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是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要進一步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意見》提出,要健全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機制。對誠實守信的市場主體,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最佳化行政監管安排,降低市場交易成本,並積極向市場和社會推介,引導各方面提供優惠和便利,使守信者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進一步提高守信收益。
《意見》提出,要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對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等嚴重失信行為,要依法依規實施行政性、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大幅提高失信成本。完善個人信用記錄,推動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
《意見》強調,要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包括建立觸發反饋機制,實施部省協同和跨區域聯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和歸集共享機制,規範信用紅黑名單制度,建立激勵和懲戒措施清單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跟蹤問效機制等。
《意見》要求,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標準規範,加強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加強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機構、人員編制、項目經費等必要保障,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鼓勵有關地區和部門先行先試,通過簽署合作備忘錄或出台規範性檔案等多種方式,建立長效機制,不斷豐富信用激勵內容,強化信用約束措施。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6〕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有利於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為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落實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要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誠信主體激勵和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力度,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
——部門聯動,社會協同。通過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科學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突出重點,統籌推進。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當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民眾反映強烈、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重點領域失信問題。鼓勵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創新示範,逐步將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廣到經濟社會各領域。
二、健全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機制
(三)多渠道選樹誠信典型。將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確定的信用狀況良好的行政相對人、誠信道德模範、優秀青年志願者,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新聞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等樹立為誠信典型。鼓勵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在監管和服務中建立各類主體信用記錄,向社會推介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和有關誠信典型,聯合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守信激勵。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完善會員企業信用評價機制。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開展產品服務標準等自我聲明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形成企業爭做誠信模範的良好氛圍。
(四)探索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五)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約對誠信市場主體採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六)最佳化誠信企業行政監管安排。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監管對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分類,注重運用大數據手段,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誠信企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最佳化檢查頻次。
(七)降低市場交易成本。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稅易貸”、“信易貸”、“信易債”等守信激勵產品,引導金融機構和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參考使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信用積分和信用評價結果,對誠信市場主體給予優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場中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
(八)大力推介誠信市場主體。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將誠信市場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時在政府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誠信企業,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導徵信機構加強對市場主體正面信息的採集,在誠信問題反映較為集中的行業領域,對守信者加大激勵性評分比重。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誠信建設和行業自律,表彰誠信會員,講好行業“誠信故事”。
三、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
(九)對重點領域和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在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本領域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和評價基礎上,通過信息共享,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採取聯合懲戒措施。重點包括:一是嚴重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契約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路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准,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網際網路融資平台等機構,限制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十一)加強對失信行為的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有關部門和機構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於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範信用風險。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遊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持徵信機構採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十二)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業性約束和懲戒。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採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十三)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群體性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鼓勵公正、獨立、有條件的社會機構開展失信行為大數據輿情監測,編制發布地區、行業信用分析報告。
(十四)完善個人信用記錄,推動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對企事業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在對失信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通過建立完整的個人信用記錄資料庫及聯合懲戒機制,使失信懲戒措施落實到人。
四、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
(十五)建立觸發反饋機制。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下,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與回響機制。各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部門負責確定激勵和懲戒對象,實施部門負責對有關主體採取相應的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
(十六)實施部省協同和跨區域聯動。鼓勵各地區對本行政區域內確定的誠信典型和嚴重失信主體,發起部省協同和跨區域聯合激勵與懲戒。充分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指導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合作機制,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機制。推動政務信用信息公開,全面落實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上網公開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將各類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開,並及時歸集至“信用中國”網站,為社會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涉及企業的相關信息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推動司法機關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司法判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用信息。
(十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使用機制。依託國家電子政務外網,建立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發揮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樞紐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各省(區、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推動青年志願者信用信息系統等項目建設,歸集整合本地區、本行業信用信息,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依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據有關部門簽署的合作備忘錄,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發起回響、信息推送、執行反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動態協同功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詢使用嵌入審批、監管工作流程中,確保“應查必查”、“獎懲到位”。健全政府與徵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信息共享機制,促進政務信用信息與社會信用信息互動融合,最大限度發揮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用。
(十九)規範信用紅黑名單制度。不斷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規範各領域紅黑名單產生和發布行為,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在保證獨立、公正、客觀前提下,鼓勵有關民眾團體、金融機構、徵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將產生的“紅名單”和“黑名單”信息提供給政府部門參考使用。
(二十)建立激勵和懲戒措施清單制度。在有關領域合作備忘錄基礎上,梳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的聯合激勵和懲戒事項,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強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須聯合執行的激勵和懲戒措施;另一類是推薦性措施,即由參與各方推薦的,符合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政策導向,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的措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應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兩類措施清單,並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聯合懲戒措施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持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信息不實的,應及時告知信息提供單位核實,信息提供單位應儘快核實並反饋。聯合懲戒措施在信息核實期間暫不執行。經核實有誤的信息應及時更正或撤銷。因錯誤採取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採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支持有關主體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十三)建立跟蹤問效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信用聯合激勵懲戒工作的各項制度,充分利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相關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信用聯合激勵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評估機制並建立相應的督查、考核制度。對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激勵懲戒措施落實不力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和督促整改,切實把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到實處。
五、加強法規制度和誠信文化建設
(二十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繼續研究論證社會信用領域立法。加快研究推進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和使用,以及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按照強化信用約束和協同監管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應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有關規定提出修訂建議或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
(二十五)建立健全標準規範。制定信用信息採集、存儲、共享、公開、使用和信用評價、信用分類管理等標準。確定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規範,統一數據格式、數據接口等技術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使用和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
(二十六)加強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引導廣大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樹立“誠信興商”理念,組織新聞媒體多渠道宣傳誠信企業和個人,營造濃厚社會氛圍。加強對失信行為的道德約束,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加大對失信主體的監督力度,依法曝光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失信案件,開展民眾評議、討論、批評等活動,形成對嚴重失信行為的輿論壓力和道德約束。通過學校、單位、社區、家庭等,加強對失信個人的教育和幫助,引導其及時糾正失信行為。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學生和青年群體的誠信宣傳教育,加強會計審計人員、導遊、保險經紀人、公職人員等重點人群以誠信為重要內容的職業道德建設。加大對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宣傳報導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十七)加強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機構、人員編制、項目經費等必要保障,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鼓勵有關地區和部門先行先試,通過簽署合作備忘錄或出台規範性檔案等多種方式,建立長效機制,不斷豐富信用激勵內容,強化信用約束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督促檢查任務落實情況並報告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