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嘉興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嘉興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於2020年6月28日由嘉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嘉興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8/11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餐廚垃圾管理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嘉興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重大問題,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統籌協調,以及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將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規劃確定的轉運、處理、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應當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第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和收集容器設定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居住小區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不符合設定規範的,應當予以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設定規範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點、轉運站等收集設施和資源化處理站點。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的詳細分類目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人;
(二)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本單位為管理人;
(三)農村自然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為管理人;
(四)建設工程已開工的,施工單位為管理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單位為管理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人的,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設定規範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三)指導、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五)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備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確定居住小區大件垃圾和園林垃圾的投放場所,不能確定的,應當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七)保持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正常使用。
管理人履行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分類投放生活垃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無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和園林垃圾應當預約收集或者投放至確定的場所。
第十三條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縣(市、區)人民政府,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嘉興港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實行全域或者部分區域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十四條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做好記錄並及時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管理人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做好記錄並及時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二)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三)每日二十三時至次日六時,不得在城鎮居住小區收集生活垃圾。
第十六條 鼓勵可回收物經營者設定便民回收網點和設施,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回收等服務。
鼓勵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由具備條件的單位處理。
大型超市、農貿市場、果蔬批發市場和產生一定規模易腐垃圾的其他單位可以自建設施,就地處理。
處理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做好記錄並及時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
(二)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三)不得擅自停止處理生活垃圾。
第十九條 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補償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減量與促進
第二十條 鼓勵生產、流通、消費領域生活垃圾減量。
快遞、住宿、餐飲等行業協會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活垃圾減量措施。
第二十一條 住宿、旅遊、餐飲業經營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一次性用品目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鼓勵潔淨農副產品進城、淨菜上市。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實踐活動。
第二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勸導員,宣傳分類知識,指導分類投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管理人未履行職責的,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未分類的,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運輸的,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間在城鎮居住小區收集生活垃圾的,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的,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住宿、旅遊業經營者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和旅遊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餐飲業經營者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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