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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保定義
財產保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狹義財產保險則是指以物質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保險實務中,後者一般稱為財產損失保險。
業務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
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
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可保財產,包括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以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稱為財產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衛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以及家庭財產保險等。以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公眾責任、產品責任、僱主責任、職業責任、
出口信用保險、投資風險保險等。但是,並非所有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都可以作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只有根據法律規定,符合
財產保險契約要求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
原則分類
1、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
可保利益原則”或“可保權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
投保人或
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係。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
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契約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契約有效期內和履行契約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保險契約當事人訂立契約及契約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契約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契約無效,或解除契約,或不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近因原則,含義為“
保險人對於承保範圍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
保險責任,而對於承保範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按照該原則,承擔保險責任並不取決於時間上的接近,而是取決於導致保險損失的保險事故是否在承保範圍內,如果存在多個原因導致保險損失,其中所起決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會產生保險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由於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會有多個,而對每一原因都投保於投保人經濟上不利益且無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則作為認定保險事故與保險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重要原則,對認定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
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
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
(1)代位求償原則,是從補償原則中派生出來的,只適用於財產保險。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
第三者造成並負有賠償責任,則被保險人既可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向第三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根據
保險契約要求保險人支付賠款。
如果被保險人首先要求保險人給予賠償,則保險人在支付賠款以後,保險人有權在
保險賠償的範圍內向第三者追償,而
被保險人應把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
保險人,並協助向第三者要求賠償。反之,如果被保險人首先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並獲得損失賠償,被保險人就不能再向保險人索賠。
(2)重複保險分攤原則,也是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它不適用於
人身保險,而與財產保險業務中發生的重複保險密切相關。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契約的保險。重複投保原則上是不允許的,但在事實上是存在的。其原因通常是由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疏忽,或者源於投保人求得心理上更大安全感的欲望。重複保險的
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複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複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
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在重複保險的情況下,當發生保險事故,對於保險標的所受損失,由各保險人分攤。如果
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
保險價值。這是補償原則在重複保險中的運用,以防止被保險人因
重複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起源
財產保險起源於義大利的海上保險,早在中世紀的海事法規中就已含有規章性條款。16世紀以後,在其他
西歐國家迅速發展起來,當時買賣
保險契約行為已相當普遍。隨著海上貿易中心的轉移,到17世紀,英國倫敦成為世界最主要的海上保險市場。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歷史上最嚴重的火災,第二年,有人開始承保房屋的火災風險。此後,依照海上保險的做法,對陸上財產的承保範圍逐步擴大到幾乎一切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保險標的從房屋擴大到任何
有形財產,最後發展到許多無形財產,以至因財產而產生的利益也可以承保。
發展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財險
保費收入從1980年的4.6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2992.9億元。如果不考慮價格因素,平均增長率遠遠快於GDP的增速。經過“十一五”時期的發展,我國財產險業整體實力和經營效益明顯提升,行業風險得到有效防範,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進一步增加。同時,經過近幾年來的治理,財產險市場秩序有了明顯好轉,比如,一度比較嚴重的虛假退保、虛掛應收保費、虛假賠案等突出問題有了大幅度好轉。
“十一五”期間,中國財產保險業取得顯著成績,財險市場實現快速發展,保費規模不斷擴大。2010年我國財產保險業全年實現保費收入4026.9億元,與“十一五”開局時1580億相比,淨增加了2.5倍,平均增速高於行業水平,業務占比穩步回升。2011年,財產險受益於商業車險的持續“給力”,全年原保險保費收入約為4618億元,同比上漲幅度達到18.54%。2012年1-8月,我國財產險保費收入達3535.60億元,同比增長14.72%。
2011年1-10月累計全國保險費收入122237167.75萬元。其中財產保險保費收入37957038.26萬元;壽險保費收75545789.37入萬元;意外險保費收入2890338.65萬元;健康險保費收入5844001.46萬元。
2012年1-7月份,保險業原保險保費收入9586.57億元,較2011年前七月同比增長5.9%。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為3123.51億元,同比增長14.6%。7月,全國財產險收入達424.02億元,同比增長15.6%,環比下降16.7%。
保費
財產保險費的構成
同其他險種保險費構成一樣,是由一定的保險金額,一定的保險費率,一定的保險期限構成,其計算公式為:
商業財產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
保險費的數額與保險金額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保險期限的長短成正比例。保險金額越大,保險費率越高,保險期限越長,則保險費越多。
商業財產保險費計算方法
(1)單一折算法。即將保險金額乘以保險費率,即得應收年保險費,其計算公式為:
商業財產應收年保險費=保險金額×年保險費率×期限
(2)複式計算法。即在單一計算法基礎上考慮其他因素綜合計算應收保險費的方法,其計算公式為:
應收保險費={基本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第三責任保險固定保險費}
家庭財保
概念
家庭財產保險是以城鄉居民室內的有形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財產損失提供及時的經濟補償,有利於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會穩定。我國於2011年開辦的家庭財產保險主要有普通家庭財產險和家庭財產兩全險.
根據保險責任的不同,普通家庭財產險又分為災害損失險和盜竊險兩種。
災害損失險的保險標的包括被保險人的自有財產、由被保險人代管的財產或被保險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通常包括:1、日用品、床上用品;2、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3、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4、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入庫的農副產品等。有些家庭財產的實際價值很難確定,如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字畫等,這些財產必須由專業鑑定人員進行價值鑑定,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後,才作為保險標的。
保險人通常對以下家庭財產不予承保:1、損失發生後無法確定具體價值的財產,如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檔案、賬冊、圖表、技術資料等;2、日常生活所需的日用消費品,如食品、糧食、菸酒、藥品、化妝品等;3、法律規定不容許個人收藏、保管或擁有的財產,如槍枝、彈藥、爆炸物品、毒品等;4、處於危險狀態下的財產;5、保險人從風險管理的需要出發,聲明不予承保的財產。
家庭財產災害損失險規定的保險責任包括:火災、爆炸、雷擊、冰雹、洪水、海嘯、地震、土石流、暴風雨、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一系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於被保險人為預防災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預防費用,保險人原則上不予賠償;但對於在災害事故發生後,為防止災害損失擴大,積極搶救、施救、保護保險標的而支出的費用,保險人將按約定負責提供補償。
保險人對於家庭財產保險單項下所承保的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2、核子輻射和污染;3、電機、電器、電器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損毀;4、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為,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或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等;5、其他不屬於家庭財產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責任內的損失和費用。
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依據投保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估計而定。若估價過低,會使保障不足;若估價過高,一方面,
保費將隨之增加,另一方面,實際災害發生時,保險人將根據補償原則,以投保財產的實際價值作為賠償上限,因而被保險人也不可能靠此獲利.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對投保財產作出客觀合理的估價,使保險金額儘可能接近所投保財產的實際價值。
普通家庭財產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即從保單簽發日零時算起,到保險期滿日24時為止。
盜竊險的保險責任指在正常安全狀態下,留有明顯現場痕跡的盜竊行為,致使保險財產產生損失。除腳踏車、助動車以外,盜竊險規定的保險標的的範圍與家庭財產、災害損失險完全一樣。對於由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盜竊或縱容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如房門未鎖、門窗未關等非正常安全狀態下的失竊損失,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盜竊險保險金額的確定以及保險期限的規定,均與災害損失險相同。
家庭財產兩全險是一種具有經濟補償和到期還本性質的險種。它與普通家庭財產保險不同之處僅在於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上。家庭財產兩全險採用按份數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城鎮居民每份1000元,農村居民每份2000元,至少投保1份,具體份數多少根據投保財產的實際價值而定。投保人根據保險金額一次性交納
保險儲金,保險人將保險儲金的利息作為保費。保險期滿後,無論保險期內是否發生賠付,保險人都將如數退還全部保險儲金。
基本保障
房屋
:房屋由於火災、暴雨、颱風、土石流等原因造成損失,可申請理賠。房屋指
房屋主體結構、以及交付使用時已存在的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衛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保額自主填寫,建議您所填寫的保額為市場價重置該房屋的費用。(
備註:房屋為被保險人擁有合法產權的鋼筋混凝土或磚混結構的房屋。)
房屋裝修
:房屋裝修由於
颱風、暴雨、火災、土石流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可申請理賠。房屋裝修指地板、水暖、氣暖、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房屋裝修附屬設備。
室內財產:室內財產由於土石流、颱風、暴雨、火災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可申請理賠。室內財產指家用電器、服裝、家具、床上用品。
附加保障
室內財產
盜搶險:家用電器、服裝、家具、床上用品等室內財產由於遭受盜竊、搶劫行為而丟失,經報案由公安部門確認後,可申請理賠,此
附加險提供最高10萬元保額。
水暖管爆裂及水漬險:房屋、房屋裝修、室內財產因水暖管爆裂,由此遭受水浸、腐蝕的物質損失,可申請理賠,此附加險會提供最高10萬元保額。
現金、金銀珠寶盜搶損失險:現金、金銀珠寶存放在房屋內由於遭受盜竊、搶劫所致的損失,經公安部門確認後,可申請理賠,此附加險提供最高2千元保額。
保姆
人身意外險:保姆在工作過程中遭受燙傷、滑到等
意外傷害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或身故傷殘,即可申請理賠,此附加險會提供最高5萬元保額。
家用電器用電安全損失險:電壓異常引起家用電器的損毀,可以申請理賠,此附加險可以提供最高10萬元保額。電壓異常通常是由於供電線路老化、自然災害造成的意外或施工失誤造成的短路等原因引起。
高空墜物
責任險:窗框、花盆等因意外從您家中墜下導致他人受傷或他人財物損毀,而您因這事件需負上法律責任的費用將可獲賠償。甚至您所住樓宇範圍內發生高空墜物,而無法確定肇事者,由此經法判決由相關住戶分攤的費用將可獲賠償,此附加險提供最高5萬元保額。
家養寵物責任險:您家合法擁有的寵物造成他人受傷或他人財物損毀,而您因這事件需要負上法律責任的費用將可獲賠償,此附加險提供最高5千元保額。寵物不包括藏獒等烈性犬只。
分類
普通家庭財產保險
普通家庭財產保險是採取交納保險費的方式,保險期限為一年,從保險人簽發保單零時起,到保險期滿24小時止。沒有特殊原因,中途不得退保。
家庭財產保險保險期滿後,所交納的保險費不退還,繼續保險需要重新辦理保險手續。
到期還本型
它的承保範圍和保險責任與普通家財險相同。到期還本型家庭財產保險具有災害補償和儲蓄的雙重性質。投保時,投保人交納固定的保險儲金,儲金的利息轉作保費,保險期滿時,無論在保險期內是否發生賠付,保險儲金均返還投保人。
利率聯動型
隨著物價指數的上漲和央行不斷升息,人們對保險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利率聯動型家庭財產保險應運而生。投保此類險種除擁有相應的保障責任外,如遇銀行利率調整,隨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同步、同幅調整,分段計息,無論是否發生保險賠償,期滿均可獲得本金和收益。
企業財保
含義
企業財產保險是指
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點的財產和物資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保險標的的存放地點相對固定處於相對靜止狀態。企業財產保險是我國財產保險業務中的主要險種之一,其適用範圍很廣,一切工商、建築、交通、服務企業、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均可投保企業財產保險,即對一切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均適用。
分類
企業財產按是否可保的標準可以分為三類,即可保財產、特約可保財產和不保財產。
1、可保財產
按企業財產項目類別包括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裝修設備,機器及設備,工具、儀器及生產用具,交通運輸工具及設備,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產品、產成品或庫存商品、特種儲備商品,建造中的房屋、建築物和建築材料,帳外或已攤銷的財產,代保管財產等。特約可保財產(簡稱特保財產)是指經保險雙方特別約定後,在
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財產。
2、特保財產
分為不提高費率的特保財產和需要提高費率的特保財產。不提高費率的特保財產是指市場價格變化較大或無固定價格的財產,如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他珍貴財物;堤堰、水閘、鐵路、涵洞、橋樑、碼頭等。需提高費率或需附貼保險特約條款的財產一般包括礦井、礦坑的地下建築物、設備和礦下物資等。
3、不可保財產
含下列六種情況的財產均不屬企財險的投保範圍:
(一)不屬於一般性的生產資料或物資的財產,如土地、礦產、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風險特殊,應投保專門的
現金保險,如貨幣、票證、有價證券;
(三)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如檔案、賬冊、圖表、技術資料;
(四)承保這些財產將與政府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如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占用的財產;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等;
(五)必然會發生危險的財產,如危房;
(六)應投保其他險種的財產。
責任
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分為基本責任、除外責任和特約責任。
1、基本責任
指投保人要求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災、爆炸、雷電、暴風、龍捲風、洪水、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
雹災、冰凌、土石流以及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被保險人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在遭受保險條款中列明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於這些設備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險財產的損失,包括機器設備、在產品和貯藏物品的損壞或報廢;在發生上述災害和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險財產的損失,以及為了減少被保險財產損失,採取施救、保護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2、除外責任
企業財產保險中的除外責任包括:
(1)基本險的除外責任
(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二)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
(三)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衝突或罷工;
(四)地震、海嘯;
(五)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七)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停工、停產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八)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損失;
(九)水箱、水管爆裂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十)任何原因導致供水、供電、供氣及其他能源供應中斷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十一)保險標的在保險契約列明地址內的自燃造成的損失;
(十三)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2)綜合險的除外責任
(一)被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失,被保險財產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
(二)廣告牌、天線的建築物的外部附屬設施,存放在露天或簡易建築內的保險標的,以及簡易建築本身因雷電、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3)一切險的除外責任
(一)盜竊、搶劫;
(二)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造成的保險標的本身的損失;
(三)非外力造成的機械或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或其雇員操作不當、技術缺陷造成被操作機械或電氣設備的損失;
(五)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3、特約責任
特約責任又稱附加責任,是指
責任免除中不保的責任或另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特別註明由保險人負責保險的危險。特約責任一般採用附貼特約條款承保。有的特約責任也以附加險形式承保。主要有礦下財產保險,露堆財產保險,特約
盜竊保險,堤堰、水閘、涵洞特約保險等。
金額
企業財產保險金額是根據被保險財產的性質確定的。固定資產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主要有三種:按賬面原值確定保險金額;按賬面原值加成數確定保險金額;按重置重建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流動資產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有兩種:按最近賬面餘額確定保險金額和按最近1年賬面平均餘額確定保險金額。專項資產可以按照最近賬面餘額確定保險金額,也可以按計畫數確定保險金額。代保管財產由於保管人對其負有經濟安全責任的,可以投保。如有代保管賬登記的財產,可以根據賬面反映的價值確定保險金額;如賬上不反映的財產,可由投保人估價投保。
在企業財產保險經營中,保險人必須對同類財產在總的平均費率基礎上,按照被保險財產的種類,分別制定級差費率。一般而言,影響企業財產保險級差費率的主要因素有:房屋的建築結構、占用性質、危險種類、安全設施、防火設備等。企業財產保險的現行費率就是在考慮上述因素的條件下制訂的,並分為基本
保險費率和附加險費率兩部分。基本保險費率又分為工業險、倉儲險和普通險三類,每類均按占用性質確定不同的級差費率。附加險費率指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特約保險)的費率,一般由各地根據調查資料統計的損失率為基礎進行厘定。此外,還有企業財產保險的短期費率,適用於保險期不滿1年的業務。對統保單位或防災設施良好的投保人,保險人還可以採用優惠費率。
時間
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1年。在保險單到期前,保險人應通知被保險人辦理續保手續。一般根據保險登記簿填制“到期通知單”送交被保險人,以便到期辦理續保手段,避免保險中斷。
種類
財產險
保險人承保因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
直接經濟損失。險種主要有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
家庭財產兩全保險(指只以所交費用的利息作
保險費,保險期滿退還全部
本金的險種)、涉外財產保險、其他保險公司認為適合開設的財產險種。
貨物運輸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貨物運輸過程中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財產損失。險種主要有國內貨物運輸保險、
國內航空運輸保險、涉外 ( 海、陸、空)貨物運輸保險、
郵包保險、各種附加險和特約保險。
運輸工具保險
農業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在生產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損失。
工程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
中外合資企業、引進技術項目及與外貿有關的各專業工程的綜合性危險所致損失,以及國內建築和安裝工程項目,險種主要有
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機器損害保險、國內建築、
安裝工程保險、船舶建造險、以及保險公司承保的其他工業險。
責任保險
保證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的信用保險,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險是
保證保險;權利人要求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是信用保險。包括契約保證保險、忠實保證保險、產品保證保險、商業信用保證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投資(
政治風險)保險。
海上保險
指以海上財產(如船舶、貨物)以及與之有關的利益(如租金、運費)和與之有關的責任(如損失賠償責任)等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各種海上保險標的因保單承保風險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飛機保險
指飛機、機上乘客及第三者責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保險人負責賠償因保單承保風險造成的飛機機身損失、乘客的意外傷害及對第三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損失。飛機保險通常分位機身險、乘客意外傷害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別。
鐵路車輛保險
指在鐵路上運行的機車及車輛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負責賠償由保單承保風險造成的機車及車輛損失及旅客的意外傷害損失。
基本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投保家庭財產保險與其他保險一樣,投保人必須遵守
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和
被保險人違反“誠信原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或不負賠償責任。投保人在申請辦理家庭財產保險時,應該向保險公司說明“任何可能影響承保人對是否承保做決定,影響承保人制定費率和
保險條款的重要材料”。它們主要包括:
1、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情況。如家庭成員中有精神病人,曾發生過玩火、亂開煤氣開關的事等。
2、保險人所負危險責任較大的事實。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區買了
商品房,平時沒人住,該地區已經發生過幾起盜竊事件等。
3、投保財產超出正常範圍的情況。如房屋地處低洼地,
馬路排水系統又不好,平時雨下得大一點,就會進水等。
在家庭財產保險中,可保利益產生和存在的依據概括起來有三種:即所有權、占有權、按契約規定產生的利益。
所有權,包括所有人。不管財產是個人所有,還是與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權,包括對財產的安全負有責任的人,如倉庫保管員對客戶的物品;對財產享有留置權(因債務而將他人之物留置自己處)的人。
按契約的規定產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對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三、賠償原則
由全面賠償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所構成。
全面賠償原則:使被保險人由於保險契約所規定的
風險事故所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通過保險金補償的方式得到賠償。
實際賠償原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能由於保險人的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實際賠償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如下幾點:
1、保險人的賠償只是恢復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這是實際賠償原則的核心。被保險人的財產要得到賠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被保險人對損失的保險標的具有實際的保險利益。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原因,必須在保險契約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之內。遭受的損失,必須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 2、保險人有權選擇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方式。
保險人只要能夠滿足損失賠償的目的,就可以有權選擇賠償的具體方式,如支付貨幣、修復和換置等。 3、保險人對於賠償金額限度的控制。
保險人在處理財產保險的賠償申請時,在對於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利益的比較後,選擇實際貨幣量最小的一方為最終的賠償控制限度。 4、被保險人不能通過賠償而額外獲利。
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在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後,在賠償金額範圍內有權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要求賠償。
進行“代位求償”有三個前提:
第三方對於保險標的所造成的損失,必須符合保險契約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保險責任的形成,必須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保險人必須首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過程中,所獲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金額,必須返還給被保險人,即保險人不能運用代位求償權利而獲得超出其所承擔的實際賠償責任的利益。
投保後的注意事項
1、妥善保存各種保險憑證,並向單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儘快將保險單複印一份交單位有關人員或家人保存,同時,保險單、保費發票及各種保險憑證,應存放在安全可靠處。
2、保戶有義務保護好保險財產安全。《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投保後,保護對自身財產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按時續交保費。《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契約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險契約中關於交付保險費和保險契約生效之間關係的規定。
4、保險對象變化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契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便於保險公司及時辦理批改手續。否則,因保險對象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拒賠。
5、保單內容變更,需申請批改契約內容。《保險法》第20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契約內容。”如被保險人可就保險期限、財產使用性質、保險人、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進行調整,並可追加險種。
賠償方式
1、比例賠償方式
比例賠償方式也叫比例責任賠償方式,它是以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來計算賠償金額的。適用於計算不定值保險中不足額保險的賠償。其計算公式為:賠償金額=損失金額*保險金額*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方式的特點。
當保險金額與保險財產當保險金額比保險財產實際價值高時,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可以得到完全的賠償,只是多交了一些保費,多交保費部分根據我國的《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並不給付保險金;當保險金額少於保險財產實際價值時,被保險人的損失就得不到完全的賠償。
2、第一危險賠償方式
第一危險賠償方式也叫第一損失賠償方式。這種賠償方式是在賠償時,把保險金額作為賠償的最大額,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沒有或者剛好等於保險金額,保險公司就全額賠償;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公司只賠償保險金額,超過的部分由被保險人自己負責,保險公司不再給付額外的保險金。因此,當財產是部分損失時,這種保險對家庭來講是十分經濟的投資。
3、限額責任賠償方式
是指財產保險人在財產損失超過一定限度時才負賠償責任的一種計算賠款方式。這種賠償方式一般在農作物收穫保險中被廣泛採用。保險賠償額是農作物收穫量與保險所保障的收穫量相差的欠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