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可保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對要求保障的標的必須具備法律承認的經濟利益,表現在財產保險中,投保的財產標的在遭受危險事故時會對投保人造成經濟損失;表現在人身保險中,投保的人身標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會對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帶來經濟困難,也就是說,保險標的遭到事故而導致投保人在經濟上有所損失。 ※ 寬限期 續期保費雖然訂有繳費日期,但若是客戶一時資金周轉不靈,保險公司給予其補交所欠保費的機會,暫不行使解約權,仍維持契約效力的一種契約約定。法律或契約約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從保險人代理人進行催告之時開始計算。寬限期條款意味著,當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第可以防止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二期及第二期以後各期的保險費時,在寬限期內,保險契約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予負責,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險費。同時,在寬限期內的任何時日,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且不計利息。
作用
可保利益原則在保險實際業務中具有以下幾方面的重要作用:
(1)可以防止變保險契約為賭博性契約
眾所周知,保險不是
賭博,劃分保險契約和賭博性契約的界限在於保險人對其投保人對其投保的標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沒有可保利益的情況下與保險人簽訂了契約,則這個契約就是以他人的生命財產進行賭博的契約,如果保險法對利用保險契約進行賭博沒有任何限制 ,任何對保險標的沒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可以通過保險標的的損失獲得賠償,即被保險人不是獲得損失賠償而是通過損失發財,這就背離了保險的宗旨,並將保險引入歧途。可保利益原則的確立,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險人訂立有限的保險的契約,這一規定可以從根本避免變保險契約為賭博性契約的行為。
(2)可以防止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
所謂道德危險,是指被保險人為獲得保險賠款而故意地作為或不作為,由此造成或擴大保險標的損失。如果保險法不規定保險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則保險的開辦勢必縱容了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破壞了社會道德,導致社會道德標準的下降,增加了社會財富受損的機會。有了可保利益原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賠款的支付,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合法的厲害關係為前提,因而保險標的的損失或滅失,只能給被保險人帶來損失,不會帶來好處,這樣便可有效地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3)可以限制保險補償的程度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後,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保險人只能按照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經濟利益進行賠償,即被保險人可以獲得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其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額,否則就是違背看保險經濟補償的目的,並且會誘發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所以可保利益應該是保險補償的最高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