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2月16日公布《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泉州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16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建築垃圾、動物屍體、糞便等廢棄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建立重大問題協調機制,健全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項目規劃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實行格線化管理,指導督促轄區單位、個人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的組織、宣傳、引導工作。
第五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組織開展校園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和互動實踐活動。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設施建設的用地審批和規劃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履約檢查範圍。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要管垃圾分類原則,指導、監督行業內相關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率先做好本單位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工作。
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引導示範作用,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措施,督促企業執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資源化利用等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教育。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生活常識教育,培養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輿論引導和監督,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的氛圍。
  •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於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第九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關於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回收和處理。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最佳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第十條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等的管理,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第十一條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
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性企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可以重複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實行綠色辦公,優先採購、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供銷合作等部門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對生活垃圾的分類類別予以調整。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指引,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分類、定點投放的基礎上,按照循序漸進、因地制宜的原則,逐步推行定時投放,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實施方案,經公開徵求意見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丟棄沙發、衣櫃、床等大件家具、家電和其他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交由收集、運輸單位處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大件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的名單和聯繫電話。大件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大件垃圾的收集和運輸。
第十六條經營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廚餘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責任,廚餘垃圾應當交由具備法定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二)住宅小區,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四)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港口、碼頭、船舶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村莊,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由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服務契約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並向責任區域公示。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三)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誌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收集容器等分類設施,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正常使用;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安排物業服務工作人員擔任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
  •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改正;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並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並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人員,保持運輸工具功能完好、外觀整潔、容器密閉,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並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築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四)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密閉存放並及時轉運,廚餘垃圾存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六)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定期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送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八)其他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採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理;
(二)廚餘垃圾由具備相應處理條件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三)有害垃圾由具備相應處理條件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四)其他垃圾應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採用無害化方式處置。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理,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三)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處置生活垃圾以及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建立處理台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等,並定期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數據;
(六)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報送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七)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核准;
(八)其他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農村生活垃圾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處置的模式。城鄉結合部和人口密集區域的農村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系統。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六條農村廚餘垃圾按照資源化利用要求,採用生化處置等技術就地處置,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配置廚餘垃圾處置設施進行處置。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
  • 第五章 促進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標準與規劃條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建設規範的,應當予以改造;老舊住宅小區改造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列入改造範圍。城市住宅區、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改造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投資補助、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
第三十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以及運營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物業服務企業等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採用“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支持。
鼓勵企業、個人通過積分兌換商品、服務等獎勵方式,支持單位、家庭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結果納入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指標。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評估或者社會滿意度測評。
第三十四條本市開展經國家、省批准的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和宣傳培訓等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管理的監督工作。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職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築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應當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2年12月16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垃圾分類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實行垃圾分類,關係廣大人民民眾生活環境,關係節約使用資源,也是社會文明水平的一個重要體現。我市自2017年啟動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工作以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檔案,採取有效措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但是還不同程度存在著部門合力不足、前端分類投放落實不到位、收集運輸處理等環節不規範、相關設施建設不足、公眾參與率低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有效推進。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垃圾分類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垃圾分類工作部署要求,有必要在梳理總結我市工作開展情況的基礎上,結合國家、省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我市實際需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法治化、精細化、科學化管理。
  二、主要內容
  按照立法補缺的原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上位法未予明確的內容,予以細化、規範;以問題為導向,加強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全鏈條管理,推動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提升我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辦法》分7章,共40條,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一)明晰生活垃圾分類責任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社會各界、各行各業,管理環節眾多,單靠一個部門進行管理難以取得理想效果。《辦法》按照點、線、面三個層次相統一的思路,明晰生活垃圾分類的各方責任,在第一章第四條、第五條詳實細緻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商務等主管部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並確立了“管行業要管垃圾分類”的工作原則,促進各部門各司其職,形成工作合力;在第三章及第四章從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各個環節分別規定了:單位、家庭和個人的分類投放義務,管理責任人的管理職責,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行業職責,以及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等,以期推動形成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二)落實源頭減量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需要從生活垃圾的產生源頭開始抓起。《辦法》從生產、消費、流通等領域予以規範,從源頭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比如: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關於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第九條);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服務性企業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第十一條);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等(第十條)。同時,通過制定扶持政策,加強對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的資源化水平(第十二條)。
  (三)加強全鏈條分類管控
  1.關於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一是明確分類標準。生活垃圾如何分類是分類管理的重要基礎。結合我市實際規定我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為基本分類標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分類類別予以調整。同時,規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指引(第十三條)。二是明確投放要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應當定點投放或交由收集、運輸單位處理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三是明確管理責任人制度。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並向責任區域公示,以及管理責任人相關職責要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並設定了未履行管理責任人工作職責的法律責任,從執法層面確保管理責任人制度得到落實(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2.關於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一是在分類收集運輸管理環節,明確了分類收運處理的管理要求,以及收運處理資質條件、收運單位的具體職責等,著力解決混收混運現象等問題(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二是在垃圾分類處置管理環節,著力解決生活垃圾規範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明確了各類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具體要求(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三是規定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改正;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有權拒絕接收,並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理(第二十條)。
  3.關於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要求。《辦法》結合我市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經驗做法,明確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處置的模式,並按照因地制宜、簡單方便、經濟適用的原則,規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要求(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四)強化保障監督措施
  1.明確相關設施建設要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硬體保障是重要基礎。《辦法》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老舊住宅小區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納入改造範圍等(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2.加強宣傳和引導。生活垃圾分類是一項全民運動,關鍵在於發動民眾、廣泛參與,將“新風尚”養成“新習慣”。為此,《辦法》在鼓勵全社會參與方面,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率先垂範,行業協會發揮引導示範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在宣傳發動方面,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等主體宣傳責任,通過全方位、常態化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增強全民垃圾分類意識,動員全社會參與垃圾分類工作(第六條、第七條)。
  3.完善促進措施。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科技創新;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鼓勵通過積分兌換商品、服務等獎勵方式,調動居民參與垃圾分類積極性等。加強考核監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第三十五條);委託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評估或者社會滿意度測評等(第三十三條)。
  4.強化剛性約束。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責任規定比較詳細,在確保不與上位法相衝突的情況下,《辦法》根據上位法重申對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以及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職責的處罰規定,以此強化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剛性約束,推動有關單位和個人自覺養成垃圾分類的良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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