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綜合規劃處,耕地保護處,建設用地管理處,地籍管理處,土地利用管理處,地質勘查處,礦產開發管理處,礦產資源儲量處,地質環境處,執法監察局,科技與對外合作處,財務處,信訪處,人事處,離退休人員工作處,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領導信息,楊冬生,王平,畢勝,隆愛軍,馮斌,
機構職能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簡稱國土資源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
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省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省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實施細則,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省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執行情況。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直接查處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市(州)、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省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
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
地質資料、
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訂、實施全省突發重大
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
地質環境、
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
水文地質、
工程地質、
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
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
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制訂、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工作,依法審批或審核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四)負責管理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和處級幹部。負責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
(十五)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國土資源廳設17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黨委辦公室、行政審批處)。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機關固定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承擔機關效能建設、績效考核和督察督辦等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改革政策,協調廳內有關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承擔有關軟科學項目的立項和管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有關工作。
綜合規劃處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礦山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開展全省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巨觀經濟運行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和廳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研究並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耕地保護處
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方面的政策規定與管理辦法,承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耕地占補平衡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
建設用地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法規和有關政策,擬訂全省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臨時用地、先行用地和集體土地占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批後實施的監督和備案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地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
地籍管理處
擬訂地籍管理實施細則;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調處重大或跨市(州)土地權屬爭議;承擔省本級土地登記工作,指導全省各地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和全省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地籍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管理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監管;承擔省屬事業單位和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報省政府審批的省本級土地登記的國有土地劃撥轉出讓、轉讓、收回、改變用途的審核、報批工作。
地質勘查處
承擔探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編制實施探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探礦權市場;組織全省區域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指導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地質勘查資質;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和地質勘查成果統計;承擔石油、天然氣及煤層氣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監督管理和審核對外合作區塊。
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省規劃礦區,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
礦產資源儲量處
擬訂並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指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地質環境處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全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地質環境管理專項規劃,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執法監察局
組織對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擬訂全省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全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重大科技計畫;負責國土資源重大科研項目的立項論證和實施監管;負責國土資源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的制定、實施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和參與開發的工作;承擔對外及對港、澳、台的合作交流和外事活動的具體工作。
財務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承擔國家和省財政安排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等機關財務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
信訪處
研究分析全省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檢查全省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
人事處
承辦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各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及其領導幹部(含相同級別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訓、流動調配、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人才規劃編制,組織實施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全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和基層國土資源所隊伍建設;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方式,由國土資源廳黨委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紀委與派駐監察室合署辦公,掛審計處牌子。
人員編制
領導職數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114名(含紀檢監察編制4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委書記、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總規劃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派駐監察室主任兼紀委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4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制3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2名。
其他事項
歸口管理四川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
領導信息
楊冬生
楊冬生,男,漢族,1958年12月出生,
四川廣安人,碩士研究生,1976年10月參加工作,198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任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黨委書記、廳長。
1976.10—1978.03四川省
廣安縣蘇溪公社知青
1978.03—1982.02四川農學院林學系學生(其間:1979.01—1982.01任林學系學生會主席)
1982.02—1987.05
四川農業大學助教(其間:1985.01—1987.03國家公派赴澳大利亞國立大學林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畢業)
1987.05—1987.10四川農業大學講師
1987.10—1991.11四川農業大學外事辦副主任、講師、森林生態教研室副主任、林學系工會主席
1991.11—1996.01四川農業大學外事辦副主任、副教授、林木培育教研室主任、森林生態教研室主任(其間:1995.05—1995.10國家公派赴美國密執安州立大學高級訪問學者);
1996.01—1996.02四川農業大學外事辦副主任、教授、林木培育教研室主任;
1996.02—2003.01
四川省林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其間:2000.03—2000.05在省委黨校地廳班學習結業);
2003.01—2003.03四川省林業廳副廳長、黨組書記;
2003.03—2006.07四川省林業廳廳長、黨組書記(其間:2003.10任武警四川省森林總隊黨委第二書記;2004.11—2005.02參加中組部組織的中國外交學院英語班培訓;2005.10參加中組部組織的哈佛大學應急管理班學習結業);
2006.07—2006.10
宜賓市委書記;
2006.10—2013.01宜賓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宜賓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其間:2008.05—2008.06參加2008年
中央黨校春季學期市地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進修班學習;2009.09參加中組部組織的第三期現代城市領導者專題研修班學習);
2013.01—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廳長、黨委書記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九屆中共四川省委委員,四川省第九次黨代會代表,四川省第十屆、十一屆、十二屆人大代表。
王平
男,漢族,江西省
萍鄉人,1959年9月生,大學學士,經濟師。1985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6月參加工作。
1976年6月至1979年7月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下鄉當知青。
1983年7月至1987年12月在長春空軍第一飛行基礎學院任教官、幹事。
1987年12月至2000年7月在四川省國土局工作,歷任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規劃處副處長、法規處副處長、處長(其間:1990年2月至1991年2月下派通江縣國土局任副局長;
1992年9月至11月在省直機關黨校第十九期處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1995年3月在原省委第二黨校第一期青年幹部班學習)。
2000年7月至2005年8月任四川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主任(其間:2002年10月在省委黨校處長班學習;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下派瀘州市鍛鍊,任瀘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2005年8月起任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分管工作: 負責政策法規、礦產資源管理、執法監察和宣傳工作。分管政策法規處、礦產開發管理處、執法監察局。聯繫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廳信息中心、廳宣傳教育中心。
畢勝
男,漢族,湖北省
通城縣人,1958年2月生,大學學歷。197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11月參加工作。
1976年12月至1987年12月曆任五十軍戰士、保密員、書記員、幹事。
1987年12月至1990年12月曆任十三集團軍幹事、科長。
1990年12月至1993年4月任成都軍區成都軍事法院正營職審判員。
1993年4月至1996年7月任成都軍區成都軍事法院副院長。
1996年7月至2003年3月任成都軍區直屬軍事法院院長。
2003年3月至2005年5月任四川省涼山軍區政治部主任。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任成都軍區軍事檢察院副檢察長。
2007年2月至2009年4月任
成都軍區軍事檢察院檢察長。
2009年4月起任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分管工作: 負責建設用地管理、土地利用管理、信訪維穩工作。分管建設用地管理處、土地利用管理處、信訪處。聯繫省國土資源資料館。
男,漢族,山東省
蓬萊市人,1966年10月生,工程碩士,工程師。1988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參加工作。
1986年9月至1990年7月在
成都地質學院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系學習。
2000年5月至2002年6月在
成都理工大學環境與土木工程學院地質工程專業學習並獲工程碩士學位。
2003年2016年在成都理工大學攻讀地質工程專業博士。
1990年7月至1992年10月,在重慶北培208水文地質工程地質隊工作,任技術員、工程師。
1992年10月至1997年8月在四川省地質礦產局地質環境管理處工作,任科員、副主任科員。
1997年8月至2000年7月在四川省地質礦產廳地質環境管理處工作,任主任科員。
2000年7月至2010年1月在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處工作,任副處長、處長。
2010年1月起任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分管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環境保護、地質勘查管理、地籍管理工作。分管地質環境處、地質勘查處、地籍管理處。聯繫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省地政地籍事務中心。
隆愛軍
男,漢族,1963 年1月出生,四川省資中縣人。理學碩士,經濟師。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9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9年9月至1983 年6月在
重慶師範學院地理系地理專業學習。
1983年7月至1986年8月在四川省資中縣第二中學任教,兼教職工團支部書記。
1986年9月至1989年6月在
河北師範大學區域地理專業中國經濟地理研究方向攻讀碩士學位。
1989年7月至1992年11月,在四川省國土局國土綜合規劃整治處工作,歷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經濟師;其間:1991年3月至1992年2月下派通江縣從事對口扶貧及大興鄉社教工作。
1992年12月至2000年6月,在四川省國土局辦公室工作,歷任黨組秘書、主任科員、副主任、主任兼黨支部書記。
2000年7月至2005年6月,在四川省國土資源廳財務處工作,任處長,兼廳黨組、黨委秘書(1995年10月至2002年1月先後兼任《國土經濟報》總編輯,《國土經濟》雜誌主編)。
2005年7月起任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黨委委員、機關黨委書記。
分管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科技與對外合作、離退休人員工作。分管廳機關黨委、科技與對外合作處、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馮斌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