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按保險人是否承擔全部責任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再保險又稱分保,是保險人將承保的保險責任向另一個或若干保險人再一次投保,以分散風險。再保險種類有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前者可細分為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後者可細分為超額賠款再保險和超額賠付率再保險。分保的形式有臨時分保、固定分保和預約分保等。
按保險經營性質可分為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絕大多數保險都具有商業動機,由保險公司按商業慣例經營,而政策性保險則按政府有關法令或政策規定開辦,有社會保險、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等,多為貫徹政府的某一項經濟或社會政策服務。
按保險實施方式可分為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自願保險是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和自願的基礎上確立契約關係,被保險人可自行決定是否投保、保險標的種類、金額和期限等,保險人也可選擇承保與否及其有關承保項目和內容。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政府以法令或政策形式強制規定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法律關係,在規定範圍內,不管當事人雙方自願與否,必須按規定辦理保險。凡屬法令規定必須保險的標的,其保險責任自動開始,保險金額按規定標準收取,被保險人不得自行選定。強制保險的另一種形式是政府規定某些行業或個人從事某種經營或其他活動時,必須參加保險,否則不準從業。
除按各國有關法規所作不同具體分類外,還可按保險主體分為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按承保危險範圍分為單一險、綜合險和一切險。但大多數國家是按業務保障對象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四個類別。
財產保險 以物質財富及其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的險種。主要有海上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工程保險、航空保險、火災保險、汽車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盜竊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又稱利潤損失保險)、農業保險等(見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 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的險種。主要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疾病保險(又稱健康保險)、人壽保險(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和兩全保險)等(見人身保險)。
責任保險 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險種。凡根據法律被保險人應對其他人的損害所負經濟賠償責任,均由保險人承擔,一般附加在損害賠償保險中,如船舶保險的碰撞責任、汽車保險、飛機保險、工程保險、海洋石油開發保險等均已擴展了第三者責任險。主要有:①公眾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②僱主責任保險,又稱勞工險,承保僱主根據法律或僱傭契約對受僱人員的人身傷亡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③產品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製造或銷售的產品質量缺陷導致消費者或使用者遭受人身傷亡或其他損失所引起的賠償責任;④職業責任保險,承保醫生、律師、會計師、工程師等自由職業者因工作中的過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傷亡或其他損失所引起的賠償責任;⑤保賠保險,全稱保障與賠償保險,承保船主在經營中按照法律或契約規定對他人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信用保險 以第三者對被保險人履約責任為標的的險種。主要有:①忠誠保證保險,承保僱主因雇員的不法行為所致損失;②履約保險,承保契約當事人中一方違約所負的經濟責任。
除上述險種外,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新的險種還在不斷增加,如計算機綜合保險、信用卡盜竊保險、一攬子契約保險、原子能保險和動物保險等。
主要分類
財產險類:企財險、工程險、車險、責任險、船舶險、貨運險、家財險、信用險、保證險、農險
人身險類:人壽險、意外險、健康險、重疾險
參考書目
王永明等:《財產保險》,中國金融出版社,北京,1985。
周慶瑞:《再保險概論》,中國金融出版社,北京,1988。
國崎峪著,張述譯:《人壽保險》,中國金融出版社,北京,1986。
大正海上保險公司編,楊永平譯:《保險新險種理論與實務》,中國金融出版社,北京,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