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由常州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8日通過,經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於2024年1月12日批准,於2024年1月22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9月1日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公告

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8號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8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4年1月1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22日

條例全文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3年12月28日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五章 源頭減量
第六章 社會參與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源頭減量及其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標準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紙類、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包括含汞物、螢光燈管、電池、家用化學品、藥品、電子類危險廢物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以及處理利用方式等,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簡便易行的原則,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利用。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各項政策和措施的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做好本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動員、指導和督促村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推動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實施監督管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供銷合作社、郵政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八條 鼓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科技創新,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引進、研發與套用。
第九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相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縣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商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集中分揀中心的布局和規模,所需用地應當納入詳細規劃。
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組織建設生活垃圾收集站、轉運站、處置設施等,設定生活垃圾中轉、分揀、拆解場所,提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效率。
第十二條市、縣級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建設年度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配置規範進行設定。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配置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配置規範,確定固定的垃圾收集點,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垃圾收集房等設施設備。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應當經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老舊小區改造,應當按照本條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已建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配置規範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要求進行改造。
已建的城鎮居住區,包括住宅小區、街巷、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區和農村居民點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首次設定,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利用居住區綠地設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隨意占用、遷移或者擅自關閉、閒置、拆除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核准,採取防治污染環境的措施,並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設施設備內,或者交予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內,或者交予專門的回收經營單位;
(三)廚餘垃圾在產生場所濾去水分後,再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內;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設施設備內。
家具、家用電器等體積較大或者需要分拆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或者預約收集單位收集,不得隨意丟棄。
禁止將建築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內。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
(二)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橋樑、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廁所等公共場地,以及開發區(園區)、風景名勝區的公共場地,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捷運、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始末站點,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共場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金融服務網點、賓館酒店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項目用地以及竣工後未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單位、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大型民眾性活動,其承辦組織者、場地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確定的,由其作為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
(二)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完好以及周邊環境整潔。
(三)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分別交由符合相應要求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範、投放時間和地點。
(五)公示分類收運單位名稱、聯繫方式、收運時間等作業信息,以及監督單位名稱、聯繫方式等信息。
(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進行指導、監督。
(七)對不規範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並協助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情況,決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導員制度。
縣級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志願服務組織等,根據需要安排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志願者、村民、居民等擔任分類投放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村民、居民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培訓,提高分類投放指導員的業務能力。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投放指導員工作規範。
安排分類投放指導員的,可以採用獎補等方式予以引導。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三條 本市的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簽訂經營協定。
第二十四條 對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混合處置。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當確保全全,並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至可回收物分揀中心或者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
(二)對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至依法設定的貯存、暫存場所或者處置設施點;
(三)對廚餘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使用專用車輛採用密閉方式運輸至轉運站或者處置設施點;
(四)對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至轉運站或者處置設施點。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及作業人員;
(二)保持收集、運輸設備功能完好、標識規範明顯、外觀整潔;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密閉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置場所;
(四)收集作業後應當將收集容器復位,及時清理收集、運輸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渣,保持場地環境整潔;
(五)收集、運輸過程中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不得沿途隨意傾倒、堆放、拋撒、焚燒生活垃圾;
(六)不得將建築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
(七)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車輛行駛信息等數據,並按照規定上傳至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管理系統;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 縣級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以及作業噪聲、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確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時間和路線。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處置;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
(三)廚餘垃圾採用產沼、堆肥等資源化利用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置;
(四)其他垃圾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單位處置。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備處置設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員;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建立管理台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去向等信息,並按照規定上傳至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管理系統;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管理責任人混合歸集生活垃圾的,應當要求其重新歸集,再按規定交付;對拒絕重新歸集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作業時不符合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該收集、運輸單位,要求其重新分揀;未重新分揀的,可以拒絕接收,並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在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單位因突發事件等原因無法正常作業的,應當立即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
第五章 源頭減量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明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目標,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和激勵機制,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
第三十四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農產品產地、集貿市場和超市等場所,推進潔淨農副產品進城、淨菜上市。
第三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使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推行無紙化辦公,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採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複使用產品。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實行綠色辦公,節約使用和重複使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並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物進行包裝;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鼓勵生產經營者採用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措施回收、循環利用產品和快遞包裝。
電子商務企業應當提供可循環使用的包裝物,並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鼓勵使用符合寄遞運輸安全要求的包裝物進行產品包裝,減少寄遞運輸環節二次包裝。
寄遞企業應當全面推廣使用電子運單,優先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
鼓勵和引導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建立逆向物流協同回收利用體系,促進包裝物回收和循環利用。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超市、商場、農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推行使用菜籃子、布袋子等環保產品,不得提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塑膠購物袋。
賓館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務提供者應當優先採購可重複使用、可再生利用產品,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設定醒目節儉消費標誌,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適量點餐、餐後剩餘打包。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刀叉等餐具。
第三十八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建立再生資源回收信息系統。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在城鎮居住區、農村居民點、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定便民回收網點,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上門回收等服務。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對廢塑膠、廢玻璃、廢竹木、廢織物等低值可回收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商務、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和單位,編制低值可回收物目錄,擬定推動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的激勵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章 社會參與
第四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通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公眾開放活動等多種形式,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工作職責、業務範圍,將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治理體系,建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居民委員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導,配合做好業主的組織、動員、宣傳、督導工作。
對住宅小區內任意棄置垃圾,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示範文本,推動將生活垃圾分類內容納入住宅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含臨時管理規約)等,並加強指導。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學校教育,督促和指導幼稚園、中國小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教學相關要求。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污染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並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五條 環境衛生、物業服務、再生資源、環境保護、住宿餐飲、家政服務、電子商務、快遞、旅遊等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督促、指導成員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等工作。
第四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補助、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等工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城市管理、發展改革、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共享制度。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全過程管理。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再生資源回收信息系統、生態環境監管信息系統等互聯互通。
第四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要求等作為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九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並提供網路投訴、舉報途徑。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舉報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查證屬實的,可以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五十一條 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五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投放義務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管理責任人未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分別交由符合相應要求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條例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動員、指導和督促居民、村民開展分類投放,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明確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條例明確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二)明確規劃與建設的相關要求。條例規定市、縣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治理規劃,並明確了規劃的主要內容。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組織建設相關設施、場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建設年度計畫。明確了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應當遵循的規範,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老舊小區改造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具體要求。明確已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不符合規範進行改造的要求,對已建城鎮居住區首次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作了規定。
(三)建立分類投放的相關制度並明確具體要求。條例明確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對分類投放要求進行了規定。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並對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設定了罰則。條例分別對大件垃圾的投放要求進行了規定。條例建立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明確了管理責任人的確定規則及其應當履行的具體職責,並對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未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分別交由符合相應要求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行為設定了罰則。條例建立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導員制度,明確了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的相關制度。
(四)明確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體系建設及作業要求。
條例規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明確對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具體要求和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執行的操作規範。條例還明確了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在服務期內停業、歇業的處理方式,以及應急管理的相關要求。
(五)明確源頭減量的機制建設和具體措施。條例要求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明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目標、建立工作機制和激勵機制,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條例明確推進潔淨農副產品進城、淨菜上市,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實行綠色辦公,鼓勵企業減少包裝、使用可循環包裝物、電子運單、建立回收循環利用體系等,同時對一次性用品在不同套用場景下的使用進行規範。明確建立再生資源回收信息系統,並推動低值可回收物的資源化利用。
(六)明確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通過多種形式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明確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治理。要求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示範文本,加強對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各媒體、行業協會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管理的內容。
(七)明確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條例要求城市管理、發展改革、商務和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共享制度,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建立覆蓋全市的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全過程管理。條例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實施情況納入有關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要求各級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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