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簡稱聯席會議,主要任務是統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 簡稱:聯席會議
  • 主要任務:統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 單位:國務院
主要職責,成員單位,工作規則,工作機構及職責,工作要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主要職責


在國務院領導下,聯席會議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協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綜合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
(二)研究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長期規劃。
(三)專題研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大問題。
(四)推動並參與制定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推進建立信用標準和聯合徵信技術規範。
(五)協調推進政府信用信息資源整合和交換,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推動信用信息的開放和套用工作。
(六)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的溝通協調,指導地方和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有條件的地區和重點領域試點先行。
(七)指導、督促、檢查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八)協調推進信用文化建設和誠信宣傳工作。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中央紀委、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辦、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民政部、法務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知識產權局、預防腐敗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公務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外匯局、高法院、高檢院共35個部門和單位組成,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為牽頭單位。
聯席會議召集人由發展改革委主任、人民銀行行長擔任,發展改革委一位副主任、人民銀行一位副行長作為召集人助手,聯席會議成員為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助手主持,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同時抄報國務院。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可邀請其他部門參加會議,研究相關工作。

工作機構及職責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主要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聯絡和協調工作;根據召集人的提議或成員單位的建議,研究提出聯席會議議題;匯總並通報成員單位有關工作情況;協調、督促成員單位履行工作職責和落實聯席會議決定事項;承辦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統一認識,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布置的工作任務。要加強溝通配合和信息共享,相互支持,認真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與聯席會議建立相應有效的信息溝通協調機制。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張 平 發展改革委主任
周小川 人民銀行行長
召集人助手:連維良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潘功勝 人民銀行副行長
成 員:王 偉 中央紀委常委、監察部副部長
申維辰 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王其江 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
王世明 中央文明辦專職副主任
林蕙青 教育部部長助理
楊學山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張新楓 公安部副部長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長
郝赤勇 法務部副部長
李 勇 財政部副部長
胡曉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潘 岳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郭允沖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陳曉華 農業部副部長
姜增偉 商務部副部長
趙少華 文化部副部長
尹 力 衛生部副部長
魯培軍 海關總署副署長
宋 蘭 稅務總局副局長
劉玉亭 工商總局副局長
劉平均 質檢總局副局長
賀 化 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崔海容 預防腐敗局副局長
安 建 法制辦副主任
蔡鄂生 銀監會副主席
姚 剛 證監會副主席
周延禮 保監會副主席
楊春光 公務員局副局長
邊振甲 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
鄧先宏 外匯局副局長
江必新 高法院副院長
楊振江 高檢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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