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瀘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瀘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頒布

瀘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瀘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於2022年8月31日經瀘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30日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瀘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9日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文明,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瀘州市城市建成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具體管理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綠色低碳、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和考評體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教育體育、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商務、民政、財政、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廣電旅遊、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引導督促單位、家庭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等相關工作。
鼓勵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生活垃圾分類要求作出規定。
第八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激勵機制,完善考核評估制度,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應當向社會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學前教育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類別、收集容器類別標識等常識作為教育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下列要求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廢棄的玻璃、金屬、塑膠、紙類、織物、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且應當進行專門處理的垃圾,包括廢棄的電池、燈管、家用化學品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容易腐爛的食物殘渣、瓜果皮核等含有有機質的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餘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紙巾、菸蒂、灰土等。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和設施設備配置規範,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簡易便民的原則進行設定,其顏色、分類標誌和相關提示標識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
第十二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標識分類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點;
(三)廚餘垃圾應當先瀝出水分,再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廢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單位等上門回收。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委託物業服務人負責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人為管理責任人;自行負責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的,自行管理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委託物業服務人負責環境衛生管理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人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環境衛生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環境衛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車站、機場、碼頭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環境衛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十四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指定大件生活垃圾存放點或者提供處理的聯繫方式;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規範設定分類投放點,配置分類收集容器,維護各類投放點、收集點(站)和容器完好、整潔;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張貼宣傳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的圖文資料;
(四)合理配備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指導、監督生活垃圾定點分類投放;
(五)負責生活垃圾分類交運。除可以交售的可回收物外,及時將生活垃圾分類移交相應的收集、運輸單位;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去向等內容。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有關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推行生活垃圾定點分類投放。
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管理責任人和村(居)民充分討論,合理布局生活垃圾集中分類投放點。
實行生活垃圾定點分類投放的住宅小區,居住樓層內公共區域不得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制度,促進生活垃圾正確分類投放。
督導員可以由保潔員、志願者、村(居)民等專任或者兼任,由管理責任人根據投放點數量和設定情況合理配備。
督導員負責引導和督促村(居)民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導和制止。有關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督導員工作。
第十七條 鼓勵採取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積分制、智慧型回收、監測評價等方式,促進單位、家庭和個人養成分類投放習慣,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準確率。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運輸車輛、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運輸車輛應當噴塗分類標識,在運輸過程中保持密閉、整潔,不得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三)為運輸車輛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並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聯網;
(四)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五)公開聯繫電話,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定期向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六)制定應急預案並報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向管理責任人提出;拒不改正的,向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分類接收、規範存放、分類轉運生活垃圾;
(二)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設備,規範處理生活垃圾轉運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
(四)制定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五)執行其他操作規程和行業規範。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循環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二)有害垃圾採用無害化方式處理,其中,屬於危險廢物的,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廚餘垃圾採用生化處理、脫水後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處理單位採用焚燒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處理設施設備、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對接收的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理;
(二)安裝生活垃圾處理計量系統,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聯網;
(三)建立管理台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以及資源化利用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廠銷售流向等情況,並按照要求向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台賬信息;
(四)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五)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等;
(六)遵守安全生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處理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制定應急預案並向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七)執行其他操作規程和行業規範。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和規劃要求,統籌安排,與縣(區)人民政府共同建設符合分類管理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
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不符合分類管理要求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改造。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完善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和標準。
鼓勵和支持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居民區、商場、超市等設定回收網點,開展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等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優先採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菜市場、超市等場所的管理,組織淨菜上市和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第二十八條 賓館、娛樂、餐飲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遵守行業協會章程、規約,接受行業協會在生活垃圾分類和源頭減量方面的監督和指導,設定可重複使用消費用品的推薦標識,不提供、減少提供或者有償提供一次性消費用品的服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置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產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污染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單位和個人、管理責任人以及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逐步採用物聯網追溯或者大數據採集分析套用等技術措施,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全過程監管。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定期評估。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管理責任人職責情況和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有關信息納入物業服務人信用信息檔案。
相關部門應當適時開展聯合執法,根據職責分工對管理責任人和收集、運輸、處理單位進行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建立應急機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的,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及時妥善處置。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投訴舉報平台,公布舉報方式,依法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不履職或者不正確履職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不履職或者不正確履職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分類收集、運輸車輛未保持密閉,未噴塗分類標識,運輸車輛未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並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聯網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公開聯繫電話的,或者未建立管理台賬,未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的,或者未定期向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記錄情況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的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密閉存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或者存放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分類接收並分類處理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安裝計量系統並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聯網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建立管理台賬或者未按照要求報送台賬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家用化學品,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的藥品藥具及其包裝物、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等。
(二)家庭廚餘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三)餐廚垃圾,是指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廚餘垃圾,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易腐性垃圾。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職或者不正確履職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由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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