)縣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安置規劃,經市國土局、財政局審查通過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根據地質災害調查成果和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區(市)縣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安置規劃,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安置實施方案,作為本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安置項目實施的依據。
7。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地勘單位開展勘查,提交勘查成果報告。對經專家論證後確需治理的,應編制施工圖設計(說明),經審定後作為治理工程實施的依據。
8。重點小流域和重點場鎮地質災害綜合治理
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先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按照審定通過的實施方案,分類組織開展分項工程實施設計。其中,對於需要實施治理工程的,要逐點組織開展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工作,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按要求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勘查成果應能滿足治理工程施工圖設計的要求。經勘查論證後確需治理的,應根據勘查成果進行施工圖設計,設計深度應能滿足招標和施工的要求。
9.排危除險
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地勘單位開展調查,編制並提交實施方案,經專家審定後的實施方案作為排危除險工作的依據。
10。地質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可組織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單位調研,按照國家、省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編制地質環境信息系統建設方案,經專家論證後可實施地質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其中成都市地質環境監測站負責市級地質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更新,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縣級地質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更新,縣級地質環境管理信息系統應與市級地質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11。地質災害應急避險場所建設
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參照《四川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於印發地質災害應急避險場所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川國土資辦發[2012]15號)的要求,編制地質災害應急避險場所建設方案。
12。宣傳培訓
應編制宣傳培訓實施方案並報市國土局備案,印製宣傳資料,籌備師資力量,組織相關培訓人員開展培訓工作,落實市、縣、鄉、村、隱患點的防災責任和防災預案,完善和充實基層防災減災體系。其中,成都市地質環境監測站負責全市宣傳培訓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具體負責全市宣傳培訓方案編制和宣傳培訓總結,負責全市宣傳資料的印製,開展市、縣、鄉相關工作人員和省、市級監測點專職監測員的宣傳培訓。各相關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縣域內的宣傳培訓工作,具體負責組織當地宣傳培訓方案編制和宣傳培訓總結編制,負責當地宣傳資料的領取和發放,組織開展村、社、隱患點及危險區域相關人員的宣傳培訓工作。
13。防災避險演練
相關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防災避險演練實施方案編制並報市國土局備案,按照相關要求組織有關人員開展防災避險演練。成都市地質環境監測站負責全市演練工作的督促和指導。
其它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應編制滿足項目實施要求的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設計。
(二)項目審查。項目實施方案(項目設計)及勘查工作成果和施工圖設計、項目概算由成都市地質環境監測站組織審查後報市國土局審定,項目預算由項目所在地財政或發改主管部門審查。未通過相關審查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項目實施過程中的Ⅰ類設計變更及審查事項,由市國土局負責;Ⅱ類設計變更及審查事項,由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涉及資金調整的,報項目所在地財政或發改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 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和省級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的驗收
(一)驗收程式。市國土局負責組織開展初驗。初驗合格後,由市國土局提出申請,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終驗。
(二)驗收內容。項目工程量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工程建設質量、工期、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以及工程管護措施等。
(三)驗收要件。竣工驗收申請;竣工報告;監理報告。其中,監理報告應包括由監理單位簽證認可、專業檢測單位出具的材料抽檢合格證明、結構檢測報告等。
(四)項目移交。終驗合格後,區(市)縣級國土資源局應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工程後期管護單位並組織工程移交,指導管護責任主體確定管護責任人,設立管護責任公示牌,明確管護主體內容與措施,並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檔案資料的匯交。
第十五條 其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驗收
重點小流域和重點場鎮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地質災害排危除險、防災避險搬遷安置、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設以及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等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完工後,初驗工作由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終驗工作由市國土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章 專項資金補助範圍、方式

第十六條 資金補助範圍
(一)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和省級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所需經費在專項資金中安排。其中征地拆遷費用按核定標準計算的預算金額包乾使用,不足部分由項目所在區(市)縣政府自籌解決;工程費用在專項資金中全額安排。
(二)由省、市負責的規劃編制、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科技支撐、應急體系建設等公益性、基礎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在專項資金中全額安排。
(三)其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事權在當地,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省、市財政根據審定的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年度實施方案,通過規劃分配或競爭立項等定向轉移支付方式給予支持。
其中地質災害易發區民眾防災避險搬遷安置經費、地質災害專職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經費,省、市、縣財政按相關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資金申報及預算下達:
(一)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和省級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擬治理項目預算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查。按程式報批後,省財政廳下達預算。
(二)省級負責的規劃編制、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科技支撐、應急體系建設等公益性、基礎性地質災害防治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省國土資源廳編制資金計畫後報省財政廳審定。按程式報批後,省財政廳下達預算。
(三)其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含避險搬遷、專職監測、治理工程後期管理維護等)經費,由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根據省級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確定的任務量、市、縣財力和自籌資金投入地質災害防治的情況、上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績效等確定市、縣補助金額。按程式報批後,省財政廳下達預算。
市級財政資金作為地質災害防治配套資金,按照相關程式報批後,市財政局下達預算。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參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做好項目財務管理,加強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資金應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各相關區(市)縣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省、市財政、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審計。
第二十條 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和省級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決算由省財政廳進行批覆。跨區(市)縣行政區劃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決算由市財政局進行批覆,其他地質災害治理項目決算由區(市)縣財政主管部門進行批覆。
第二十一條 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和省級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經費中工程部分的結餘資金(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剩餘的資金)全額收回省級財政,繼續用於地質災害防治項目;超支部分按項目管理要求經省級國土資源和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由省級財政安排經費。
第二十二條 市級配套資金同其他項目資金對應合併使用,節餘資金回收市級財政,繼續用於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不足部分由區(市)縣財政自籌解決。
第二十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全部交由相關地方政府管理和維護,不作固定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資金績效評價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自評,自評結果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資金安排情況及省國土資源廳自評情況組織抽評。跨區(市)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由市國土局自評,自評結果報市財政局。其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資金績效評價由各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自評,同級財政局組織抽評。自評及抽評情況分別報省、市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省、市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省級資金安排情況和各地自評及抽評情況組織抽查。項目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次年安排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資金安排的依據之一。

第八章 項目考核

第二十五條 各地在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立項申報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30號令)、《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31號令)、《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四川省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依法依規確定。
第二十六條 建立不良記錄懲戒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在勘查設計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因勘查設計原因出現重大變更且造成重大損失或致工期拖延的、在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非公平競爭行為的,納入該單位的不良記錄,並依法依規進行相應懲罰。
第二十七條 建立通報制度。對項目實施過程中未按要求開展工作或工程實施進度滯後的區(市)縣,在全市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二十八條 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對省級補助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實行備案制。市、縣應按照備案項目建設內容、工作要求、任務時限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量執行、時間進度控制、項目實施成效、地質災害防治自籌資金投入、治理工程後期管理維護等作為次年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對項目任務執行不力的,酌情扣減省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補助經費額度,直至暫停其申報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 建立考勤制度。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參與防治項目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考勤監督,並建立相應的懲戒措施。考勤記錄作為工程驗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建立報告制度。區(市)縣國土資源、財政主管部門要定期按要求向市國土、財政局報告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等情況。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勘查、施工環節工程進度、質量和工作量的監督檢查,並建立必要的懲戒措施,市國土局組織督促、檢查。檢查報告作為驗收總結報告的重要附屬檔案。
第三十一條 建立抽查制度。市國土局地質環境、財務、紀檢監察等業務處(室)組成的聯合檢查工作組負責對全市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抽查。督導、檢查、抽查結果作為年度項目、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實行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開工建設前,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簽訂契約時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項目業主單位備案。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終驗收合格後,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在工程區明顯部位設定永久性標牌,載明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二)從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的國土資源系統工作人員,應與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簽訂專項工作廉政責任書。承擔項目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任務的單位應與相應項目業主單位簽訂專項工作廉政承諾書。
(三)市、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以評審費、勞務費、誤餐費等形式領取與其管理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有關的任何費用的,一經查實,以違紀論處。對在項目管理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貪污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項目具體實施可參照市國土局《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成國土資發[2014]136號)執行,如有不同,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項目管理由市國土局負責解釋,資金管理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