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為了引導和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2月26日
  • 批准時間:2019年3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9年5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2月26日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分工負責、社會參與、系統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四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措施,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依法組織制定文明行為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醫務工作者、文化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八條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紀守法、勤儉自強,遵守市民文明公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以及其他有關文明行為規範,尊重公序良俗。
第九條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著裝得體,舉止文明,用語禮貌;
(二)等候服務、上下樓梯、使用電梯時依次有序;
(三)控制吸菸,不得在公共運輸工具、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內吸菸;
(四)愛護花草樹木,不得在公共綠化空間踩踏草坪、攀折花木、採摘果實;
(五)愛護公共設施,不得在樹木、地面、電桿、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擅自張貼、掛置物品;
(六)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口香糖、食物殘渣、塑膠袋等廢棄物;不得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不得在學校周邊、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散發商業性傳單、卡片等廣告宣傳品;
(七)廣場舞、露天演唱等活動應當合理選擇場地、時間,控制音量;
(八)文明如廁,即時沖刷,保持清潔。
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禮讓校車;
(二)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或者積水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讓行;夜間駕車應當正確使用遠光燈;
(三)駕駛機動車時,不得隨意停車、變道、穿插、加塞、超車;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得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四)非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五)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橫過機動車道應當走行人過街設施或者快速安全通過人行橫道,不低頭看手機,不得隨意橫穿道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六)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在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內飲食,不得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
(七)愛護公共腳踏車和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共享腳踏車),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故意損壞;
(八)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九)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應急車道和無障礙停車位、公交站點停車。
第十一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依法、友善處理矛盾糾紛;
(二)按規定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不得損毀公共綠地;
(四)文明裝修,控制噪聲、粉塵等,合理安排施工時間;
(五)文明飼養寵物,不得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
(六)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舉辦節慶、婚喪事宜;不搞封建迷信活動;
(七)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灑物品。
第十二條文明旅遊,愛護文物古蹟和景區景點設施;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不得亂刻亂畫。
第十三條文明經商,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
第十四條文明上網,不得以發帖、跟帖評論等方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不得侵害他人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得編造、發布或傳播虛假、低級媚俗、淫穢、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十五條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倡導文明健康、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十六條倡導尊老愛幼、夫妻和睦、勤儉持家、與人為善的家庭美德,培育並傳承優良家風家訓。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促進與保障
第十七條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扶老、救孤、助殘、濟困、賑災、助學;
(二)見義勇為;
(三)緊急現場救護;
(四)志願服務;
(五)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器官、人體組織;
(六)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行為。
第十八條鼓勵開展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行業、文明服務品牌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和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見義勇為個人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困難幫扶制度。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績效考評制度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目標,與相關責任單位訂立目標責任計畫,並根據計畫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被考核單位年度績效考評內容。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相關部門的職責,設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平台,並建立由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備設施:
(一)公交站牌、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自動體外除顫儀、母嬰室等便利設備設施;
(五)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等環衛設施;
(六)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七)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誌設施;
(八)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備設施。
前款規定設備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備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乾淨衛生。
第二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飯菜加熱、遮風避雨、高溫避暑等便利服務。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廁所向社會免費開放,並設定明顯標誌;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夜間、休息日、節假日開放停車場。
第二十四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幼稚園)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實踐內容,結合文明校園創建活動,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協助取證。
鼓勵公民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曝光、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車站、碼頭、影劇院、商場、公園、廣場、公共運輸工具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公益廣告。
第二十七條實行文明行為記錄製度,記錄單位和個人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文明行為記錄辦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受到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屬於《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的不良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記入行為人信用檔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在公共運輸工具、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內吸菸的,由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菸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由衛生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其中,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對其營業場所內的吸菸行為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機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在學校周邊、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散發商業性傳單、卡片等廣告宣傳品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九項規定,非機動車未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灑物品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因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參加社會服務,經相關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或者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引導和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作原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分工負責、社會參與、系統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四條【領導責任】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政府、部門及鄉鎮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措施,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職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依法組織制定文明行為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公眾參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醫務工作者、文化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八條【基本要求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紀守法、勤儉自強,遵守市民文明公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以及其他有關文明行為規範,尊重公序良俗。
第九條【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著裝得體,舉止文明,用語禮貌;
(二)等候服務、上下樓梯、使用電梯時依次有序;
(三)控制吸菸,不得在公共運輸工具、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內吸菸;
(四)愛護花草樹木,不得在公共綠化空間踩踏草坪、攀折花木、採摘果實;
(五)愛護公共設施,不得在樹木、地面、電桿、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擅自張貼、掛置物品;
(六)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口香糖、食物殘渣、塑膠袋等廢棄物;不得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不得在學校周邊、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散發廣告、傳單、卡片等宣傳品;
(七)廣場舞、露天演唱等活動應當合理選擇場地、時間,控制音量;
(八)文明如廁,即時沖刷,保持清潔。
第十條【交通文明行為規範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以及校車;
(二)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或者積水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讓行;夜間駕車應當正確使用遠光燈;
(三)駕駛機動車時,不得隨意停車、變道、穿插、加塞、超車;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得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四)非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五)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橫過機動車道應當走行人過街設施或者快速安全通過人行橫道,不得隨意橫穿道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六)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七)愛護公共腳踏車和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共享腳踏車),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故意損壞;
(八)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不得向車外拋撒物品;
(九)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和無障礙停車位、公交站點停車。
第十一條【城鄉社區文明行為規範】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依法、友善處理矛盾糾紛;
(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不得損毀公共綠地;
(四)文明飼養寵物,不得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
(五)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舉辦節慶、婚喪事宜;不搞封建迷信活動;
(六)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撒物品。
第十二條【旅遊文明行為規範文明旅遊,愛護文物古蹟和景區景點設施;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不得亂刻亂畫。
第十三條【商業文明行為規範文明經商,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
第十四條【上網文明行為規範文明上網,不得以發帖、跟帖評論等方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不得侵害他人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得編造、發布或傳播虛假、低級媚俗、淫穢、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十五條【生態文明行為規範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倡導文明健康、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十六條【家庭文明行為規範】倡導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與人為善的家庭美德,培育並傳承優良家風家訓。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鼓勵的文明行為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扶老、救孤、助殘、濟困、賑災、助學;
(二)見義勇為;
(三)緊急現場救護;
(四)志願服務;
(五)無償獻血;
(六)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行為。
第三章促進與保障
第十八條【鼓勵文明創建鼓勵開展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行業、文明服務品牌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十九條【表彰獎勵和困難幫扶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和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見義勇為個人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困難幫扶制度。
第二十條績效考評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績效考評制度。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目標,與相關責任單位訂立目標責任計畫,並根據計畫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被考核單位年度績效考評內容。
第二十一條【投訴舉報、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相關部門的職責,設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平台,並建立由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文明行為設施規劃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備設施:
(一)公交站牌、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自動體外除顫儀、母嬰室等便利設備設施;
(五)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等環衛設施;
(六)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七)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誌設施;
(八)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備設施。
前款規定設備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備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乾淨衛生。
第二十三條【愛心服務點等鼓勵支持】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等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飯菜加熱、遮風避雨、高溫避暑等便利服務。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廁所向社會免費開放,並設定開放明顯標誌;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夜間、休息日、節假日開放停車場;鼓勵學校在不影響工作和教學的情況下向社會開放運動場,方便民眾鍛鍊身體。
第二十四條【培訓和教育】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並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教育主管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實踐內容,結合文明校園創建活動,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二十五條【不文明行為勸止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協助取證。
鼓勵公民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媒體宣傳監督】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曝光、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車站、碼頭、影劇院、商場、公園、廣場、公共運輸工具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公益廣告。
第二十七條【文明行為記錄實行文明行為記錄製度,記錄單位和個人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文明行為記錄辦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受到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屬於《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的不良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記入行為人信用檔案,並按照規定進行聯合懲戒。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轉致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公共場所吸菸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在公共運輸工具、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內吸菸的,由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菸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由衛生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散發小廣告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在學校周邊、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散發廣告、傳單、卡片等宣傳品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車窗拋物等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駕駛機動車通過積水路段未減速慢行,濺起積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在行駛的車輛內向外拋灑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非機動車亂停放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九項規定,非機動車未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高空拋物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撒物品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罰款替代措施】因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參加社會服務,經相關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職法律責任】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配套實施辦法】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或者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
第三十七條【實施時間本條例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解讀

5月1日,《金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下稱《條例》)正式施行,對在公共場所吸菸,著裝,踩踏草坪,散發商業性傳單、卡片等廣告宣傳品,非機動車停放等行為要求,作了明文規定。然而,就在《條例》施行當天,就有人“撞”到了槍口上。
5月1日下午,蘭谿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容環境中隊巡查至新時代廣場時發現,兩名年輕小伙子正向過往行人發放內容為“街舞招生”的宣傳單。執法隊員立即上前查處,告知當事人自5月1日起,在學校周邊、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散發商業性傳單、卡片等廣告宣傳品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責令其停止發放,併到執法中隊接到處理。
下午3點40分左右,兩名男子到執法中隊接受處罰。根據《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執法隊員依法對其作出了罰款20元的行政處罰。為營造更加文明有序的社會環境,接下來,蘭溪將加大違規散發各類小廣告等不文明行為的查處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這也是自《條例》施行以來金華開出的首張罰單。
據悉,《條例》是金華首部由市人代會制定的實體性法規,也是省內第一部由市人代會全票審議通過的文明行為促進地方性法規。《條例》在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有關部門、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匯集了民意,充分體現了人民民眾的意志。
“《條例》也是對現有其他法規條例的細化補充,它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可以對不文明行為起到有力的約束。”金華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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