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
  •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 施行日期:2017年03月01日
  • 發布機構:金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實施情況的報告,

修訂的條例

(2016年10月25日金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拳奔朵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根據2019年8月16日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金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和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金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三章生態保護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水塘、渠道、濕地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環境保護。
第三條水環境保護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生態補償、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加大對水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寒驗剃恥建立健全水環境保護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水環境保護工作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水環境保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環境保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發現水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對嚴重的水環境違法行為,及時通報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五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水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統一指導、監督管理,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過量開採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態公益林、濕地的保護和管理;
(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和截污納管指導工作,落實城市黑臭水體的治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
(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和屠宰環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六)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文廣旅遊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市、縣(市淚鑽判籃、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
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有關水環境保護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等職權,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六條水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制定年度考核評價指標。考核評價指標應當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任務和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等內容。考凶永兆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排污單位應當承擔水環境保護責任,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推行清潔生產,防止、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網路舉報平台、電子信箱等,方便公眾舉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和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水環境保護活動,支持水環境保護公益事業。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明確有關垃圾收集、水面保潔、環境綠化、民主監督等權利義務以及獎懲機制,引導村(居)民參與水環境保護活動。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宣傳培抹市訓和教育引導,鼓勵和支持水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水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健全水質自動監測體系以及長效管理運行機制。
第二章污鞏驗勸染防治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習戒盛據國家、省有關市場準入的限制性、禁止性規定,明確本行政區域產業準入要求,嚴格限制和禁止不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的產業項目,最佳化產業布局,淘汰高污染落後產能,發展綠色經濟,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對水環境的污染。
第十一條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報請省人民政府制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嚴於國家和省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污單位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控制指標。
新建、擴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實行新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替代制度。新增水污染物的排污權指標可以通過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等有償方式取得。
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市、區)、鄉鎮(街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削減指標;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要求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排污單位應當依法設定排污口,並通過依法設定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排污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
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口設定標誌牌,載明責任單位、監管部門和監督舉報電話,公示排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的規定,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企業的整治,引導工業企業進駐工業集聚區,實現工業污水集中處理。
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規定,推動對水環境有污染的工業企業實行清潔生產。
第十五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農業生產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合理施用化肥、農藥,推廣施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削減和控制污染物進入水體。
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有機肥和對農業廢棄物進行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功能區水質保護要求,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宜養區,科學規劃和布局畜禽養殖。規模化畜禽養殖場以及畜禽養殖戶不得在禁養區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禽養殖場(戶)採取循環經濟模式等科學養殖技術,做好廢棄物的綜合消納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本條所稱畜禽養殖戶,是指畜禽存欄數量未達到省規定的規模標準,從事經營性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生態養殖和標準化水產養殖技術,實施循環水、潔水養殖,指導水產養殖業合理確定水產養殖範圍、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防止和減少水產養殖對水環境造成的污染。
水產養殖污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八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行政區域內制砂場(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從事制砂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設洗砂廢水處理設施,廢水經處理後循環利用或者達標排放。
第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漁業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船舶污染的監管。港口、碼頭、裝卸站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含油污水、垃圾等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以及處理處置設施。
前款所稱船舶,包括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截污納管工作,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公共雨水排放管網和污水排放管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尚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應當加強雨水排放管網和污水排放管網改造。
第二十一條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功能區等工業集聚區實行污水集中處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經過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的,方可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鼓勵工業廢水明管輸送。
新建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已設立但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工業集聚區,應當制定改造規劃,逐步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現污水集中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按照城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統籌安排項目和資金,推進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實現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農村生活污水納管集中處理。
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進行運營監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生活污水、工業污水應當納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放的污水應當經過預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方可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城鎮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地區,賓館酒店、餐飲、娛樂、車輛維修清洗、洗衣洗浴等行業應當採取措施,實現污水達標排放。
在城鎮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污單位應當將自建排水設施與城鎮污水管網相銜接;尚未覆蓋地區,鼓勵排污單位自建排水管網,將自建排水設施就近與城鎮污水管網相銜接。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工業廢渣、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在污水管網覆蓋區域,禁止直接排放未經集中處理的污水。
第二十五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障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出水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排放標準。
第三章生態保護
第二十六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邊界應當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誌和必要的護欄圍網等物理隔離設施;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的邊界應當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開通進入保護區的簡訊提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和擅自移動地理界標、警示標誌或者隔離設施。
第二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核定最小生態下泄流量。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水環境質量和流域水量的變化情況制定生態補水方案。
水資源項目應當執行最小生態下泄流量和生態補水方案的規定,新建、擴建、改建水資源項目應當安裝下泄流量設施。
本條所稱最小生態下泄流量,是指滿足河道基本生態功能安全的最小流量。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水生態功能的保護和修復,注重水生態安全以及水環境改善,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態,保障水域面積;定期開展水生態健康調查評估,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水生態健康,提高水體自然淨化和修復能力。
第二十九條除河(航)道疏浚、清淤外,禁止在重點流域幹流河道內采砂。禁止采砂的重點流域幹流河道,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水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河(航)道疏浚和清障清淤的監管。實施河(航)道疏竣和清障清淤的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下游水體。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採取劃定禁漁區、規定禁漁期等措施,加強對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魚類資源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維持水生態平衡。
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採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每季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地下水質監測報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地下水環境監測規劃,建設和完善地下水動態監測網路,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域開發利用地下水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行政區域內重點流域幹流、支流兩岸以及源頭區一定範圍內的森林、林木(茶樹、毛竹等經濟林除外),劃為生態公益林,加強水源涵養。重點流域幹流、支流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濕地保護規劃,劃定濕地紅線,建立濕地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協調對濕地資源、濕地利用狀況和濕地生態系統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生態功能退化。
第三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生態保護區區域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以資金補償為主,以實物、技術、政策等補償為輔。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跨縣(市、區)河流交界斷面、市界出境斷面出水水質達標和改善為標準的流域水質考核獎懲制度。
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和流域水質考核獎懲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水環境保護實行水域管理責任人制度。水域管理責任人應當牽頭組織開展河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多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排污口治理、疏浚清淤、保潔綠化、生態修復等綜合治理工作,並對責任水域水環境質量考核結果負責。
水域管理責任人制度具體規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市、縣、鄉、村四級格線水環境監管體系,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監管能力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設覆蓋重點區域的水環境電子監控系統,對重點區域的水環境實行實時監控。
第三十六條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協調解決跨界水污染糾紛。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查處水環境整治重點區域內水環境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網站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下列信息,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水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一)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二)水環境質量;
(三)對重點排污單位的監測情況;
(四)重點水污染物的種類、排放控制和削減情況;
(五)突發水環境事件以及應對情況;
(六)水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情況;
(七)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水環境信息。
第三十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污單位環保誠信檔案,記載排污單位遵守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承擔水環境保護責任的情況。環保誠信檔案記載的信息納入社會徵信體系,並作為有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排污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依法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條排污單位拒不履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頓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經營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提供生產用水、用電的決定。供水、供電部門應當根據決定要求,及時採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排污口未按規定設立標誌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畜禽養殖戶在禁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執行最小生態下泄流量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執行生態補水方案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重點流域幹流河道內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沒收作業設施設備。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實施河(航)道疏浚、清障清淤的單位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下游水體污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排污單位向水體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並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依法應當公開水環境保護信息而未公開的;
(三)接到對污染水環境行為的舉報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水環境違法案件,未依法查處或者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9年8月16日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水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統一指導、監督管理,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過量開採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態公益林、濕地的保護和管理;
“(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和截污納管指導工作,落實城市黑臭水體的治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
“(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和屠宰環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六)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文廣旅遊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
“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有關水環境保護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等職權,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二、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三、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三款。
四、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或者處理設施”修改為“以及處理處置設施”。
五、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採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每季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地下水質監測報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地下水環境監測規劃,建設和完善地下水動態監測網路,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
六、刪去第三十六條。
七、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協調解決跨界水污染糾紛。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查處水環境整治重點區域內水環境違法行為。”
八、刪去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
九、將其餘條款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實施情況的報告

《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權之後制定的首部地方性實體法規,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為全面了解《條例》貫徹實施情況,推動《條例》更好執行,市人大常委會於今年8至10月份,組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城建環資委委員、市人大代表、常委會機關幹部共76人,組成9個檢查組,對全市貫徹實施《條例》情況進行了檢查。
這次執法檢查,一是領導重視。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黃錦朝擔任組長,副主任金中梁、張榮貴、陶國興、王丁路、周劍敏、陳志身,秘書長施美紅擔任副組長,各副秘書長和各工委、室負責人、城建環資委委員全部參加。二是重點突出。主要圍繞條例宣傳普及教育、配套制度和機制建立健全、工作任務分解、貫徹落實措施制定、水環境保護重點環節開展、水環境違法行為查處等六個方面開展檢查,以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為主,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三是廣泛深入。分赴9個縣(市、區)和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義都市新區、金華山旅遊經濟區進行全面檢查,召開匯報會和座談會11個,實地察看單位和項目34個,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建議,還採取不打招呼、不事先通知等方式進行了隨機抽查和突擊檢查。現將執法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條例貫徹實施基本情況
《條例》施行以來,全市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實施,落實法律責任,完善相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全市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今年1至9月,全市11個國控、17個省控、43個地表水斷面、20個縣(市、區)交接斷面、8個縣控斷面、95%以上鄉鎮交接斷面全部達到或優於Ⅲ類水,8個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全部達到Ⅱ類以上,12個地下水水質監測點的水質指標情況良好。
(一)《條例》在一定層面得到了宣傳普及。市普法辦、市政府相關部門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全市範圍開展了《條例》系列宣講活動70多場次,發放各類宣傳資料2萬餘份。市環保局專門制訂《條例》宣傳工作方案,將法規規定的涉及環保部門23項工作職責、任務分解到15個處、室。浦江縣組織普法宣講團在全縣15個鄉鎮(街道)開展《條例》專題宣講活動,培訓4000多人次。永康市編印《條例》宣傳資料3000餘冊,向全市各級、各部門單位發放。《條例》的宣傳普及,進一步促進了人民民眾生活理念、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的轉變,社會各界的水環境保護意識有了明顯增強。
(二)水環境保護各項工作持續推進。治污水工作強力推進,1至9月,完成排放口、排污口整治1400多個,完成劣V類小微水體整治3578個,消滅V類(劣V類)溪流47條。防洪水、排澇水工作有序進行,完成蘭谿市錢塘江堤防加固工程投資2.3億元,完成病險水庫除險加固12座,完成水利工程標準化驗收173個,建設雨水管網123公里。保供水、抓節水工作進展良好,新建供水管網65公里,改造供水管網40公里,建設雨水收集系統238處。截止9月底,全市累計完成水環境治理投資100多億元。
(三)水環境執法力度不斷加大。全市各執法部門單位以新環保法和《條例》為執法利器,推出了《金華市環境執法監管從高從嚴“十條”措施》、《金華市環境執法監管“五書一談”制度》等環境執法監管舉措,開展了“亮劍斬污”、“零點行動”、“環保風暴”等環境執法系列專項行動。今年以來,全市共查處環境違法行為1110起,行政處罰4818萬元,移送公安機關案件99起,依法關停取締企業1068家,行政拘留70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104人。
(四)水環境保護長效機制逐步健全。市級層面,我市出台了《金華市河長制工作方案》等政策措施,實行流域水質考核、獎懲、通報等工作機制,將“五水共治”工作納入黨委政府實績考核體系和黨政領導幹部實績考核內容,加快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化等相關領域立法。縣(市、區)級層面,蘭溪創設的生態洗衣房模式得到省委書記車俊的批示肯定,蘭谿市還在各鄉鎮(街道)設立生態辦、環保所和水環境管理中心,夯實了生態環保工作基層基礎;東陽、義烏、永康、浦江等地採用人工濕地對污水處理廠出水進行深度處理,既提高了出水水質,又形成了城市景觀;武義縣、磐安縣生態治水成本低、整治效果好;婺城、金東、浦江等地將治水與產業轉型升級、旅遊業發展有機結合起來,極大提升了當地人居環境。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檢查情況看,雖然我市在貫徹執行《條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一)普法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條例》社會知曉度不高。表現在:一是《條例》宣傳不夠全面系統。市、縣層面沒有制定專門的普法宣傳工作計畫,沒有明確目標、落實責任、提出要求,全市上下學習宣傳《條例》的強大聲勢尚未形成。二是《條例》宣傳不夠廣泛深入。宣傳主體單薄,僅有少數政府部門和個別縣(市、區)組織開展了《條例》的學習宣傳活動;宣傳對象單一,基本局限於廣大黨員幹部層面進行學習宣傳;宣傳渠道狹窄,主要以舉辦講座、發放小冊子為主。三是《條例》宣傳方法傳統單一。法規宣傳與治水實踐結合不夠,特別是針對治水實踐中的一些熱點、難點和正反兩方面典型案例,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比較缺乏。
(二)相關法規政策和配套制度不夠銜接完善,《條例》沒有真正落地。一是配套制度和規範性檔案尚未出台。《條例》頒布實施後,市、縣層面對如何貫徹實施《條例》缺乏專題研究部署,法規規定的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舉報、排放總量控制、生態補償、流域水質考核獎懲、水域管理責任人、信息公開等配套制度和規範性檔案沒有出台。二是相關地方性法規沒有制定。法規規定更加嚴格的水環境保護制度措施,需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條例、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管理條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單項法規與之相銜接、相配套。目前我市只有《金華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管理條例》已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他法規文本都還沒有著落。三是環保產業發展相對滯後。我市環保科技和產業發展相關扶持政策不完善,財稅政策系統性不夠,融資難度大,企業創新能力不強,缺乏核心技術設備。
(三)水環境保護工作體制機制不完備,水環境治理存在“盲區”和薄弱環節。一是一些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水環境整治工作有所忽視,水環境質量較差。我市水環境保整治工作還存在“盲區”。譬如,浙江金華第一中學自2002年搬遷到金東區已有十多年,校園內的人工湖及其渠道從未進行清淤,加之缺乏渠系連通,沒有活水水源,人工湖及渠道污泥堆積,紅藻泛濫,水質很差,與浙江省一級重點中學、浙江省模範集體、浙江省文明單位的稱號不相稱。二是由於缺乏區域聯防聯控等制度,涉及多個地區、多個部門單位管轄的水體治理難度大。比如,市區繡錦路邊水渠污染問題,因其涉及婺城區、金東區、市有關部門等四家單位,雖經多次協調,媒體也多次曝光,但至今未果。又比如,楊溪水庫是永康市城區及芝英鎮等地共40餘萬居民的唯一飲用水水源,其集雨面積3.32平方公里屬麗水市縉雲縣管轄,麗水市縉雲縣麗縉工業區首期倉山區塊於2012年開工建設,嚴重危及永康市40多萬居民的飲用水安全,雖經各方協調、反映,但遲遲得不到解決。三是水污染防治基礎還不牢固,隨時有反彈之虞。據了解,我市截污納管任務仍然艱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效率不高,排污口整治不理想,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沒有到位,一些幹部民眾有“停下來、歇口氣”的思想,如不能一抓到底,很有可能“行百里者半九十”。據省治水辦工作通報,我市城鎮污水管網建設實施項目完成率、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完成率、百項千億防洪排澇工程月度計畫達標率、水利工程標準化驗收完成率、管理與保護範圍劃界完成率等工作進度排名全省後列。
(四)環境執法監管與法律規定有距離,環境違法行為時有發生。一是環境執法監管不到位。有的地方環境執法覆蓋面不全,執法偏軟,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罰代管、人情執法等問題,部門間監管職責不夠明確,部門管理職能存在交叉情況,部門聯動執法不夠。二是基層執法監管能力弱。水環境污染源點多面廣,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少,業務能力弱,技術支撐不足,存在“小馬拉大車”現象,市區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如金東環保分局(含金義都市新區)現有工作人員24人,其承擔的工作職能與各縣(市)環保局相同,但人員配備卻只有各縣(市)的一半不到(如武義縣環保局工作人員65名、蘭谿市環保局工作人員105名)。金東環境監察大隊3名正式在編人員、3名臨時聘用人員,要負責監察全區兩萬六千多家監察對象,同時還要承擔農業環境、自然保護、生態建設等方面的監察任務和大量的投訴信訪,工作壓力很大,去年還因車改被取消了執法公務用車。婺城區、金華開發區同樣面臨著缺工作人員、缺執法車輛、缺監測設備的狀況。三是水環境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雖然這幾年我市加大了環境執法力度,但企業治污設施建設滯後、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違法排污、在飲用水源地游泳和釣魚、電魚、違法采砂、非法開採地下水等破壞水生態環境行為屢禁不絕,基層對此意見較多。
三、幾點建議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來自執行。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好《條例》,結合這次執法檢查,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依法治水、依法護水、依法用水的意識和水平。一要系統謀劃抓宣傳。全市各級要就宣傳貫徹《條例》工作制訂計畫、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確保《條例》宣傳工作在當地積極有序開展。二要拓寬渠道抓宣傳。將《條例》宣講列入“七五”普法、領導幹部學法、人大常委會擬任幹部任前法律考試等重要內容,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負責”責任制,使《條例》由普法主管部門一家的“獨唱”,變成各級各部門共同參與的“大合唱”。三要突出重點抓宣傳。除全面開展《條例》宣講外,著重抓好基層幹部、執法人員、村(居)幹部、排污單位負責人四類人員的普法教育,使他們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履行法定職責、擔負相應責任。四要注重實效抓宣傳。既要充分發揮傳統媒體在普法中的作用,更加重視發揮新媒體作用,使《條例》真正入腦、入心、入行。建立以案釋法宣講制度,加強水環境保護正反兩方面典型案例的宣講,使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過程成為向民眾法治宣傳教育的過程。
(二)落實各方責任義務,形成政府主導、屬地負責、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水環境保護工作格局。一要制定實施配套制度,確保《條例》儘快落地生效。各級政府要按照法規規定,抓緊出台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評價、水環境損害行為有獎舉報、排放總量控制、生態補償、流域水質考核獎懲、水域管理責任人、信息公開、公眾參與、污染環境公益訴訟、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等制度,制訂主要工作任務分解方案,使《條例》儘快落到實處。二要強化統籌協調,把政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落到實處。各級政府要切實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完善水環境保護投入機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嚴格獎懲措施。市、縣(市、區)政府要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水環境保護工作情況。要完善環保統一監督管理與各部門各司其職的管理體制,建立支持環保部門依法依規履職盡責的工作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在水環境保護方面的責任。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程式,建立健全相關部門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三要完善制度措施,落實好治污主體法定義務。嚴格落實排污企業法定治污主體責任,積極實施清潔生產,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從源頭防治污染。採取有效措施治理污染,加大投入力度,不斷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達到穩定達標排放。建立健全獎懲分明的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制度體系,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及其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建立“守信激勵”機制,讓守法企業真正得到實惠,讓不法企業無立足之地,激發企業治污的內生動力。
(三)突出重點難點環節,完善水污染有效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有效保護、地下水有效監管的水環境保護工作機制。一要持續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建議市政府加強全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管理工作的專題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科學布局污水處理設施,提高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水平。繼續推進城中村、老舊小區、城鄉結合部、老集鎮的截污納管工作,打通截污納管的最後一米,徹底消滅截污納管盲區。二要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嚴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畜禽養殖禁養、限養制度,加強保護區內各類違禁行為的綜合整治,嚴禁水源地污染行為。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隔離防護設施建設,規範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護欄圍網、宣傳標牌等的設立,完善進入飲用水一級、二級保護區簡訊提示功能。加強飲用水源應急保護處置能力建設,完善政府應急預案和應急管理制度,確保飲用水源安全。三要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認真執行《金華市區水資源管理辦法》,依法劃定地下水超採區和禁採區,嚴格地下水取用審批程式和收費標準,嚴厲打擊非法開採和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四)強化執法監管網路,營造人人不願違法、不敢違法、不能違法的水環境保護法治環境。一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堅決採用新環保法、《條例》賦予的查封扣押、“按日計罰”、“行刑銜接”等法律手段,體現最嚴監管要求,嚴厲打擊超標排污、偷拍偷放、監測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切實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二要健全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加快環境大數據平台建設,構建智慧環保信息化體系,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建立全覆蓋的實時線上環境監控系統,提高線上監測數據準確性,完善監測與環境執法聯動機制,織就環保監管的“天羅地網”。三要加強基層執法監管能力建設。不斷強化基層一線環保執法能力建設,保障合理的人員配備和執法裝備投入,不斷提升執法人員的崗位技能,並加強信息技術手段的運用。總結推廣蘭谿市在鄉鎮設立生態辦、環境管理中心和環保所的做法,充實、完善基層環保工作力量。同時,還要探索市場化手段治水途徑,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投入水環境治理,探索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條例》是我市首部地方性實體法規,其貫徹執行的情況如何,直接關係到我市水環境保護工作的全局和長遠,關係到地方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也影響地方立法質量。我們一定要積極順應治水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在市委的領導下,全面貫徹實施好《條例》,依法推動我市水環境保護工作不斷向科學化、常態化和法治化邁進,為建設天藍地綠水清、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美麗金華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有關水環境保護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等職權,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六條水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制定年度考核評價指標。考核評價指標應當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任務和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等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排污單位應當承擔水環境保護責任,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推行清潔生產,防止、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網路舉報平台、電子信箱等,方便公眾舉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和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水環境保護活動,支持水環境保護公益事業。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明確有關垃圾收集、水面保潔、環境綠化、民主監督等權利義務以及獎懲機制,引導村(居)民參與水環境保護活動。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宣傳培訓和教育引導,鼓勵和支持水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水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健全水質自動監測體系以及長效管理運行機制。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市場準入的限制性、禁止性規定,明確本行政區域產業準入要求,嚴格限制和禁止不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的產業項目,最佳化產業布局,淘汰高污染落後產能,發展綠色經濟,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對水環境的污染。
第十一條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報請省人民政府制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嚴於國家和省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污單位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控制指標。
新建、擴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實行新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替代制度。新增水污染物的排污權指標可以通過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等有償方式取得。
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市、區)、鄉鎮(街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削減指標;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要求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排污單位應當依法設定排污口,並通過依法設定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排污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
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口設定標誌牌,載明責任單位、監管部門和監督舉報電話,公示排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的規定,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企業的整治,引導工業企業進駐工業集聚區,實現工業污水集中處理。
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規定,推動對水環境有污染的工業企業實行清潔生產。
第十五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農業生產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合理施用化肥、農藥,推廣施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削減和控制污染物進入水體。
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有機肥和對農業廢棄物進行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功能區水質保護要求,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宜養區,科學規劃和布局畜禽養殖。規模化畜禽養殖場以及畜禽養殖戶不得在禁養區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禽養殖場(戶)採取循環經濟模式等科學養殖技術,做好廢棄物的綜合消納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本條所稱畜禽養殖戶,是指畜禽存欄數量未達到省規定的規模標準,從事經營性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生態養殖和標準化水產養殖技術,實施循環水、潔水養殖,指導水產養殖業合理確定水產養殖範圍、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防止和減少水產養殖對水環境造成的污染。
水產養殖污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八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行政區域內制砂場(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從事制砂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設洗砂廢水處理設施,廢水經處理後循環利用或者達標排放。
第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漁業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船舶污染的監管。港口、碼頭、裝卸站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含油污水、垃圾等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以及處理處置設施。
前款所稱船舶,包括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截污納管工作,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公共雨水排放管網和污水排放管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尚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應當加強雨水排放管網和污水排放管網改造。
第二十一條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功能區等工業集聚區實行污水集中處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經過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的,方可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鼓勵工業廢水明管輸送。
新建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已設立但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工業集聚區,應當制定改造規劃,逐步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現污水集中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按照城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統籌安排項目和資金,推進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實現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農村生活污水納管集中處理。
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進行運營監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生活污水、工業污水應當納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放的污水應當經過預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方可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城鎮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地區,賓館酒店、餐飲、娛樂、車輛維修清洗、洗衣洗浴等行業應當採取措施,實現污水達標排放。
在城鎮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污單位應當將自建排水設施與城鎮污水管網相銜接;尚未覆蓋地區,鼓勵排污單位自建排水管網,將自建排水設施就近與城鎮污水管網相銜接。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工業廢渣、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在污水管網覆蓋區域,禁止直接排放未經集中處理的污水。
第二十五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障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出水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排放標準。
第三章生態保護
第二十六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邊界應當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誌和必要的護欄圍網等物理隔離設施;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的邊界應當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開通進入保護區的簡訊提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和擅自移動地理界標、警示標誌或者隔離設施。
第二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核定最小生態下泄流量。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水環境質量和流域水量的變化情況制定生態補水方案。
水資源項目應當執行最小生態下泄流量和生態補水方案的規定,新建、擴建、改建水資源項目應當安裝下泄流量設施。
本條所稱最小生態下泄流量,是指滿足河道基本生態功能安全的最小流量。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水生態功能的保護和修復,注重水生態安全以及水環境改善,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態,保障水域面積;定期開展水生態健康調查評估,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水生態健康,提高水體自然淨化和修復能力。
第二十九條除河(航)道疏浚、清淤外,禁止在重點流域幹流河道內采砂。禁止采砂的重點流域幹流河道,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水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河(航)道疏浚和清障清淤的監管。實施河(航)道疏竣和清障清淤的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下游水體。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採取劃定禁漁區、規定禁漁期等措施,加強對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魚類資源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維持水生態平衡。
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採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每季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地下水質監測報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地下水環境監測規劃,建設和完善地下水動態監測網路,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域開發利用地下水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行政區域內重點流域幹流、支流兩岸以及源頭區一定範圍內的森林、林木(茶樹、毛竹等經濟林除外),劃為生態公益林,加強水源涵養。重點流域幹流、支流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濕地保護規劃,劃定濕地紅線,建立濕地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協調對濕地資源、濕地利用狀況和濕地生態系統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生態功能退化。
第三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生態保護區區域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以資金補償為主,以實物、技術、政策等補償為輔。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跨縣(市、區)河流交界斷面、市界出境斷面出水水質達標和改善為標準的流域水質考核獎懲制度。
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和流域水質考核獎懲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水環境保護實行水域管理責任人制度。水域管理責任人應當牽頭組織開展河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多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排污口治理、疏浚清淤、保潔綠化、生態修復等綜合治理工作,並對責任水域水環境質量考核結果負責。
水域管理責任人制度具體規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市、縣、鄉、村四級格線水環境監管體系,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監管能力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設覆蓋重點區域的水環境電子監控系統,對重點區域的水環境實行實時監控。
第三十六條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協調解決跨界水污染糾紛。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查處水環境整治重點區域內水環境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網站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下列信息,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水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一)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二)水環境質量;
(三)對重點排污單位的監測情況;
(四)重點水污染物的種類、排放控制和削減情況;
(五)突發水環境事件以及應對情況;
(六)水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情況;
(七)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水環境信息。
第三十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污單位環保誠信檔案,記載排污單位遵守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承擔水環境保護責任的情況。環保誠信檔案記載的信息納入社會徵信體系,並作為有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排污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依法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條排污單位拒不履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頓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經營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提供生產用水、用電的決定。供水、供電部門應當根據決定要求,及時採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排污口未按規定設立標誌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畜禽養殖戶在禁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執行最小生態下泄流量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執行生態補水方案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重點流域幹流河道內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沒收作業設施設備。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實施河(航)道疏浚、清障清淤的單位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下游水體污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排污單位向水體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並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依法應當公開水環境保護信息而未公開的;
(三)接到對污染水環境行為的舉報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水環境違法案件,未依法查處或者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9年8月16日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水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統一指導、監督管理,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過量開採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態公益林、濕地的保護和管理;
“(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和截污納管指導工作,落實城市黑臭水體的治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
“(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和屠宰環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六)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文廣旅遊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
“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有關水環境保護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等職權,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二、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三、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三款。
四、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或者處理設施”修改為“以及處理處置設施”。
五、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採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每季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地下水質監測報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地下水環境監測規劃,建設和完善地下水動態監測網路,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
六、刪去第三十六條。
七、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協調解決跨界水污染糾紛。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查處水環境整治重點區域內水環境違法行為。”
八、刪去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
九、將其餘條款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實施情況的報告

《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權之後制定的首部地方性實體法規,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為全面了解《條例》貫徹實施情況,推動《條例》更好執行,市人大常委會於今年8至10月份,組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城建環資委委員、市人大代表、常委會機關幹部共76人,組成9個檢查組,對全市貫徹實施《條例》情況進行了檢查。
這次執法檢查,一是領導重視。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黃錦朝擔任組長,副主任金中梁、張榮貴、陶國興、王丁路、周劍敏、陳志身,秘書長施美紅擔任副組長,各副秘書長和各工委、室負責人、城建環資委委員全部參加。二是重點突出。主要圍繞條例宣傳普及教育、配套制度和機制建立健全、工作任務分解、貫徹落實措施制定、水環境保護重點環節開展、水環境違法行為查處等六個方面開展檢查,以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為主,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三是廣泛深入。分赴9個縣(市、區)和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義都市新區、金華山旅遊經濟區進行全面檢查,召開匯報會和座談會11個,實地察看單位和項目34個,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建議,還採取不打招呼、不事先通知等方式進行了隨機抽查和突擊檢查。現將執法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條例貫徹實施基本情況
《條例》施行以來,全市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實施,落實法律責任,完善相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全市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今年1至9月,全市11個國控、17個省控、43個地表水斷面、20個縣(市、區)交接斷面、8個縣控斷面、95%以上鄉鎮交接斷面全部達到或優於Ⅲ類水,8個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全部達到Ⅱ類以上,12個地下水水質監測點的水質指標情況良好。
(一)《條例》在一定層面得到了宣傳普及。市普法辦、市政府相關部門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全市範圍開展了《條例》系列宣講活動70多場次,發放各類宣傳資料2萬餘份。市環保局專門制訂《條例》宣傳工作方案,將法規規定的涉及環保部門23項工作職責、任務分解到15個處、室。浦江縣組織普法宣講團在全縣15個鄉鎮(街道)開展《條例》專題宣講活動,培訓4000多人次。永康市編印《條例》宣傳資料3000餘冊,向全市各級、各部門單位發放。《條例》的宣傳普及,進一步促進了人民民眾生活理念、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的轉變,社會各界的水環境保護意識有了明顯增強。
(二)水環境保護各項工作持續推進。治污水工作強力推進,1至9月,完成排放口、排污口整治1400多個,完成劣V類小微水體整治3578個,消滅V類(劣V類)溪流47條。防洪水、排澇水工作有序進行,完成蘭谿市錢塘江堤防加固工程投資2.3億元,完成病險水庫除險加固12座,完成水利工程標準化驗收173個,建設雨水管網123公里。保供水、抓節水工作進展良好,新建供水管網65公里,改造供水管網40公里,建設雨水收集系統238處。截止9月底,全市累計完成水環境治理投資100多億元。
(三)水環境執法力度不斷加大。全市各執法部門單位以新環保法和《條例》為執法利器,推出了《金華市環境執法監管從高從嚴“十條”措施》、《金華市環境執法監管“五書一談”制度》等環境執法監管舉措,開展了“亮劍斬污”、“零點行動”、“環保風暴”等環境執法系列專項行動。今年以來,全市共查處環境違法行為1110起,行政處罰4818萬元,移送公安機關案件99起,依法關停取締企業1068家,行政拘留70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104人。
(四)水環境保護長效機制逐步健全。市級層面,我市出台了《金華市河長制工作方案》等政策措施,實行流域水質考核、獎懲、通報等工作機制,將“五水共治”工作納入黨委政府實績考核體系和黨政領導幹部實績考核內容,加快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化等相關領域立法。縣(市、區)級層面,蘭溪創設的生態洗衣房模式得到省委書記車俊的批示肯定,蘭谿市還在各鄉鎮(街道)設立生態辦、環保所和水環境管理中心,夯實了生態環保工作基層基礎;東陽、義烏、永康、浦江等地採用人工濕地對污水處理廠出水進行深度處理,既提高了出水水質,又形成了城市景觀;武義縣、磐安縣生態治水成本低、整治效果好;婺城、金東、浦江等地將治水與產業轉型升級、旅遊業發展有機結合起來,極大提升了當地人居環境。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檢查情況看,雖然我市在貫徹執行《條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一)普法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條例》社會知曉度不高。表現在:一是《條例》宣傳不夠全面系統。市、縣層面沒有制定專門的普法宣傳工作計畫,沒有明確目標、落實責任、提出要求,全市上下學習宣傳《條例》的強大聲勢尚未形成。二是《條例》宣傳不夠廣泛深入。宣傳主體單薄,僅有少數政府部門和個別縣(市、區)組織開展了《條例》的學習宣傳活動;宣傳對象單一,基本局限於廣大黨員幹部層面進行學習宣傳;宣傳渠道狹窄,主要以舉辦講座、發放小冊子為主。三是《條例》宣傳方法傳統單一。法規宣傳與治水實踐結合不夠,特別是針對治水實踐中的一些熱點、難點和正反兩方面典型案例,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比較缺乏。
(二)相關法規政策和配套制度不夠銜接完善,《條例》沒有真正落地。一是配套制度和規範性檔案尚未出台。《條例》頒布實施後,市、縣層面對如何貫徹實施《條例》缺乏專題研究部署,法規規定的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舉報、排放總量控制、生態補償、流域水質考核獎懲、水域管理責任人、信息公開等配套制度和規範性檔案沒有出台。二是相關地方性法規沒有制定。法規規定更加嚴格的水環境保護制度措施,需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條例、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管理條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單項法規與之相銜接、相配套。目前我市只有《金華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管理條例》已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他法規文本都還沒有著落。三是環保產業發展相對滯後。我市環保科技和產業發展相關扶持政策不完善,財稅政策系統性不夠,融資難度大,企業創新能力不強,缺乏核心技術設備。
(三)水環境保護工作體制機制不完備,水環境治理存在“盲區”和薄弱環節。一是一些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水環境整治工作有所忽視,水環境質量較差。我市水環境保整治工作還存在“盲區”。譬如,浙江金華第一中學自2002年搬遷到金東區已有十多年,校園內的人工湖及其渠道從未進行清淤,加之缺乏渠系連通,沒有活水水源,人工湖及渠道污泥堆積,紅藻泛濫,水質很差,與浙江省一級重點中學、浙江省模範集體、浙江省文明單位的稱號不相稱。二是由於缺乏區域聯防聯控等制度,涉及多個地區、多個部門單位管轄的水體治理難度大。比如,市區繡錦路邊水渠污染問題,因其涉及婺城區、金東區、市有關部門等四家單位,雖經多次協調,媒體也多次曝光,但至今未果。又比如,楊溪水庫是永康市城區及芝英鎮等地共40餘萬居民的唯一飲用水水源,其集雨面積3.32平方公里屬麗水市縉雲縣管轄,麗水市縉雲縣麗縉工業區首期倉山區塊於2012年開工建設,嚴重危及永康市40多萬居民的飲用水安全,雖經各方協調、反映,但遲遲得不到解決。三是水污染防治基礎還不牢固,隨時有反彈之虞。據了解,我市截污納管任務仍然艱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效率不高,排污口整治不理想,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沒有到位,一些幹部民眾有“停下來、歇口氣”的思想,如不能一抓到底,很有可能“行百里者半九十”。據省治水辦工作通報,我市城鎮污水管網建設實施項目完成率、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完成率、百項千億防洪排澇工程月度計畫達標率、水利工程標準化驗收完成率、管理與保護範圍劃界完成率等工作進度排名全省後列。
(四)環境執法監管與法律規定有距離,環境違法行為時有發生。一是環境執法監管不到位。有的地方環境執法覆蓋面不全,執法偏軟,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罰代管、人情執法等問題,部門間監管職責不夠明確,部門管理職能存在交叉情況,部門聯動執法不夠。二是基層執法監管能力弱。水環境污染源點多面廣,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少,業務能力弱,技術支撐不足,存在“小馬拉大車”現象,市區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如金東環保分局(含金義都市新區)現有工作人員24人,其承擔的工作職能與各縣(市)環保局相同,但人員配備卻只有各縣(市)的一半不到(如武義縣環保局工作人員65名、蘭谿市環保局工作人員105名)。金東環境監察大隊3名正式在編人員、3名臨時聘用人員,要負責監察全區兩萬六千多家監察對象,同時還要承擔農業環境、自然保護、生態建設等方面的監察任務和大量的投訴信訪,工作壓力很大,去年還因車改被取消了執法公務用車。婺城區、金華開發區同樣面臨著缺工作人員、缺執法車輛、缺監測設備的狀況。三是水環境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雖然這幾年我市加大了環境執法力度,但企業治污設施建設滯後、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違法排污、在飲用水源地游泳和釣魚、電魚、違法采砂、非法開採地下水等破壞水生態環境行為屢禁不絕,基層對此意見較多。
三、幾點建議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來自執行。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好《條例》,結合這次執法檢查,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依法治水、依法護水、依法用水的意識和水平。一要系統謀劃抓宣傳。全市各級要就宣傳貫徹《條例》工作制訂計畫、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確保《條例》宣傳工作在當地積極有序開展。二要拓寬渠道抓宣傳。將《條例》宣講列入“七五”普法、領導幹部學法、人大常委會擬任幹部任前法律考試等重要內容,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負責”責任制,使《條例》由普法主管部門一家的“獨唱”,變成各級各部門共同參與的“大合唱”。三要突出重點抓宣傳。除全面開展《條例》宣講外,著重抓好基層幹部、執法人員、村(居)幹部、排污單位負責人四類人員的普法教育,使他們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履行法定職責、擔負相應責任。四要注重實效抓宣傳。既要充分發揮傳統媒體在普法中的作用,更加重視發揮新媒體作用,使《條例》真正入腦、入心、入行。建立以案釋法宣講制度,加強水環境保護正反兩方面典型案例的宣講,使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過程成為向民眾法治宣傳教育的過程。
(二)落實各方責任義務,形成政府主導、屬地負責、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水環境保護工作格局。一要制定實施配套制度,確保《條例》儘快落地生效。各級政府要按照法規規定,抓緊出台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評價、水環境損害行為有獎舉報、排放總量控制、生態補償、流域水質考核獎懲、水域管理責任人、信息公開、公眾參與、污染環境公益訴訟、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等制度,制訂主要工作任務分解方案,使《條例》儘快落到實處。二要強化統籌協調,把政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落到實處。各級政府要切實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完善水環境保護投入機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嚴格獎懲措施。市、縣(市、區)政府要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水環境保護工作情況。要完善環保統一監督管理與各部門各司其職的管理體制,建立支持環保部門依法依規履職盡責的工作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在水環境保護方面的責任。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程式,建立健全相關部門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三要完善制度措施,落實好治污主體法定義務。嚴格落實排污企業法定治污主體責任,積極實施清潔生產,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從源頭防治污染。採取有效措施治理污染,加大投入力度,不斷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達到穩定達標排放。建立健全獎懲分明的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制度體系,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及其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建立“守信激勵”機制,讓守法企業真正得到實惠,讓不法企業無立足之地,激發企業治污的內生動力。
(三)突出重點難點環節,完善水污染有效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有效保護、地下水有效監管的水環境保護工作機制。一要持續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建議市政府加強全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管理工作的專題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科學布局污水處理設施,提高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水平。繼續推進城中村、老舊小區、城鄉結合部、老集鎮的截污納管工作,打通截污納管的最後一米,徹底消滅截污納管盲區。二要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嚴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畜禽養殖禁養、限養制度,加強保護區內各類違禁行為的綜合整治,嚴禁水源地污染行為。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隔離防護設施建設,規範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護欄圍網、宣傳標牌等的設立,完善進入飲用水一級、二級保護區簡訊提示功能。加強飲用水源應急保護處置能力建設,完善政府應急預案和應急管理制度,確保飲用水源安全。三要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認真執行《金華市區水資源管理辦法》,依法劃定地下水超採區和禁採區,嚴格地下水取用審批程式和收費標準,嚴厲打擊非法開採和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四)強化執法監管網路,營造人人不願違法、不敢違法、不能違法的水環境保護法治環境。一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堅決採用新環保法、《條例》賦予的查封扣押、“按日計罰”、“行刑銜接”等法律手段,體現最嚴監管要求,嚴厲打擊超標排污、偷拍偷放、監測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切實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二要健全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加快環境大數據平台建設,構建智慧環保信息化體系,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建立全覆蓋的實時線上環境監控系統,提高線上監測數據準確性,完善監測與環境執法聯動機制,織就環保監管的“天羅地網”。三要加強基層執法監管能力建設。不斷強化基層一線環保執法能力建設,保障合理的人員配備和執法裝備投入,不斷提升執法人員的崗位技能,並加強信息技術手段的運用。總結推廣蘭谿市在鄉鎮設立生態辦、環境管理中心和環保所的做法,充實、完善基層環保工作力量。同時,還要探索市場化手段治水途徑,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投入水環境治理,探索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條例》是我市首部地方性實體法規,其貫徹執行的情況如何,直接關係到我市水環境保護工作的全局和長遠,關係到地方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也影響地方立法質量。我們一定要積極順應治水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在市委的領導下,全面貫徹實施好《條例》,依法推動我市水環境保護工作不斷向科學化、常態化和法治化邁進,為建設天藍地綠水清、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美麗金華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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