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辦法》對案件公布標準、信息公布內容、信用修復、案件撤出等進行了修改。

2018年11月7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公布,共五章十九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稅總局關於修訂〈辦法(試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稅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公布時間:2018年11月7日
  •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制發背景,辦法發布,辦法全文,修訂解讀,

制發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推進誠信建設”的工作要求,李克強總理在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信用是市場監管的金鑰匙”。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深入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有效打擊嚴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提高稅法遵從度,最佳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本《辦法》。

辦法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精神,進一步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1月7日

辦法全文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稅收徵收管理秩序,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並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三條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對當事人實施懲戒,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對公布的案件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對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案件標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前款第八項所稱“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對象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複議或者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後,按本辦法處理;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後,按本辦法處理。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七條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裁判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團伙成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二)對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走逃(失聯)情況;
(五)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
(六)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等情況;
(七)實施檢查的單位;
(八)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併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
前款第一項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與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一致的,應一併公布,並對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標註。
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第八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應及時將符合公布標準的案件信息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通過省稅務機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同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通過本級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國家稅務總局入口網站設立專欄連結省稅務機關入口網站的公布內容。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只將案件信息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不向社會公布該案件信息。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在公布後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並從公告欄中撤出,並將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變化後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並從公告欄中撤出。
第十一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停止公布並從公告欄中撤出。
第十二條 案件信息一經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作為當事人的稅收信用記錄永久保存。
第四章 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對按本辦法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二)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稅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採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四)稅務機關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對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通過約定方式,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稅務機關對外公布的本轄區內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
市以下稅務機關是否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對外公布的本轄區內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由市以下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與相關部門協商決定。
第十六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案件信息撤出或者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提供更新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被公布的當事人對公布內容提出異議的,由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負責受理、覆核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包含本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修訂解讀

(一)關於名稱的修改
《辦法》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修改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主要考慮本《辦法》是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進行懲戒的重要制度,增加“失信”二字更能體現這一特點,同時各部門的“黑名單”制度多採用“失信”表述,修改後更為統一,便於部門銜接。
(二)關於案件標準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繳欠稅標準
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辦法》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2.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公布範圍
部分企業利用走逃(失聯)等方式不履行稅收義務,嚴重擾亂了稅收和經濟秩序。為有效遏制當前走逃(失聯)企業日漸增多的趨勢,《辦法》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走逃(失聯),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後走逃(失聯)的。
為增加對走逃(失聯)企業的震懾和打擊力度,對於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後納入公布範圍。同時,30日的公告期給走逃(失聯)企業自我糾正、接受稅務機關處理以及異議申訴的時間,有利於引導納稅人遵從,也保障了納稅人的權利。
(三)關於信息公布的修改
1.增加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處理
近年來,部分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借用、盜用他人身份實施違法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稅收經濟秩序。為維護被冒用信息註冊、確無涉案行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聯合懲戒的準確性和指向性,《辦法》第七條增加如下表述:“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2.增加信息更新條款
為確保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真實、準確,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增加第十條信息更新內容,具體表述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變化後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並從公告欄中撤出。”
3.延長公布時限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辦財金﹝2018﹞424號)規定“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三年”,為與其保持一致,並進一步增強懲戒效果,《辦法》將公布時限由2年延長為3年。
(四)關於信用修復的修改
1.規範信用救濟程式
規範信用救濟程式能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的信用修復按照公布前、公布後,分別在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明確了相應的操作程式。
2.拓展信用救濟措施範圍
隨著“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聯合懲戒大格局逐步形成,失信主體對自身信用修復的訴求越來越強烈。建立完善信用修複製度,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鼓勵守法誠信也成為稅務部門轉變政府職能、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信用監管水平的重要措施。《辦法》進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濟措施的範圍,第九條第三款明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也適用信用修復措施。
(五)關於懲戒措施的修改
為鼓勵納稅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將懲戒措施區分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和不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兩類懲戒對象分別列示,對於不向社會公布的,實施納稅信用級別降為D級的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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