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所謂“墊資”在房產中介客戶經理那裡,它已經成為一個常用辭彙了。為促成交易,不少房地產中介為購房者“墊資”購房業務。
調查結果
記者走訪了寧夏路上6家
房地產中介,稱自己的房子要出手,而下家的首付還不足以付清原來的貸款,有5家中介毫不猶豫地說: “沒問題,我們可以解決。”當記者問通過什麼手段解決時,他們表情神秘地不作回答; 當記者提示是不是過“墊資”時,他們僅點點頭。記者佯作不解,問這些“墊資”公司是不是合法的?有一中介甚至稱: “當然,這家公司是中國銀行底下附屬的!”
購房流程
簡介
“墊資”,就是在購房過程中,下家首付不足時,由所謂的“款服務公司”或者擔保公司拿出資金,幫下家補足首付款以幫助完成購房的行為。當然,
借款人要收取2%至5%的“
墊款”
手續費,說得通俗一點,這種“墊資”行為類似民間
高利貸。
過去,由於大多數銀行都開設了“
轉按揭”業務,如果買房人和賣房人在同一家銀行貸款,可以很輕鬆地完成貸款轉移。即使不在同一家銀行貸款,由
擔保公司介入的擔保函也能促成貸款轉移,上下家的交易也顯得流暢。“資”的主要發揮空間在一些投機客身上,他們想縮短
房產交易時間以及貸款發放的等待期,於是寧願付出多一點的成本實現資金快速流動。如今,隨著一年內“轉按揭”停止,一年外“轉按揭”業務已名存實亡,這種“墊資”業務便趁虛而入,開始成為房地產交易中的常用手段。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如果一套價值200萬元的房子還有100萬元的貸款未還,而下家的
首付款只有80萬元,那么上家有20萬元的貸款空缺無法還清。上家要有20萬元的現金也就罷了,如果沒有,這次交易很有可能無法完成,因為只有貸款付清,並辦理
房地產抵押權註銷登記後,才能與下家共同申請轉移登記,辦理
小產證。於是這20萬元成為“墊資”的業務來源。
“房地產之窗”的一位
貸款服務人士向記者介紹了所謂“墊資”業務的流程,該流程是由貸款服務公司和中介合作來完成的。首先與賣家和買家雙方各簽訂一份全程委託契約,主要內容是整個
房產交易過程由中介來全權辦理,包括交易、還款、放款等,並進行公證; 與此同時,賣房人向原貸款銀行提出
提前還款申請; 此後,中介和賣房人一起,到銀行辦理提前還款,中介為賣家墊付欠銀行貸款的資金以
提前還貸,還清銀行貸款後,即可取消所抵押產的抵押
權證; 中介受買家委託繼續以此抵押房產申請貸款,銀行所發放的貸款則直接進入中介
賬戶,中介在扣除自己所墊付的費用以後,再將剩餘的資金還給賣房人。至此,中介所提供“墊資”服務結束,買家也順利獲得
按揭貸款並買房成功。
他還透露, 4月6日以後,改變的不僅僅是“上手抵押註銷”和“房屋轉移登記、下手設立抵押”不再並辦,房地部門還規定,在辦理註銷登記之後,還有一個不得進行
掛牌交易的沉默期,時間大約為28天。28天以後,上、下家才可以進行交易,銀行憑房地產交易中心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證明》發放
住房貸款,這一過程又要20個工作日,大概又是28天。兩個28天就是整個“墊資”服務的全部時間。
“墊資”費用高達5%以上
高額的服務費是“墊資”的最顯著特徵。根據記者了解的信息,在限制一年房“
轉按揭”前,這一業務的服務費大約按墊資額的2%收取,因為當時周期相對較短,大約一個月,貸款服務公司的利潤大概是月息2%,這個費用也在買家所能承受範圍之內。隨著一年內“轉按揭”業務的停止,該服務費已經在“水漲船高”,4月6日以後,由於房地產交易完成的時間延長到了兩月,“墊資”的費用開始上漲到4%,有的公司已經提高到5%以上。按前面的例子,如果“墊資”20萬元,那么需要付出的費用就達到8000元,大大增加了賣房人的成本。
由於“墊資”是幫助上家來還清貸款的,於是這筆費用也就成為房人的額外負擔。當然有的交易可以雙方說定由買方承擔,根據中介的說法,由此產生的糾紛並不少見。
除了4%的“墊資”服務費,在這個過程中,交易雙方還要額外付出的是各400元的手續費、250的公證費,來委託中介完成交易全過程
墊資風險
無論是銀行還是
法律界,有關專業人士都提醒
房產交易雙方在使用這種“墊資”工具時須萬分慎重。由於缺少了擔保公司和銀行的介入,這一交易過程風險重重。
過去的“
轉按揭”,主要是債務人的變更,即在
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期內,因
借款人轉讓已抵押給銀行的抵押房產,貸款銀行向購買該抵押房產的購房人(下家)發放貸款,同時,原借款人通過售房款歸還貸款。這一切過程都由銀行操作,買賣雙方的風險都比較小。
如今,對於賣房人來說,收回房款增加了很多風險指數。由於銀行放款要先放到貸款服務公司的
賬戶,而如今的貸款服務公司又是魚龍混雜,不規範也不合法,如果碰上惡意詐欺的貸款服務公司,賣房人只有自認倒霉。
對於買房人來說,風險則更為突出。首付款付出去之後,這筆資金如何監管成為問題關鍵,過去有這種案例,就是賣家在收到首付款之後,突然說房子不賣了,從而引起複雜的財務糾紛。
“墊資中介”極力轉移風險
對於貸款服務公司這謂的“墊資中介而言,也不是一筆包賺不賠的買賣。這一不被監管部門允許的業務仍然有很大風險。
據悉,在有關規定中,不允許公司
法人單位“墊資”給自然人,因此這類業務都是由貸款服務公司的個人出面。在過去,種“墊資”的風險幾乎沒有,由於有沉默期限制,“墊資”公司的資金馬上會由後來的貸款買房人補足。但的政策大大延長了“墊資”的時間,從而擴大了“墊資”的成本和
系統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在“墊資”服務過程中,貸款服務公司通過各種措施來
轉移風險,以保證自己不受損失。一是通過公證來保證全套交易由中介操作; 二是在簽訂公證協定時,賣家需要將買房以及貸款所需的全部資料都交給中介保管,包括房產證、還款記錄、身份證、戶口本、
借款契約、買賣契約等,一直到小產證出來; 三是銀行發放給下家的貸款必須先進到中介的
賬戶,中介在扣除墊資款和服務費之後再付給上家房款。
即便如此,有些風險仍舊是他們無法控制的,比如說,在“墊資”幫上家還清貸款之後,銀行不批給下家貸款么辦?“墊資”公司一般通過和銀行打通關係,要求銀行先作出審批之後,他們再放款,但在如此嚴厲的政策之下,銀行是否和“墊資”公司合作還是個問題。
“過去我們就知道有過這樣的例子,結果是打官司打到了法院,而法院查封房產需要原告支付保證金,害得“墊資”公司又多支付了筆錢,案子還拖了一年不能解決。”中泰擔保公司總經理助理季國浩告訴記者,“但擔保公司可以介入這個過程,例如可以為‘墊資’的自然人作擔保,但由於風險很大,對於這個業務,我們也在考慮當中。”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秘書長
朱德林的說法更為這些“墊資”公司敲響了警鐘。他說,房地局的政策雖然不能從根本上嚇退那些為虎作倀的“墊資”公司,但是面臨巨大的資金支出風險和相當長時間資凍結的風險,他們要好好計算一下了。
手續流程
1.
借款人貸款前諮詢:填寫住房抵押
申請書,並提交銀行下列證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經濟
收入證明;借款擔保人的營業執照和
法人證明等
資信證明檔案;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關住房所有權證件或本人有權支配住房的證明;抵押房產的估價報告書、鑑定書和
保險單據;購建住房的契約、協定或其他證明檔案;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或材料。
2.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購房契約、協定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3.借款人將抵押房產的產權證書及保險單或
有價證券交銀行收押。
5.貸款契約簽訂並經公證後,銀行對借貸人的存款和貸款通過
轉帳方式劃入購房契約或協定指定的售房單位或建房單位。
期限
一般個人的期限都是短期的,最長為1年;採用按月付息,一次性還本的還款方式,沒有逐月分期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