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條例

政府投資條例

《政府投資條例》是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經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2019年4月14日發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投資條例
  • 發布機關:國務院
  • 通過日期:2018年12月5日
  • 發布日期:2019年4月14日
  • 實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 發布文號:國令第712號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12號
《政府投資條例》已經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9年4月14日

條例全文

政府投資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國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國家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最佳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國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國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七條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的規定,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九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二條 經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前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十五條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十七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防科技工業領域政府投資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政府投資條例是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點任務,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將政府投資納入法治軌道,既是依法規範政府投資行為的客觀需要,也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條例》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界定政府投資範圍,確保政府投資聚焦重點、精準發力。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國家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最佳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二是明確政府投資的主要原則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資應當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
三是規範和最佳化政府投資決策程式,確保政府投資科學決策。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履行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等程式;強化投資概算的約束力。
四是明確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相關要求。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等事項,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五是嚴格項目實施和事中事後監管。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並按照批准的內容實施;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規定確保落實到位,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項目審批和實施等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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