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契約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可保財產,包括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以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稱為財產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衛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以及家庭財產保險等。以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公眾責任、產品責任、僱主責任、職業責任、出口信用保險、投資風險保險等。但是,並非所有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都可以作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只有根據法律規定,符合財產保險契約要求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
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損失補償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有損失,有補償”,二是“損失多少,補償多少”。堅持損失補償原則,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在實施損失補償原則時應該注意,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三者中又以低者為限。
重複保險分攤原則也是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的保險。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在重複保險的情況下,當重複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和超過保險價值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向數家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其損失賠償必須在保險人之間進行分攤,被保險人所得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價值。實行重複保險分攤原則,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險人惡意利用重複保險,在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多次索賠,以獲得額外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保持保險公司應有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常用的分攤方式有保險金額比例責任制、賠款限額比例責任制和順序責任制。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險公司之間一般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人身保險概念種類
人身保險是關於人的身體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險。人身保險除了包括人壽保險外,還有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
健康保險:健康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健康原因或者醫療行為的發生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主要包括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以及醫療意外保險等。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人的身體遭受意外傷害為保險條件的保險。
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其中人壽保險的業務範圍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兩全保險。
生存保險:以約定的保險期限滿時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如養老年金保險。
死亡保險:以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兩全保險:以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和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共同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如簡易人身險。
責任保險概念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險種。按承保範圍不同,責任保險主要分為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類型。
公眾責任險又稱普通責任保險和綜合責任保險,它以被保險人的公眾責任為承保對象,又可以分為綜合公共責任保險、場所責任保險、承包人責任保險和承運人責任保險四類。
產品責任險承保產品對消費者或用戶及其他任何人造成的財產損失、人身傷亡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由此導致的有關法律費用等。
僱主責任險在許多國家都是強制保險業務,主要承保被保險人的過失行為所致的損害賠償,或者將無過失危險一起納入保險責任範圍。政府為保證員工人身安全,通常要求煤炭開採、電力作業等行業的僱主必須購買這一險種。
職業責任險又稱為職業賠償保險或業務過失責任保險。在現代社會,醫生、會計師、律師等技術工作者均存在職業責任危險,從而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轉嫁危險損失。
信用保險概念
(Credit Insurance)是指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是一項企業用於風險管理的保險產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業應收帳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債務人的保證責任轉移給保險人,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風險
通常情況下,信用保險會在投保企業的欠款遭到延付的情況下,按照事先與企業約定好的賠付比例賠款給企業。引發這種拖延欠款的行為可能是政治風險(包括債務人所在國發生匯兌限制、徵收、戰爭及暴亂等)或者商業風險(包括拖欠、拒收貨物、無力償付債務、破產等)。
被保險人
信用保險的投保人為企業而非個人。
限額
在實際操作中,投保企業需要為其買家向保險公司申請限額,限額規定了投保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向該買家賒銷,能夠獲保的最高金額。限額體現了保險公司對於與該買家進行交易的潛在風險的認定。
保費
投保信用保險需要支付一定比率的保費。通常保費的比率(費率)較低,由債務人所在國風險以及債務人自身風險等標準厘定。
限制
信用保險的一般條件除與其他財產保險一樣之外,還有以下限制:
1.放款賒銷,以對經常有清償能力而且信用好的人或企業為限;
2.被保險人應視為共保人,或規定損失超過一定百分比時,始由保險人就約定保險金額內負責。
分類
信用保險分為以下三種:
1、商業信用保險
商業信用保險主要是針對企業在商品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
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易的一方以信用關係規定的將來償還的方式獲得另一方財物或服務,但不能履行給付承諾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隨時存在。比如買方拖欠賣方貨款,對賣方來說就是應收款項可能面臨的壞賬損失。有些人會認為提取壞賬準備金已經是一種自行保險了,參加這種商業保險不僅要支付保費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而且保險公司參與監督企業的經營活動會損害公司管理的獨立性,然而情況並非如此。對於小公司來說,可用於周轉的資金量較小,一筆應收款項成為壞賬就可能使整個企業陷於癱瘓狀態,所提取的壞賬準備於事無補,發生這類情況的例子舉不勝舉;對於規模較大的公司來說,一般不會因少數幾筆壞賬就出現資金周轉困難,但從我國這些年發生的“三角債”掩垮,c企業的眾多事例中,可以看出信用保險是一項能避免信用岡險、維持企業正常經營的有效措施。
(1)貸款信用保險
(2)賒銷信用保險
(3)預付信用保險
2、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貸保險,是各國政府為提高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商的收匯安全和銀行的信貸安全,促進經濟發展,以國家財政為後盾,為企業在出口貿易、對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政策性支持措施,屬於非營利性的保險業務,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一種間接調控手段和補充。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補貼和反補貼協定原則上允許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目前,全球貿易額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下實現的,有的國家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提供的各種出口信用保險保額甚至超過其本國當年出口總額的三分之一。
3、投資保險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和已賺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
投資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海外投資者。
開展投資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資本輸出。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業務,投資保險於20世紀60年代在歐美國家出現以來,現已成為海外投資者進行投資活動的前提條件。
障礙
我國保險險種創新的障礙
(一)財產保險險種創新難點及問題
目前,我國財產保險總的趨勢還是把目標盯在傳統的三大險種上,機動車輛保
險、企業財產保險和貨物運輸保險仍占產險的絕大部分比例,而在國外產險業中占半壁江山的責任保險等在我國僅占很小一部分,而且傳統險種的發展也存在不少問題,具體體現在:
1、機動車輛保險雖持續增長,但賠付率卻居高不下。機動車輛保險在我國一直是龍頭險種,它撐起了財產保險的一片天,至今為止還沒有任何一個險種能與之抗衡,其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但以湖南省湘西等地為例,由於其地勢險要,出現了其賠付費超過其保費總收入、保險公司淨虧的現象,其他地區情況稍好些,但賠付率一直降不下來。
2、企業財產保險業務原地徘徊。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和企業盈虧狀況的不確定,企業對保險的支付能力仍受到一定的影響。
3、貨物運輸保險經營有所滑坡。由於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入,市場發育不斷完善,該險種的發展應從規模和效益上得到根本改善。但受我國巨觀經濟及周邊國家和地區經濟復甦緩慢的影響,其業務稍呈下滑趨勢。
4、責任保險發展滯後。目前責任保險在我國有著巨大的成長空間。九十年代中期,各地保險機構才開始試辦各種責任保險業務,且速度緩慢,一些直轄市和沿海城市對責任保險的重視程度好些,也取得了較好的收益,但大部分地區對之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如有些地方多次發生礦井坍塌、公共娛樂場所失火等,也未吸取其教訓,對轉嫁其風險探討不夠。
(二)人身保險險種創新難點及問題
1、傳統壽險雖然總量呈增長態勢,但適銷對路的險種屈指可數。目前主要集中在養老保險和生死兩全保險等險種上,那種“生不見,死才給”的險種對人們已缺乏相當的吸引力了。
2、健康保險的廣泛需求和險種的吸引力矛盾仍困擾著健康保險市場。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深入,民眾盼望商業保險能擔負起公眾對健康保險需求的角色,一旦出現亮點,這個潛力將是驚人的。但現實情況是,目前所開發出來的一些險種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遺憾。如:對於基本住院醫療費用保險而言,年費率達30%-50%,若選定一個較高的保障水平,如保險金額10萬元,每年需淨付出保費3000-5000元,對於年輕人及健康體而言,購買願望不會太大;若選定一個較小的保額,如5000元—1萬元,保費可以在接受的範圍內,但無法解決客戶真正希望解決的問題,即醫療費用的高額性和不確定性。又如,對於重大疾病保險,年費率亦達25%-70%,且必須選定一個較高的保費水平,何況也無法解決一般性的疾病治療問題,等等。一、什麼是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是關於人的身體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險。人身保險除了包括人壽保險外,還有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
健康保險:也叫疾病保險。是以非意外傷害而由被保險人本身疾病導致的傷殘、死亡
為保險條件的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人的身體遭受意外傷害為保險條件的保險。
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其中人身保險的業務範圍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兩全保險。
生存保險:以約定的保險期限滿時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如養老年金保險。
死亡保險:以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兩全保險:以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和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共同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如簡易人身險。
二、人身險業務種類
目前我國開展的人身險業務主要是簡身險、人壽險、學生平安險、子女婚嫁險、養老年金險、意外傷害險及其他壽險。其中養老年金險中包括合資中方人員險、契約制工人險、集體職工險、個體險、農民險及其他險。
三、人身險的作用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風險意識的增強,居安思危不僅體現在對物質補償的需求上,而且發展到越來越多的人尋求養老的保障、死亡的憮恤、傷殘的給付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個體經濟、集體經濟的發展,醫療、待業、住房、分配製度的改革等,都使人們對人身保險有了進一步的需求。
1.開展人身保險是對國家社會保障措施的必要補充。根據實際需要設計不同形式的人身保險,可以滿足人民的要求,促進社會安定。
2.俗話說的好,人有旦夕禍福。人的一生中無法避免疾病、年邁和死亡,人身保險可以起到有備無患的作用,無論對家庭還是個人,都可以提供各種保障,解決經濟上的困難,解除後顧之憂,使人民安居樂業。
3.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人身保險的潛力很大,將分散的、小額的保險費積少成多,並利用壽險資金長期性的特點加以充分運用,使一部分消費基金轉化為生產基金,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為被保險人提供了可靠保障。因為通過資金運用,進一步壯大了保險基金。
3、非傳統壽險目前市場上雖然火爆,但前景的估測令人難以樂觀。自1999年10月,平安保險公司推出世紀理財投資連結保險開始,到目前為止,國內市場上已有九家保險公司推出了分屬於分紅保險,萬能壽險和投資連結保險的三大類十六個投資類的新險種。據2001年6月份公布的訊息,目前北京保險市場上,投資類和分紅類保費收入已占總收入的50%.但是對於新型的壽險產品而言,除保障性的給付外,還要分給客戶一定的紅利和收益,如果保險公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