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鎮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

《台州市城鎮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是台州市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章。

台州市城鎮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
(2022年12月22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為了加強城鎮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增強市民環保意識,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增強市民環保意識,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鎮建成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住宅小區(以下簡稱城鎮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
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城鎮住宅小區實施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制度。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確定生活垃圾具體投放時間段,每日投放時間段不少於兩個。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標準配套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產生者責任,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投放容器。
第五條 本市城鎮住宅小區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制度。
督導員可以由物業服務工作人員、志願者、保潔人員等擔任,也可以由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招募。
督導員負責開展城鎮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督促檢查分類投放,對違反規定的投放行為進行勸阻。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督導員業務培訓。
第六條 城鎮住宅小區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應當定期收集,分類運輸;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定點收集,日產日清。
城鎮住宅小區產生的園林垃圾、裝修垃圾、大件垃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鼓勵城鎮住宅小區易腐垃圾採用堆肥等方式實現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專項扶持政策,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與生活垃圾收運體系在收集、運輸、中轉等環節的緊密合作。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單位在城鎮住宅小區設定便民回收點或者回收設施。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城鎮住宅小區內發現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引導和動員社會組織、志願者參與城鎮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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