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辦法

《寧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辦法》是寧德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以及《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城市建成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糞便、建築垃圾、動物屍體等廢棄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屬地管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穩步推進。
第四條 市、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重大問題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資源化利用和設施建設等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指導、協調推進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並指導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基礎設施的選址等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流通行業監督管理,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置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的環境監管。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幼稚園、中國小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實踐等活動,培養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習慣。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以及相關監督、處置工作的具體落實。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或者管理規約,督促引導村(居)民主動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第二章 分類標準與分類投放
第八條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膠、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廢棄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廚餘垃圾,是指餐廚垃圾、家庭廚餘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等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棄的食材、剩菜剩飯、蔬菜瓜果、肉類、水產品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燈管,廢藥品、溫度計、血壓計,廢油漆、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地點和方式等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
(二)餐廚垃圾委託給有資質的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企業,家庭廚餘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應當瀝乾水分後再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委託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收運和處置企業;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條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可以預約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搬運,也可以堆放至指定地點統一委託收集搬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布預約電話和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商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投放規範,提供多種形式的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二)住宅小區,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四)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港口、碼頭、船舶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村莊,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由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服務契約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並向責任區域公示。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三)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誌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四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按規定實行分類運輸,禁止混合運輸。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等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對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日產日清。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以及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的標識;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並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築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四)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定期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
(二)嚴格按照各項工程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處置生活垃圾,及時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三)建立處理台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並定期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數據;
(四)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公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五)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報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並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工作。鼓勵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管理運行的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九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於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宣傳單、多媒體等各種形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活動。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公益廣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定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第二十二條 餐飲、旅遊、環境衛生、物業、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督促會員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並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日常巡查,引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發現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告、制止。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評估或者社會滿意度測評。
第二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並實時發布監測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暢通舉報和投訴渠道,及時受理和依法查處有關生活垃圾管理事項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對其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的,圍堵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和處置設施,阻礙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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