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2.商業保險所反映的
保險關係是通過保險契約體現的。
3.商業保險的對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具體標的有人的生命和身體、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責任、信用等。
4.商業保險的經營要以盈利為目的,而且要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以保障
被保險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經濟保障。
種類
一、財產保險
二、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
1.根據投保人的數量分類,可分為個人
健康險和團體健康險。
2.根據投保時間的長短,可以分為短期健康險和
長期健康險。投保時間長短還與投保人的數量結合構成團體短期險和團體長期險,同樣與個人結合可構成個人短期險和個人長期險等。
3.按照保險責任分類 a)
疾病保險是指以疾病為給付
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即只要
被保險人患有
保險條款中列明的某種疾病,無論是否發生醫療費用或發生多少費用,都可獲得定額補償。 b)
醫療保險也稱為醫療費用保險,指對被保險人在接受醫療服務時發生的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 c)
失能保險也稱為收入
損失保險、
收入保障保險,指因被保險人喪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財產等受到損失的一種保險。
4.根據損失種類分類,可分為醫療費用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
長期護理保險。
5.根據給付方式不同分類
a)費用型保險: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在醫療診治過程中發生的合理醫療費用為依據,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補償其全部或部分醫療費用。
b)
津貼型保險(定額給付型保險):津貼型保險是指不考慮
被保險人的實際費用支出,以保險契約約定的標準給付
保險金的保險。
c)提供服務型產品:在此類產品的提供過程中,保險人直接參與醫療服務體系的管理。保險人根據一定標準來挑選醫療服務提供者(醫院、診所、醫生),並將挑選出的醫療服務提供者組織起來,為被保險人提供醫療服務。並有嚴格正式的操作規則以保證服務質量,經常複查醫療服務的使用狀況,被保險人按規定程式找指定的醫療服務提供者治病時可享受經濟上的優惠。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既有聯繫:
社會保險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商業保險可以作為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社會保險的產生晚於商業保險,它所使用的術語和計算、預測方法很多與商業保險有關。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勞動者、企業(僱主)或社區、以及國家三方共同籌資,建立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因年老、工傷、疾病、生育、
殘廢、失業、死亡等原因
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作時,給予勞動者本人或供養直系親屬物質幫助的一種
社會保障制度。
它具有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
其具有如下特徵:
3.互助性:利用參加保險者的合力,幫助某個遇到風險的人,互相互濟,滿足急需。
4.強制性:由國家立法限定,強制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
5.福利性:社會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不以盈利為目的。
與社會保險的區別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主要區別在於:
1.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保險業經營者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獨立核算、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社會保險是國家
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目的是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後盾。
2.商業保險依照平等自願的原則,是否建立
保險關係完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而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或勞動者, 其繳納保險費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
3.商業保險的保障範圍由投保人、
被保險人與
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不同的保險契約項下,不同的險種,被保險人所受的保障範圍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會保險的保障範圍一般由國家事先規定,風險保障範圍比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較低。這是由它的社會保障性質所決定的。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
社會保障制度,被保險人有永久獲得保障的權利。政府對保險財務負最後的責任,發生虧損由國家財政撥款彌補。
4.對象和作用不同。社會保險以勞動者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為對象,在勞動者
喪失勞動能力後給予物質幫助;商業保險是以個人或全體人民為對象,並根據其繳
保費多少和事故發生的種類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5.權利與義務對等關係不同。社會保險強調勞動者必須履行為社會貢獻勞動的義務,並由此獲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實現權利義務基本對等;商業保險則主要表現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
等價交換關係。
6.保障水平和立法範疇不同。社會保險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為標準,商業保險則以投保所繳保費為標準;社會保險看重保障,商業保險看重“償還”;社會保障屬於勞動立法範疇,商業保險屬於經濟立法範疇。
7.管理制度不同。社會保險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領導,專業機構組織管理,屬於行政領導體制;商業保險是自主經營的相對獨立的
經濟實體,屬於
金融體制。
與政策性保險的區別
為了體現一定的國家政策,如產業政策、國際貿易政策等,國家通常會以國家財政為後盾,舉辦一些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由國家投資設立的公司經營,或由國家委託商業
保險公司代辦這些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一般
損失程度較高,但出於種種考慮而收取較低
保費,若經營者發生經營虧損,將由國家財政給予補償。這類保險被稱為“
政策性保險”。
常見的政策性保險有
出口信用保險和
農業保險等。商業保險公司出於利潤最大化的考慮通常不會主動經營政策性保險。
經營主體
商業保險是
現代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大工業社會中的一種
經濟活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目的固然在於營利,不過從全社會的角度看,商業保險業務經營主體的社會職能是對減低風險進行組織、管理、計算、研究、賠付和監督的一種服務。由於保險業務直接經營著
貨幣資本,所以它又是一種金融服務。
同時,保險業務涉及眾多的投保人、
被保險人和
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商業保險業務經營主體經營不當,不能賠付應承擔的
保險金,不僅會使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出現的損害得不到補償,而且會引發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此法律為保障
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對商業保險業務經營主體的成立、管理、投資和終止經營等各個方面予以規範,以保障這種社會財富
再分配的順利進行。長期的保險活動實踐也要求商業保險業務經營主體應當實行專業經營原則,也就是說商業保險業務只能由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特定商業組織進行經營。
從世界各國
保險法律規範來看,專業經營是各國對保險業依法實施監管的一項重要原則,例如日本、德國、韓國和中國台灣省的保險法或保險業監督法都規定,從事商業保險的主體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依法成立的
相互保險公司。上述
保險公司只能在核定的保險業務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不得從事保險業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中國保險法借鑑國外保險業監督管理的有益經驗,並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與已實施的公司法相銜接,在本條中明確規定,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這就明確了中國保險業實行專業經營的原則,只有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才具備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主體資格。
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就是以商業的原則籌集和運用
保險資金,收取保險費,承保風險,建立保險基金,並運用保險資金履行賠付責任,對於作為後備的保險資金,加以合理運用,使保險資金能夠保值增值,以增強償付能力。因此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專業化程度較高,需要有雄厚的資本、精通
保險專業知識的經營人才、嚴密的
企業組織形式和嚴格的管理制度,不具備這些條件,就很難擔負起
分散風險、補償損失的責任。
保險公司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
2.
國有獨資公司。這也就是說,除這兩種具體形式的保險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企業。組織或團體都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將商業保險業務的經營主體限定為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並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商業保險業務,有利於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
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切實發揮保險的保障作用。
購買原則
投保商業保險應注意以下幾點:
2.許多消費者購買保險時往往先給自己的孩子購買,專業人士建議:應給家庭收入較高者優先考慮購買(他是整個家庭支柱);其次,婦女疾病也相對較多,可考慮購買此類“美麗人生”的產品;最後考慮孩子。當然,若經濟條件尚可,最好一家三口一起購買。以防不測及萬一給家庭造成的人生風險。
3.
保額的選擇應以
家庭總收入及
被保險人從事的工作
風險係數(如是否開車、有無社保、鎮保等)為依據。這裡重要的參考指標是:家庭年總收入的5%-15%支付
保費較為適宜。一般建議,18歲以下者保額不超過10萬元,20歲為20萬元,以後每增加10歲保額遞增10萬元,50歲達50萬元。若覺得保費貴,購買時可附加相對便宜的
定期壽險產品。
4.繳費方式,根據消費者家庭經濟狀況及現金流資產資金運作等多種因素決定,並非繳費期限越長越合算。若有高保額人士,需經
保險公司壽險核保及再保險公司分保同意後,並經體檢合格後方可投保。 問題1:家庭
保費應支出多少?
一般請況下,家庭保費支出,應為家庭年收入的10%-20%,保費不宜過高,過高的保費會給家庭生活造成壓力,您也可根據個人
消費習慣增加或減少!
問題2:保障額度多少合適?
保障額度應和年收入緊密相連,
保額過低,起不到保障作用,一般為年收入的5-10倍。
“保險也不是你想保多高就一定能保到的。”如果一個年收入2萬元的人要保50萬元,那么
保險公司就要懷疑這裡面是否會有道德風險,一般也不太會給該客戶進行投保的。
強制保險
2006年7月1日,伴隨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實施,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即推出了包括車輛損失險和商業三者險2個險種的A、B、C三套行業商業車險產品。2006年下半年車險市場運行結果表明,行業條款的推出對降低投保人理解
保險條款的難度,保護
投保人、被
保險人利益,促進車險市場規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為進一步發揮行業產品的作用,切實維護
消費者利益,改善市場環境,解決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了車險行業條款開發項目組,在2006版行業產品的基礎上,經過修訂和擴充,最終開發完成了新版車險行業條款。
據悉,新版車險行業條款進一步擴大了覆蓋範圍,涵蓋了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
責任險、
盜搶險、不計
免賠率特約險、
玻璃單獨破碎險、
車身劃痕損失險和可選
免賠額特約險等8個險種;新版行業產品仍然為A、B、C三套,保障範圍、
費率結構、費率水平和費率調節係數基本一致、略有差異;新版車險行業條款結合運行實際,對於條款約定不明確、實務中易引起糾紛的內容,在文字表述上進行了修改、完善,使條款約定更為嚴謹和通俗易懂,既方便投保人理解,也便於各
保險公司規範操作。同時,新版行業條款對費率調節係數進行了簡化和規範,實現了與交強險的進一步銜接,還原了費率調節係數反映消費者真實風險的真正作用。
下一步,保險監管部門將以車險行業條款的推出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市場行為監管,監督各保險公司嚴格執行行業產品,對於違規降費、濫用費率調節係數、誤導消費者等不規範經營行為,將加大處罰力度,推動車險行業條款的順利實施,引導車險市場規範運行,實現車險業務的又好又快發展。
有關權威人士表示,新版車險行業條款的修訂和推出,是商業車險產品管理制度的又一次深化改革,是對商業車險標準化產品體系與運行機制的深入推進,是商業車險產品管理制度與監管的再次創新,對於維護消費者利益,規範操作、簡化流程、方便投保、最佳化理賠,以及提升
保險公司車險業務經營管理水平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消費者和保險公司都將從中獲益,而廣大投保人、
被保險人無疑將成為最大的受益者。各經營商業車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可選擇使用車險行業條款或自主開發車險條款,並可以在車險行業條款基礎上開發補充性車險產品和其他特色車險產品。
醫療保險
種類
隨著
醫療體制改革,各大
保險公司的
商業醫療保險險種也順應形勢,逐漸多了起來。那么,至2012年商業醫療保險究竟有哪幾大類險種,它們各自保哪些,不保哪些,投保時有何具體規定?下面對醫療保險險種作了簡要概括:
該險種是醫療保險中保險責任最廣泛的一種,負責被
保險人因疾病和
意外傷害支出的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普通醫療保險一般採用團體方式承保,或者作為個人長期
壽險的附加責任承保,一般採用補償方式給付醫療
保險金,並規定每次最高限額。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住院醫療保險
該險種負責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需要住院治療時支出的醫療費,不負責被保險人的門診醫療費,既可以採用補償給付方式,也可以採用定額給付方式。
該險種屬於單項醫療保險,只負責
被保險人因施行手術而支出的醫療費,不論是門診手術治療還是住院手術治療。手術醫療保險可以單獨承保,也可以作為
意外保險或
人壽保險的
附加險承保。採用補償方式給付的手術醫療保險,只規定作為累計最高給付限額的
保險金額,定額給付的手術醫療保險,
保險公司只按被保險人施行手術的種類定額給付醫療保險費。
該險種以被保險人患特定疾病為保險事故。當被保險人被確診為患某種特定疾病時,保險人按約定的金額給付
保險金,以滿足被保險人的經濟需要。一份特種疾病保險的
保單可以僅承保某一種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種特定疾病。可以單獨投保,也可以作為人壽保險的
附加險投保,一般採用定額給付方式,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一次性給付保險金,保險責任即終止。
與社會醫療保險的區別
首先,兩者屬性不同。
商業醫療保險是
人壽保險公司運用經濟補償手段經營的一種險種,是社會經濟活動的一個方面,是由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按照自願原則簽訂契約來實現的,人壽保險公司可以從中贏利.而
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根據憲法規定,為保護和增進職工身體健康而設立的一種
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或地方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的,不取決於個人意志,同時作為一種社會福利事業具有非贏利性質。
其次,保險對象和作用不同。
商業醫療保險以自然人為保險對象,其作用在於當投保的公民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支出醫療費用時,可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以減輕損失,而不是為了保障
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也不具有維護社會公平的作用,社會醫療保險主要以勞動者為保險對象,當勞動者因患病就醫而支出醫療費用時,由社會保險部門或其委託單位給予基本補償,有利於社會安定和維護社會公平,實際上是
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個方面。
再次,兩者權利與義務對等關係不同。商業醫療保險的權利與義務是建立在
契約關係上,任何一個有
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只要與
保險公司自願簽訂保險契約並按契約規定繳納了
保險費,其本人或成員就能獲得相應的
保險金給付的請求權,
保險金額的多少取決於所繳保險費數額的多少,即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是一種
等價交換的對等關係,表現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而社會
醫療保險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建立在勞動關係上,只要勞動者履行了為社會勞動的義務,就可以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有時為了便於用經濟手段進行管理,增強勞動者的費用意識,要求繳少量
保險費,但他們所領取的保險給付金與所繳納的保險費數額並不成正比例關係,即權利與義務關係並不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