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徵信體系

徵信是評價信用的工具,是指通過對法人、非法人等企事業單位或自然人的歷史信用記錄,以及構成其資質、品質的各要素、狀態、行為等綜合信息進行測算、分析、研究,藉以判斷其當前信用狀態,判斷其是否具有履行信用責任能力所進行的評價估算活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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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1年10月1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大力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抓緊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加大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政府應該加快徵信立法和制度建設、完善信用服務市場體系、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培養社會誠信意識,在社會徵信體系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
2012年12月26日《徵信業管理條例》經國務院第2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1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徵信機構、徵信業務規則、異議和投訴、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47條,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難興,政無信必頹。 誠信是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市場經濟是立足誠信的法制經濟,誠信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基礎,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動力和源泉。

名詞解釋

“徵信”源於左傳:“君子之言,信而有徵,故怨遠於其身;小人之言,僭而無征,故怨咎及。”其中所提到的“信而有徵”,即可徵驗其為信實也。 徵信通過對信用資源的系統性收集、集中匯總和開放型開發利用,成為實現信息充分共享,提升信用管理水平的最有效制度安排之一,達到了提供決策參考、降低交易風險的目的。
在已開發國家中,普遍存在專門從事徵信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蒐集、加工和生產信用信息產品,提供資信信息服務,並形成了一整套與之相關的法律和政策體系,以及技術標準和行業規範,一般稱之為社會徵信體系。

緊迫性

加強徵信體系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建設信用經濟的本質是健全社會信用體系,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則是徵信體系建設。
⑴ 徵信活動具有很強的規模效應。由於信用信息的來源渠道繁多,且不同企業或個人同類信用信息的來源渠道相同,對同一信息來源進行多對象調查時的邊際成本較小,平均成本隨調查對象數目的增加,下降速度快,徵信行業具有很強的規模效應,因此,有組織、大規模、專業化地提供徵信服務比企業或個人獨立進行調查的成本水平低很多,可以節約大量的非生產性成本。
⑵ 我國正式加入世貿組織後,根據入世協定中服務貿易的特定承諾,政府將基於“審慎”原則,準許外資進入中國信用徵信業,外資徵信機構也己經開始積極地尋求合作夥伴,建立分支機構。而我國的徵信體系在這些己經發展成熟的徵信業巨人面前,顯得漏洞百出,過於幼稚,亟待建設完善。
⑶ 當前社會誠信缺失問題相當突出,商業欺詐、制假售假、虛報冒領、學術不端等現象屢禁不止,人民民眾十分不滿。通過完善制度、加強教育,努力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具有重要的意義。

政府作用

要建立一個可持續的、高效率的社會信用體系,政府最應該做的, 就是制定法律法規,促進各類信用信息特別是政府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公開,清除妨礙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各種障礙,為市場化的信用服務機構的成立和運作創造條件,並對信用服務機構實行必要的監管。
1、加快徵信立法和制度建設。在已開發國家,徵信法律體系一般由十幾部甚至幾十部法律組成。以美國為例,美國與徵信相關的法律大約有17部之多,都以不同的方式規範徵信活動。從我國來看,專門的徵信法律規定或與徵信直接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不多,但與徵信業有或多或少相關的法律規定又很龐雜。關於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法律規範主要是在《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中的間接原則規定,有關徵信業務的法律規範主要以地方性規章和部門規章為主,徵信監督管理制度基本上是空白。因此,政府應結合我國徵信體系建設的實際情況和徵信市場供需狀況,抓緊制定《徵信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制定信用信息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異議處理、投訴辦理和侵權責任追究制度。對徵信機構的信用信息徵集行為進行明確規定,在充分保護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權益的基礎上,發揮徵信體系的促進和懲戒功能,從而實現信用信息徵集中各方主體的最大利益。
2、加強監管,完善信用服務市場體系。政府要根據法律對不講信用的責任人進行懲處;教育全民在對失信責任人的懲罰期內,不要對其進行任何形式的授信;制定信用服務機構基本行為準則,嚴格徵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準入標準,依法規範並查處提供虛假信息、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政府工商註冊部門不允許有嚴重違約記錄的企業法人和主要責任人註冊新企業;允許信用服務公司在法定期限內,長期保存並傳播失信人的原始不良記錄;對有違規行為的信用服務公司進行監督和處罰。規範發展信用服務機構和評級機構,有序推進信用服務產品創新。從而保護徵信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徵信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
3、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建設,增強全社會誠實守信意識”。 政府作為整個社會經濟事務的管理者,政府誠信是“立國之本”。
政府是社會誠信建設的實踐者、引領者,是社會最具公信力的組織。政府必須以高度的清醒和自覺,率先示範,把誠實求信的要求貫徹到一切政務活動的全過程,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提高決策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公民和企事業等法人、新聞媒體依法對政府以及政府工作人員及進行實質有效的監督;對於政府及政府人員誠信方面的失誤,尤其是腐敗,欺騙民眾等現象進行揭露;保護舉報者的合法權益,嚴懲打擊報復舉報者的政府工作者,讓政府行為暴露在陽光之下,用千萬雙眼睛監督政務誠信的建設與實施, 不斷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以政務誠信引領行業誠信、商務誠信、個人誠信,帶動和影響整個社會的誠信,進而促進社會的和諧。
4、大力培養社會誠信意識。加強誠信教育,普及信用文化和知識,強化責任、激勵和約束,確立人無信不立的理念,不斷提高全民道德素質,激發民族創新精神,增強國家競爭力。徵信宣傳工作是一個在思想領域內的長期、系統的教育工程,必須建立長效宣傳機制,逐步建立由黨政宣傳部門和人民銀行牽頭,各商業銀行、工商、稅務及教育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徵信宣傳工作例會制度,使徵信宣傳工作形成固定和規範的工作機制,使誠實守信逐步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取向和行為規範,促進誠信社會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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