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投資是指地方政府 (省、縣政府) 作為一級投資主體所進行的投資。地方政府投資的範圍包括地方性教育、衛生、科學技術、水利建設,地方公路、水運、鐵道建設,地方能源、交通和部分工商企業的建設投資。地方政府所需資金主要是靠地方預算的機動財力和預算的專用資金來籌集。如地方政府的上年財政結餘、當年財政預算的超收分成和總預備費的結餘以及工商稅附加、城市公用事業費附加、城市房產稅、城市公房租金收入、農業稅附加、自籌企業收入等。
這些資金在保證規定用途後的剩餘就可用於地方政府的投資。地方政府還可通過集資、發行債券、股票等方式來籌集建設資金。地方政府投資介於中央政府投資和企業投資之間,對控制投資規模、最佳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具有承上啟下的特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